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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

风险防范

一.国际贸易方式的使用现状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L/C),托收(OC)和电汇(T/T)等。

其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曾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结算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竞争的加剧造就了全球性的买方市场,买方更愿意选择对其有利的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间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己达贸易量的80%-9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我国的信用证结算比例也由前些年的35%左右降低到目前的大约占25%。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变化,没有使贸易争端及贸易风险减少和降低,反而有日趋增加的趋势。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由于其复杂的条件约束,近年来围绕信用证的结算纠纷不断,而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更是因其属于商业信用,买卖双方对对方的约束度较小,整个贸易过程的成败,几乎完全依赖进出口双方的信誉,参与各方存在更大的风险。

那么,国际贸易出口方、进口方如何针对不同结算方式的不同特性、各自的优劣势来有效地防范不同结算方式项下的业务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是国际结算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怎样利用好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促进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减少风险,也是摆在国内企业和各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问题。

2.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在进出口贸易中,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出口商总是处在弱势一方,风险较大。

对出口商来说,采取信用证结算,有可能因单据不符点而被拒付,或者被诈骗货物;

采用托收方式,可能面临货物被提而货款不能回收;

采用电汇方式,货物到达对方之后,付款与否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信誉。

(一)出口商的风险分析

1.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

出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主要有单证不符、进口商伪造信用证和信用证“软条款”。

⑴.单证不符。

在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付款的前提条件。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

如开出规定不确定,有文字、打印上错误以及条款内容相矛盾的

信用证。

比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

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等自相矛盾的内容。

这些容易粗心大意的地方一旦被业务人员疏忽了,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⑵.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名义开立假信用证;

或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

或窃其它银行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

或与已倒闭或涉临破产的银行职员串通开出信用证等。

⑶.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

软条款"

(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进口商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处境,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

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

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进口商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2.托收风险

出口商采用托收方式结算的风险来源于进口商的资信、进口国的政治原因和银行的工作疏忽。

⑴.进口商的资信

如果进口商的资信较差就会给出口商带来利益风险。

由此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是发生在出口商并不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那么在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

⑵.进口国家政治原因

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通常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对外支付。

进口国的政

治风险主要表现为:

①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

②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规变化等原因

使进口商拒付货款。

⑶.银行的工作疏忽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不检查单据内容,如果代收行有失误或不当行为,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银行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

另外如果货物已到达进口国,如果进口人拒付货款,出口商还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风险损失。

3.电汇方式下的预付货款

出口商主要的风险是进口商未按时付清约定的余款,如果出口商不敢放单或放货,就必须自行承担货物的储存和保险费。

(2)进口商的风险分析

在进出口贸易中,对进口商而言,采取信用证结算,有可能面临单证欺诈和货物质量无法保证的风险,采取托收方式结算,所面临的风险是货物的质量不能控制,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进口商很可能面临着对方不讲信誉,迟迟不予

发货或者骗取预付货款的现象,造成资金被占用甚至钱货两空的危险,还面临着由于本币汇率下降而造成利益损失风险。

进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的风险包括单证欺诈、出口商货物质量无法保证。

⑴.单据欺诈风险

单据欺诈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或单据内容虚假,如卖方伪造、变造单据,卖方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

① 出口商伪造或变造单据。

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与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与贸易合同无关。

银行在审单时,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

再者毕竟银行不参与实际外贸业务,没有足够的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所以一旦出口商伪造或变造虚假单据诈骗,进口商就面临不少的麻烦和风险。

②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根据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都规定最迟装船期。

出口商超过最迟装船期装船交货,进口商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根据实际情况索赔其应有的实际损失。

当货物迟于最迟装船期装船,受益人为了能够结汇,便在事前通过船东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

而货物还没有装船甚至没有到装运港,出口商便拿到了相应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的提单,即是预借提单。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出口商和船方都是违法的。

因为出口商勾结船东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进口商的欺诈。

⑵.出口商货物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

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

若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买方。

在付款交单(D用)中,进口方对货物的质量不能控制,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买方只能在付款赎单后才能知晓,这时货款已付出,进口商只能通过协商或者法律手段解决。

部分预付款托收的情况下,进口商是先付出部分货款,余额使用托收方式。

如果出口商有意诈骗,付出部分货款后,可能给其带来钱货两空的局面.例如山东一瓶盖厂于2009年与台湾一客商签订进口瓶盖设备的合同,合同金额为87.6万美元,其中20万为预付款,其余款项采用D/P托收交单方式结算,进口方按时通过银行汇出20万美元到出口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款项汇出后,台湾客商从此杳无音信,无从查找,该款项被诈骗。

3.汇付风险

采用预付款方式时,出口商收到货款后不发货或迟发货。

预付货款交易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销路好的紧俏产品而言的,由于进口方进货急切,使出口方有漏洞可钻。

这样进口商很可能面临着对方不讲信誉,迟迟不予发货或者骗取预付货款的现象,造成资金被占用甚至钱货两空的危险。

出口商不讲信誉,所发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给进口商造成重大损失。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对出口商资信情况、经营管理、资产状况等进行调查,对出口商的情况了解甚少所致。

4.汇率风险

对于进口商而言,在采取以外币作为计价工具情况下,还面临着由于本币汇率下降而造成利益损失风险。

因为进出口双方从签合同到取得货物后付款,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如果合同规定以外币计价,进口方就会面临着外币升值而本币贬值造成的汇率风险,特别是对于合同金额较大的货物。

3.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既要考虑结算方式本身的特点,又要考虑结算方式以外的因素,如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贸易的条件、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

没有最保险的结算方式,进出口企业只有在充分了解各种结算方式收汇风险的基础上,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才能有效降低收汇风险。

(一)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1.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⑴.选择资信良好的进口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出口商在选择客户时,最好是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账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

同时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把合作过的客户按照信用等级的高低进行建档管理,从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⑵.重视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开证行作为第一付款人,其信用至关重要。

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

为了预防这一风险,出口商应该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在预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

⑶.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接到信用证之后,应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仔细审核,如果发生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者存在一些似是而非、对自己不利的陷阱条款,应及时要求对方修改,从而确保自身利益。

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从而将收汇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2.托收的防范措施

⑴.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

出口商借助单据来控制出口货物,主要是通过可流通的海运提单来实施的。

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租船提单等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

海提单是物权证书,拥有提单则表明持有人掌握着发运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的抬头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提单,

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

出口商通过对提单的背书来转让其对货物的权利,并于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交单,这样才能降低所面临的风险。

⑵.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外汇管制条例以及海关特殊规定。

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收不到外汇或不准进口甚至可能被没收处罚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为防范因货物被拒绝进口而不得不在当地处理或需运回而支出额外费用,成交时应规定进口人将领得的许可证或已获准进口外汇的证明在发运有关商品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运货物。

此外,宜争取由外商预付部分货款,这样既可减少风险,

也可达到约束对方的目的。

3.汇款方式下出口商防范措施

⑴.仔细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

可以通过有涉外服务银行、国外商会、外交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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