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村级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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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村级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村级民政协管员在村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村级民政协管员要面向农村,协助县(市)区和乡镇开展各项民政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宣传各项民政政策法规,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

2、协助开展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和农村社区建设。

3、协助村委会做好村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名单公示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4、协助做好农村困难家庭临时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工作。

5、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做好自然灾害预警,按时上报灾情。

协助开展灾情核实工作,建立灾民档案,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款物,组织协调群众开展抗灾自救;

参与村级避灾点的日常管理。

6、协助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和创业工作。

7、协助开展双拥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待遇,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及时上报优抚对象减员情况。

9、协助开展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掌握本村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10、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大力宣传殡葬政策,倡导移风易俗,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等违反殡葬政策的情况。

11、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及标志的管护和本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12、指导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13、协助做好革命老区扶建、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属的服务管理和辖区内革命遗址的维护工作。

14、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聘

第五条选聘岗位:

一个村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管员。

第六条府 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聘用时间:

三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村两委成员(村主干除外)兼任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5岁;

3、热心并自愿从事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

4、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

5、常驻本村(居)居民。

可优先在熟悉本村情况的村两委、村民代表、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中选拔,鼓励采取兼职形式。

第八条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由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乡镇考察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聘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以村级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率为主要依据,制定考核评议标准。

乡镇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村级民政协管员考核评议工作,并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条村级民政协管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群众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一条民政协管员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新的民政协管员。

在日常考评中如发现不适宜或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情况,由乡镇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管员激励机制。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管员可直接续聘。

对年终考评等级为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培训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以县为主,县乡结合,采取以会代训、委托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村级民政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所需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鼓励民政协管员参加职业学历教育,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村级民政协管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村级民政协管员应主动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应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决定、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乡镇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审核、考核评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协管员档案,做好协管员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制订工作例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第十九条村委会负责领导村级民政协管员开展具体工作。

为其安排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村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村级民政协管员要建立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簿、册等基础资料,设立专门的民政资料档案柜。

发放便民服务卡,方便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村两委和乡镇汇报日常工作,乡镇每季度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协管员工作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协管员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和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制度。

村民有权参与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考核和监督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管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解聘不称职的本村民政协管员。

将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管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七章津贴

第二十二条村级民政协管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

永泰、闽清两县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县(市)区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标准或对评为优秀的协管员进行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级民政协管员的个人帐户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民政协管员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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