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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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

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中指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

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法律合规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

(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

(九)收集公司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

(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

(十一)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

(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为法律合规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律合规部依法开展工作;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合规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条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法律合规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

(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五章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公司

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当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及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合同承办单位提交评审的合同经财务、法务等评审通过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

其中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应当提供已经通过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审批流程。

第六章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法律审核成为按照有

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重要事项在审议或决策前不可逾越的环节。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当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审批。

公司集体审议或决策通过后,还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授权委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

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行使该权利。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内有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联系

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内容。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发起“网上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年度授权为辅。

第二十六条一事一办授权委托的代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代理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下列法律事务的代理期限可实行年度授权或按事项完成期限授权,不受一个月期间的限制:

(一)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代理公司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代表公司多次前往业务单位收款;

(四)代表公司参与具体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等;

(五)承包项目中需要多次对外签订承揽合同、买卖

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合同的代理。

第八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一节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介入的。

(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事务的。

(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八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公司建立《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从《公司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选聘。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须签订《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单位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与其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评定。

第三十一条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公司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法律合规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三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

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节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

律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第九章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案发单位经办人发起“网上诉讼(仲裁)案件审批管理流程”,填报案由、对方当事人、涉案标的额、受理案件的机构、案发原因等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发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法律合规部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同步出具法律意见);

(四)公司分管相关业务或案发单位的领导、分管法务的领导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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