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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

(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

(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

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

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

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显然这两项是不能与国际习惯和条约相提并论的,它们并非国际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证据或证明材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愿意是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既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实际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既善良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没有提到国际组织的决议,原因之一可能是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这样重要。

七、准条约、软法。

4、试以实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理。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上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有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分为国际优先说和国内优先说国际优先说强调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否定了国家主权,国内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对外政策,强调国家绝对主权。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法律体系,两者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也不同,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也不同。

二元论是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

(二)根据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经过“采纳”或“纳入”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或者经过“转化”把它的内容制订为国内法规则。

1.有的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

如美国,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即无需经过特别立法就有效力和非自动执行,即必须经过特别国内立法才在国内有效力,后法优先于条约。

英国宪法规定,条约如果影响私人权利,或者如果其实施需要改变法律,就需要国会通过一个予以实施的方案,或者在需要时通过对法律加以所要求的改变的立法,才能在国内获得效力。

比利时几乎所有条约特别是涉及公民的私人地位的,必须经过立法的程序。

2.条约和习惯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宪法规定其有国内法的效力,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可由法院加以适用,如瑞士、美国的自动执行条约、日本、意大利。

3.条约或者习惯法与国内法相抵触时,有的国家主张国内法优先,如英国、荷兰;

有的主张条约和习惯法优先,如比利时主张条约优先即使国内法在后,法国以互惠为条件主张条约优先还有希腊。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

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维护国家主权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

因为领土是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其主权。

领土的完整性如不能得到保证,主权也无法维持。

(二)互不侵犯。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的核心意思是,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四)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

第一是平等,既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国际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

第二是互利,即只有注意实质平等才能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和协调。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地相处,其中包括采取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2.和平地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促进合作;

3.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6、试述《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中规定的七项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是: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

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用这种方法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各当事方应商定适当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

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用当事方商定的方法加以解决。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事务。

每一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转移之权力,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4.国际合作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合作的方面包括:

维持国际和平安全;

促进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履行,并消除一切种族上歧视和宗教上的不容忍。

依照宪章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合作。

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

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

每一国有权利自由选择发展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各国应一秉承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三)同时宣言还指出,每个原则都要在解释和实施上和其他原则相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是指局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永久的人口;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1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即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同时要是实体。

而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是因为:

1。

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参加者;

2。

目前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规范大都是调整国家与国家间关系的;

3。

国家是主权的,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构成国家的要素有哪些?

(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利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四要素。

A、永久的人口,即依法具有该国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但人口的多少、种族和民族的异同不影响一个国家的存在。

B、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有效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是确立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基础,确定的领土是国家形成和存在的必须条件。

C、政府,是指构成国家政治和法律方面公共权力组织的整体。

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政府于国家内部行使统治权,把人民组织起来,使他们有秩序地生活,在国际关系中,它代表人民进行交往,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政府的存在是区别国家与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

D、主权。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没有主权就不称其为国家,就不可能与别国交往,就没有国际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来独立承担国际法律义务。

(3)这不意味着符合这些要素的实体都是合法的国家并因此取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如果它创立时违反国际法原则,它的存在就是非法的。

3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承认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1)·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并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比喻遵守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二是新国家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2)·

政府承认实际上发生在两种场合,一,发生在新国家承认的同时而出现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二,是发生在一个既存国家的内部发生的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对内统治秩序,选择了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和政策。

(3)联系和区别:

国家承认包括对政府的承认,但政府的承认并非必然涉及到国家承认。

在政府承认的第一种场合,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是一致的,同时发生的。

后者,既存国家只是单纯承认新政府,而不涉及对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的承认。

(4)法律效果:

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

但事实上承认不产生两国的政治关系,也没有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效力;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

国际法上,一般认为承认有溯及的效果,这就是说,寄存国家对新国家承认产生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后者成立之时。

于是,新国家在未被承认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承认国应当予以承认。

4国际法上的继承应遵守什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继承方面的实践如何?

(1)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2)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有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发生的情况包括国家独立、分离、分立、合并和领土的转移。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内被推翻的政府所承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它的新政府。

国际组织并不当然发生继承,要由国际组织的文件确定。

(3)继承的规则:

A、条约事项的继承

人身条约: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密切相关的条约,一般不发生继承。

非人身条约:

一般是继承的。

B、条约外事项的继承:

财产的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一般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所涉领土密切关系来确立是否继承。

债务的继承:

国债:

是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是继承的。

地方化债务:

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只用于地方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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