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法律与影响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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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原告首席律师瑟古德
•马歇尔(ThurgoodMarshall)回顾说:
“我当时高兴得一切都麻木了。
”马歇尔预期,在5年内,国家支持的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将被完全取缔。
1954年黑人领袖和白人自由派人士的这些热情期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布朗案(此项裁决后来的简称)否定了最高法院在早先“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6)中作出的关键性裁决,即只要黑人和白人分别使用的设施是平等的,政府官员可以实行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肯定了“隔离但平等”的理念,使之
被用于美国处理黑人与白人关系的许多方面。
1863年,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AbrahamLincoln)发布
《解放宣言》(EmancipationProclamation),解放了美国黑奴。
然而,《宣言》并没有导致美国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平等。
到1910年,法定的种族隔离在美国南方11个州无处不在,在交界州(即介于北方和南方之间的州)也很普遍,不仅表现在公立学校,也涉及医院、养老院以及贫民、聋哑人和盲人设施。
这些州的黑人不仅必须使用隔离的洗手间、饮水池、餐饮柜台、候车室和火车车厢,而且必须坐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后部。
这些地区的大多数地方通过巧妙设计的法律禁止黑人投票。
旅店和汽车旅馆、餐馆和餐饮柜台、公园和海滨、游泳池、图书馆、音乐厅和电影院等许多设施仅供白人使用,进而带来进一步的种族隔离。
在南方公路上驾车旅行的黑人根本无法知道他们是否会找到过夜的旅馆,或者甚至是厕所。
一些娱乐场所展示有“黑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标志。
这一严格实行的制度影响到各级公共教育。
南方的所有白人州立大学——还有介于南北方之间的很多学校——禁止非洲裔美国人入学。
1954年,有21个州规定或准许在公立学校实行隔离。
当时这样的学校涵盖11173个校区和总数为1150万白人和黑人学生,占美国
公立学校2883.6万学生的近39%。
尽管普莱西案裁决规定要有平等的设施,但是在20世纪的前几十年,“隔离”显然毫不意味着“平等”。
许多黑人学校校舍——特别是在最南部(DeepSouth)——都是些破旧的木质房,没有暖气、电源、室内卫生设备和自来水。
黑人学生挤在拥挤不堪的教室里,合用白人学校淘汰的旧课本。
这些学校的黑人教师未受过良好训练,工资也很低。
黑人学校通常没有餐厅、礼堂、图书馆、科学设备和体育项目。
在布朗案原告中,来自南卡罗来纳州克拉伦登郡(Clarendon)的学生因当地官员拒绝提供校车,上学要来回步行10英里。
南方的许多黑人孩子到六年级或七年级就辍学,几乎仍是文盲。
布朗案的裁决肯定了美国平等与公正的理念,为根除这些邪恶带来希望。
马歇尔等积极人士认为,取消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不仅将推动教育机会平等,而且会促进种族间的宽容。
假以时日,将有可能实现种族融合,人不再会因肤色而被剥夺人生机会。
布朗案裁决的导因
布朗案的裁决产生于两批活动人士的努力。
一批是黑人学生的父母和坚决反对歧视的白人自由派同盟人士。
其中最早期的活动人士是南卡罗来纳州克拉伦登郡学生的父母。
他们在1947年要求为他们的
孩子提供校车。
另外,弗吉尼亚州、德拉瓦州、堪萨斯州和首都华盛顿这四个实行隔离的地区的学生父母也寻求法律协助。
布朗案集合了这五项控诉,诉案名称则取自焊工、二战退伍军人奥利弗•布朗
(OliverBrown)。
布朗的女儿琳达(Linda)被禁止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她家附近的白人学校上学,她每天要早早起床、走过危险的铁轨扳道区、再穿过托皮卡最繁忙拥挤的商业街,才能坐上校车到一个黑人学校上学。
一开始,黑人父母不敢对隔离制提出挑战。
他们只是要求在“隔离但平等”的制度内有真正切实的平等。
他们的要求在当地激起强烈抵制。
白人解雇了提出申诉的黑人雇员,中断他们在当地银行的信贷。
在克拉伦登郡,敌对的白人后来放火烧毁了黑人抗议活动领袖约瑟夫
•德莱纳牧师(Rev.JosephDeLaine)的一座教堂。
当有白人夜间向他家开枪时,他开枪还击,随后跳进汽车逃离。
南卡罗来纳州当局称他是逃犯,他从此不敢返回家乡。
另一批活动人士是律师——其中大多数是黑人律师;
他们任职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AssociationfortheAdvancementofColoredPeople)的独立分支法律辩护基金(LegalDefenseFund)。
其中的带头人是马歇尔。
马歇尔是位于首都华盛顿以黑人学生为主体的霍华德大学法学院(HowardUniversityLawSchool)的高才生。
这所法学院在1930年代和40年代培养了许多才华横溢的律师。
马歇
尔平易近人,但又是一位勇敢无畏的民权倡导者。
他长期以来一直为黑人受理诉案,特别是取消法学院种族隔离的案子。
他针对克拉伦登郡黑人父母的申诉,将法律辩护基金的力量投入到争取在公立学校中实现种族平等的斗争。
1950年,在认识到在所谓隔离但平等的制度中绝对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后,他和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其他领袖决定要求废除学校隔离制。
从今天的角度看,作出反对学校隔离制的决定似乎是显然和必要的。
但在当时,这是非常有争议的一步。
许多黑人并不特别愿意让自己的孩子与白人孩子一起上学。
其他黑人担心,消除隔离制即便能够实现,也会导致他们的学校关闭,而这些学校虽说资源极其匮乏,但仍不失是重要的就业机构和在南方得以同心一致的地方。
