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预算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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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全校预算资金收支进行全面管理。

财务处在校长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核算工作,严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

集中财力,保证重点,保证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作为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省直部门预算和为校内预算整理基础材料;

(二)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准确的编报省直部门预算(一上预算和二上预算);

(三)编制学校责任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指导并帮助校内各部门编制细化预算;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交预算调整建议数;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供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的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八)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向校内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八条各预算责任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落实本部门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二)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部门的细化预算;

(三)本部门细化预算要经学院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财务处审批和备案;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省直部门预算和校内责任预算均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校内责任预算分为校级预算和责任单位预算。

责任单位预算又分为职能部门预算和学院预算。

第十条省直部门预算和校内责任预算的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款)。

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和预算内投资。

1、学生定额经费,主要根据在校学生数和核定的定额计算;

2、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定额计算;

3、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费、外专经费和各级财政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主要是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

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所收取的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和其他事业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省直部门预算和校内责任预算的支出预算。

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主要项目。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预算的收入预算只有学校核拨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图书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的收入预算包括学校核拨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

学校核拨经费实行定额加专项的拨款办法,自筹经费主要包括在职研究生分成、夜函大学费分成、自考学生学费分成、学院创收等经费。

第十四条学院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兼课酬金和教师超工作量奖金、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经费等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设备购置费等。

第四章预算编制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的省直部门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具体过程如下:

一上:

每年的9月上旬至10月上旬,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将预算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的“基础信息库”、“项目库”、基本支出、业务类和其他投资类项目预算的电子数据、输出报表及相关材料以学校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经教育厅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一下:

每年的12月中下旬,省财政厅经省教育厅向学校下达预算控制限额,具体包括学校预算年度的预算外资金征收计划、其他收入控制限额、财政经费拨款控制限额、学校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控制建议数上报省教育厅。

二上:

每年的12月底,学校按照下达的预算控制限额,进一步细化编制省直部门预算,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将输出报表及相关材料,连同电子数据,以学校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

二下:

预算年度的3月下旬至4月底,主管部门下达批复预算,学校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认真做好预算执行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校内责任预算的编制程序。

具体过程如下:

(一)征求有关学院和部门的意见,收集有关资料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终根据决算情况,编制校内责任预算草案。

(三)将校内责任预算草案与校内部门或学院进行沟通、修订后,并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或学院编制细化预算。

(四)将校内责任预算草案和部门、学院细化预算上报学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五)财务处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的批复,以学校正式文件下达校内责任预算。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的方法。

人员经费支出中的工资部分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根据现有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和月份工资表,在考虑预算年度增减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增加人数进行测算;

临时工工资、兼课酬金、超工作量奖、机关津贴、特聘教授津贴等部分采用增(减)量预算法,根据往年的支出情况并考虑学校的发展进行测算;

公用支出中的项目支出采用的是零基预算法。

公用支出中的基本支出主要采用增(减)量预算法和定额预算法两种。

第五章校内责任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八条校内责任预算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复正式下达后,各预算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预算年度开始,学校财务处可以按照上年全年收入预算的一半预拨经费,以保证各责任单位的正常运转。

待预算正式下达后,再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将全年收入预算另一半下达到各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即时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校内责任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中间一般不追加或追减。

因学校政策调整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阐述理由,经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财务处根据决议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区、单位合并或所属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应办理相应预算划转。

第六章责任预算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对本单位的收入任务和支出控制负责,确保收入完成,不得超支。

第二十六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及相关独立核算部门必须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应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及时上缴,杜绝帐外帐。

第二十七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收支分析,并向本级财务主管领导进行详细汇报。

第二十八条与学校预算、决算数据采集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准确及时地提供所负责的学生人数、在职教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外专人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数等项目的电子和纸质数据;

提供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和实施方案以及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完工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学校预算和决算的顺利完成。

第七章决算

第二十九条年终决算时,结转本年所有收支,财务处应对全年的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第三十条年度终了,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报决算。

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部门和学院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决算报告编制完毕,向校长汇报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财务预、决算有监督、建议权,有权就预、决算中的问题组织调查,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处可受上级部门的委托,审查学校的预、决算,对校内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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