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专插本民法考试复习重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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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
2.现代民法更重视实质正义,加强了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练习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A非营利性无常的B营利有偿的
C大部分是盈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某学校免除该教务处处长的职务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
C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3、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人身权损害只能用金钱赔偿B人身权可以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D 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性质——考点3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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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考点4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总则》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
2.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四)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4.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练习:
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公海上的航行的中国籍货轮B 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D 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点5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
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标准。
法官在裁判中援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有具体规则必须适用具体规则,而不能适用基本原则。
2.基本原则可以与具体的规则结合起来适用。
3.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解释选择。
4.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三)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四)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民法总则》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七)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练习: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A合同自由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法律关系概述——考点6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点7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公法人、私法人)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③国家
④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内容:
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①物权法律关系:
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
人格利益(身体、肖像、姓名等)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③身份权法律关系:
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扶养等)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无形财产(作品、技术方案等)
⑤债权法律关系:
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考点8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在于: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不是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
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
法律行为
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
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的事实行
为
事实行为
违法的事实行
事件
自然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乘便车;
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
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
⑤为人指路。
籟丛妈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
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
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
须注意:
“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
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
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但是,《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四、民事权利客体——考点9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客体既是权利指向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客体必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3.人本身不能成为权利客体,只能是和人身相关的利益。
五、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类型——考点9
(一)人身利益
1.人格利益:
《民法总则》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身份利益:
《民法总则》第112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身份利益;
(二)财产利益
1.一般财产和特别财产;
2.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三)行为: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第四章自然人
考点10: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民法总则》明确以“自然人”作为章名,并且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规则都规定在该章中。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权利能力,首先是指人能成为权利的主体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转让和抛弃、内容上的广泛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法总则》第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何为出生?
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2、出生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