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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后半叶,君主专制制发展到顶点,王权空前强大。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起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此后,法国政治风云多变,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反复更替的过程,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诞生,才最终确立了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

它使法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使法国共和政治体制臻于完善。

经过了大革命的洗礼,各种基本接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也初具雏形,虽然在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制度还没有最好定型,但我们仍然可以说,19世纪以来的法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和发展,都是在大革命所奠定的原则上进行的。

 一、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及其制度特点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政治制度(1792~1804)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于1791年召开制宪议会,制定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并赋予国王很大权力。

1792年在人民的压力下,国民公会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了共和制,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1793年雅各宾派政府颁布宪法。

宪法规定,法国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

实行三权分立;

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议员由年满21岁的男子普选产生;

最高权力机构是由24名成员组成的执行会议,成员由各省的选民会议选出。

公民除享有《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虽然由于法国政局多变,这部宪法未能实施,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彻底摧毁了封建主义政治制度,初步确立了近代法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1789年6月17日三级会议转变成国民议会这件事标志着旧有秩序的崩溃。

当时革命者的主要诉求便是制定一部旨在保卫人权、限制国王权力、使政治生活有序化的成文宪法。

1789年国民议会又宣布改名为制宪议会。

在这种情况,

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9月3日宪法得到了通过。

其中,前者只是一项旧有超越时空性质的原则宣言,而对于具体的议会制度并未规定,甚至对于议会政治的重要性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于议会政治具体化的任务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初步的完成。

根据该宪法规定,法国的主权属于国家,这一主权由立法机构和国王代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

 当时的国民立法议会共有745名议员,由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

所谓积极公民,是指那些25岁以上、出生在法国或归化了法国的、有固定住所的,特别是缴纳了不低于三个工作日日值的直接税的男性公民。

宪法还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的权限主要是:

法律的创制权(提出法案的权力)和通过法案的权力;

决定公共支出及赋税的权力;

决定公共收入在各省间的分配及运用的权力;

与王一起决定宣战的权力;

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和平或同盟条约的权力。

 由于在这种宪法的规定中,国王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其频频使用否决权,从而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最终到了1792年的年中,这部宪法实施上就已经被搁置了。

 1792年8月10日,巴黎爆发了起义。

9月21日,国民公会正式开幕,取代了国民议会的地位。

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

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的新宪法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部共和宪法,其废除了世袭的权力,规定一切权力必须经选举产生。

同时,为了扩大选举的范围,其还废除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界限,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

一切年满21周岁的男性公民在某地居住了10个月后,都可参加该地的初级议会,然后在初级议会中按人口比例选出选举人,参加对国民议会的选举。

其次,1793年宪法宣布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从而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指导思想。

 但是,1793年宪法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当时决定着法国政治的是国民公会及下属的各个委员会,尤其是公共安全委员会,因而,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段时期是议会专政的时期。

 1794年7月发生了反革命的热月政变,雅各宾派政府被推翻。

1795年大资产阶级通过宪法,废除了普选权、直接选举制和一院制,立法权属于两院制的立法会议,行

 政权属于督政府。

1799年拿破仑·

波拿巴政变上台,集大权于一身。

1804年拿破仑建立帝制,以第一帝国取代了第一共和国。

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但是这时的波旁复辟王朝已经不是1789年以前那种封建的、宗法的君主政体,但又不是纯粹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这种君主立宪政体具有半封建、半资产阶级君主制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复辟都是革命。

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复辟王朝,又一次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它是纯粹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二、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建立和其制度特点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政治制度(1848~1852)1830年巴黎发生“七月革命”,推翻

了波旁王朝,建立了七月王朝。

七月王朝实际上是君主立宪制,代表一小撮金融贵族集团的利益,它不仅受到法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抵制,也引起广大工农的不满。

1848年法国爆发了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

但总统权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

议会仍为一院制,拥有较大权力;

它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

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848

年宪法重新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同时权力分割的原则再次得到确认:

“权力的分割是一个自由政府的首要条件”。

立法权由一院制的立法议会行使。

立法议会与总统共同享有法案的创制权,议会负责法案的表决通过。

此外,议会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任何人包括总统在 实际上,1848年宪法同时创立了两个强有力的权力:

