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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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docx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用于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租用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确认该计租面积不因任何原因进行任何调整。

3.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之用途,并保证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1.该房屋的租赁期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房屋的交付

1.双方暂约定该房屋交付日为【】年【】月【】日,甲方可以提前交付该房屋。

甲方实际交付该房屋之日为房屋交付日期。

乙方同意给予甲方90天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交付该房屋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该房屋逾期超过15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日期与甲方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不论乙方是否办理交接手续,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视为该房屋交付日期。

第四条租金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租金按照下述规定计算:

【注:

下述租金约定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或房屋交付时(以日期在先者为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即RMB【】)。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则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不予返还。

如保证金发生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交该等差额。

3.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将该房屋交还甲方、结清与该房屋有关的全部款项、并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余额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4.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

【】【注:

此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

【】【注:

此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5.租赁期内有关该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取暖费、空调费和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于交付日或之前向甲方和/或管理公司支付装修押金。

装修押金为人民币【】元(即RMB【】)。

第六条房屋修缮责任

1.甲方应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但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该房屋造成的损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

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列于本合同附件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

乙方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

在租赁期内,政府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该等修改导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4.乙方应负责保持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该房屋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

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房屋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

2.补偿责任。

合同提前解除后,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出售或抵押该房屋,并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为此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或事先征询乙方的意见。

乙方在此明确承诺:

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就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出售、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而获得任何通知的权利以及任何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灭失、严重毁损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之内无法修复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结构或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租金以外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超过一个月的;

(6)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乙方超过十日以上未进场装修或未正常营业;

(7)乙方将该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目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

(9)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的。

3.甲乙双方特此同意,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的现有股东结构发生变更,从而使得乙方的现有控股股东不再成为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则乙方应于有关该股东变更之协议书签署之日或该股东变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日起三天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接到该通知后或在甲方知道乙方该等控股股东结构发生变更之日后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扣收乙方所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者解除本合同并按下述第2款处理。

2.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须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当年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损失或经甲方同意的赔偿金额,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或法律规定就本合同解除之日前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项下应付甲方的任何款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足额支付租赁保证金的,或者乙方未按之规定补足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的0.1%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收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毁损、灭失,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1)因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损失的;

(2)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战争、动乱、暴乱、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损失的;

(3)由于乙方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伤害;

(4)任何时间该房屋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对该房屋及其内部人员与财产的不承担保卫责任)。

第十一条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

在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又接受租金或其他款项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外,甲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

甲方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方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

第十二条该房屋的交还

1.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向甲方交还该房屋。

乙方逾期不交还该房屋,乙方应按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该房屋在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前应使该房屋处于完好状态。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房屋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

3.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则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七日后在公证人员在场的前提下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屋内的物件搬出该房屋并制作物品清单,将该房屋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

对于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物件,甲方在搬出后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

如乙方在甲方有关领取物品的通知发出后十日内未领取物品,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

甲方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房屋时,如甲方发现该房屋和/或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第十三条税费及其他费用

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1)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费;和

(2)与本合同相关的乙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费。

第十五条保险

1.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和足额财产一切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以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合同责任,该房屋内的任何动产、不动产、商品、附属设施或人群所蒙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以及一切险。

遇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以弥补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为该房屋的装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通知

1.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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