此外,迎头挑战隔离制的决定更进一步激怒了南方白人。
佐治亚州州长赫尔曼•塔尔梅奇(HermanTalmadge)宣布,他决不会接受不同族裔混合的学校。
他后来还声称,废除隔离制会导致种族间通婚和“种族杂交”。
但是,马歇尔和他的盟友继续向前推进,在1950年至1952年间,帮助将所有五个案件送交下级联邦法院。
虽然其中大多数未能胜诉—
—法官拒绝推翻普莱西案——但他们从当时出现的有可能推动改善种族关系的更广泛动向中受到鼓舞。
被视为保卫民主之战的二次世界大战暴露了种族主义的丑恶。
在冷战时期主导西方的哈里•杜鲁门总统(HarryTruman)等美国政治家敏锐地认识到,美国的种族隔离是
对美国声称领导“自由世界”的讽刺,因此必须对它提出挑战。
此外,数百万南方黑人当时迁移北方,他们在北方可以更自由地组织结社,他们的选票也能够对地方和全国选举结果产生影响。
由于这些以及其他原因,美国北方许多白人在1950年代初期对隔离制产生了怀疑。
正如一位作家后来所描述的:
“出现了一股历史潮流,而最高法院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对这股潮流的力量具有敏锐感觉的杜鲁门,在1948年下令取消美国军队中的隔离制。
当布朗案
于1952年12月提交最高法院审议时,杜鲁门政府的司法部支持马歇尔撰写的法律诉状。
然而,最高法院则是一个未知数。
当时,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中至少有三人据信反对取消学校的种族隔离制,而其中一位便是来自交界州肯塔基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FredVinson)。
另外两位大法官显然尚未作出决定。
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是显而易见的,以至于倡导种族公正的人士不敢为获胜打保票。
就在此时,命运似乎要惠顾法律辩护基金及它所代理的原告,1953年9月,文森因心脏病发作猝死。
在听到此讯息时,与首席大法官持对立立场的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FelixFrankfurter)据说对一名助手说:
“这是我第一次得到上帝存在的迹象。
”杜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DwightEisenhower)任命加利福尼亚州长厄尔•
沃伦(EarlWarren)接替首席大法官。
在种族问题上持保守立场的总统并没有预想沃伦会主张取消学校的隔离制。
但是,新任首席大法官很快便令他意外。
本质上是自由派的沃伦很快展开努力,说服他的同事推翻学校隔离制。
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沃伦的努力,最高法院持怀疑态度的成员转变立场,支持沃伦的意见。
沃伦在1954年5月宣布布朗案的裁决时指出,种族隔离使黑人孩子产生自卑感,有损他们的学习动力。
他在意见书结尾时说:
“在公共教育领域,没有'隔离但平等'之说的立足之地。
隔离的教育设施从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他指出,黑人孩子过去被剥夺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14thAmendment)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
落实最高法院的裁决
布朗案是一项历史性裁决。
在50多年后的今天,它仍然是最高法院作出的美国历史上意义最重大的裁决之一。
布朗案聚焦公立学校,直指种族隔离的核心,并且成为最高法院1950年代后期一系列裁决所遵循的先例——这些裁决取消了其他公共设施中的种族隔离,如海滨、市立高尔夫球场以及(在1955年-1956年长达一年的黑人抵制运动之后)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公交车等。
而且,在1950年代初,显然没有哪个政府机构——包括艾森豪威尔政府及国会(当时由南方
议员主宰)——能够向种族隔离制开战。
难怪埃利森、马歇尔和其他许多人把这项裁决誉为美国种族关系的一个重大关头。
但是,情况很快清楚,布朗案不会创造奇迹。
像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的许多裁决一样,这项裁决仅限于这些案子提出的具体问题,因此,没有明确涉及许多其他形式的种族隔离——如公共设施——或者比较非正式然而普遍存在的种族歧视,如投票或雇用。
这项裁决也有意避免挑战一系列将跨种族通婚定为非法的州的法律。
由于布朗案针对的只是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因此它对美国其他学校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应。
在那些地方,种族不平衡的学校不是州或地方法律使然(dejurediscrimination,法律上的歧视),而是非正式行动的结果(defactodiscrimination,事实上的歧视),即是由不同种族居住在不同街区这一现实所造成的。
在1950年代,如后来一样,事实上的种族隔离的社区和学校在美国北方大量存在。
布朗案裁决的谨慎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
由于沃伦和其他大法官担心对种族隔离地区的压力过猛,因此他们没有下令立即取消学校种族隔离。
在进行了一年的审议后,法院作出第二项裁决,即“布朗之二”(BrownII)。
这项裁决避免对何种程度的种族平衡为合法作具体规定。
“布朗之二”没有提出采取落实行动的具体期限,而只是声明,应以“以全力稳重的速度”予以落实。
这一含糊的用语使南方白人当局感到可以拖延时间,而对南方联邦法院应如何处理日益增多的纷争
则作用甚微。
但是,几乎可以肯定,无论最高法院在1954年—1955年可能有过什么表态,也无论它愿将步伐放得多么缓慢,南方白人都会激烈地抵制贯彻布朗案的裁决。
的确,并且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既在当时也在后来,学校是美国公共机构中对改变种族关系最敏感,也最抵制的地方。
虽然交界州的许多地区渐渐取消了隔离制,但是最南部的白人
(往往受到三K党[KuKluxKlan]和其他极端主义组织的辅助)强烈反对变革。
1956年,国会中几乎所有的南方议员共同发表了所谓
《南方宣言》(SouthernManifes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