总统和议会。

二者之间只是一种分权关系,并不相互制衡。

所以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总统制与议会制的综合。

也正是由于这样,导致了1848年宪法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不强,最终导致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灭亡。

 第二共和国的总统“具有王权的一切特性。

”君主派的路易·

波拿巴(拿破仑一世的侄子) 1848年当选为总统后,利用这一特性于1852年12月推翻共和政体,登基称帝,号称拿破仑三世,这就是法国历史上的法兰西第二帝国。

1852年1

月14日,在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灭亡之后,路易·

波拿巴签署了新宪法,即1852

年宪法。

路易·

波拿巴在政治体制上事事模仿其叔父拿破仑·

波拿巴,因而1852

年宪法事实上也就成

 为1799年宪法的翻版。

行政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而议会权力则受到了削弱。

1852年宪法实行的多院制立法体制:

议会共设三院,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

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参议院负责法案的准备和起草;

立法团讨论并通过法案;

元老院负责审查这些法案是否违宪。

1860年之后的几项元老院令为当时的政治生活增添了几分自由主义色彩。

议员们与总统一起拥有了法案的创制权,拥有了提出修正案的权力,拥有了对政府的质询权。

元老院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了第二立法团。

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改变第二帝国专制政权的性质。

第二帝国一直持续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建立。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和第二共和国期间出现政体的反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国近代革命时期,阶级冲突相当尖锐,代表旧王朝的封建复辟势力强大,在多次的起义中人民的力量也逐渐壮大,两大对立势力之间决不妥协,而中间派别力量又太小,所以冲突尤其尖锐,革命形势迭起。

其次,法国革命多次受到外来势力的干涉,巴黎人民为挽救祖国危机而屡次起义,推动革命形势一次次高涨。

最后,近代法国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各种思想为建立新国家的政体提供了指导。

 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建立及其制度特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1870~1940)1870年法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法国人民推翻了第二帝国,恢复了共和政体,成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但政权被资产阶级组织的政府篡夺。

法国与德国签订割地赔款的条约。

资产阶级政府的丧权辱国行为激起巴黎人民的极大愤慨。

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装

起义,夺取政权,建立了巴黎公社。

但不久,巴黎公社便被资产阶级反动派所镇压。

巴黎公社失败后,法国人民与共和派一起同保皇派进行长时期的较量。

1875年1月29日,以一票之差通过了瓦隆修正案,规定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选举产生,这就是历史上的1875年宪法,终于确立了共和政体。

 第三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

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众议院由普选产生,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

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的决议,对众议院具有极大的牵制作用。

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

总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有权任命军政要员,提出法案和解散众议院。

内阁由总统任命,但内阁要对议会负责。

随着各阶级和政治力量的发展变化,内阁改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

 根据1875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

(一)行政权

 总统经国民议会选举产生,除叛国罪之外,议会不得强迫总统辞职,总统在政治上不对任何人负责。

总统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为此目的颁布法令的权力。

总统也可以拥有法案的创制权,并负责颁布议会通过的法案。

此外,总统还可以任命一切文职及军事官员。

 对于部长,如前所述,其由总统进行任免。

在此,宪法还设立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

部长们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统共同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国家的行政事务。

有关组织法还规定,部长在政府政策及个人行为上都必须向议会负责。

(二)立法权

 立法权方面采取了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选举制度几经变化,最终于1927年确立了1875年曾经确立的制度:

小选区单记名选举制。

众议院与参议院一起行使立法权。

财政法案还必须首先送到众议院进行表决。

众议院还和参议院一起享有修宪权,条件是两院分别以绝对多数票才可通过修宪动议。

该修宪动议还必须得到由两院联席组成的国民议会的绝对多数票的支持方能通过。

 参议院中有75名议员为终身议员,其余的参议员由非直接普选产生,即由众议员、省议会议员、市镇议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分省选举产生。

参议院的主要作用是成为众议院和行政权的制衡力量。

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

 (三)议会、总统与政府

 从宪法条文上看,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各权力机关间是相互牵制与合作的关系。

但在实践中,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统的很多权力逐渐转移到了政府手中,而政府又必须向议会负责,这样,到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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