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8年工伤赔偿计算器表格文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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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

对出院后护理费原则上按每月30日,90元/日计算,住院期加出院后护理期少于停工留薪期的,按住院期加出院后护理期计日数,否则按停工留薪期计日数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100%0基金食宿费用医医疗疗终终结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护护理理费费(停停工工留留薪薪期期外外)完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2545.792基金按月计发大部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2036.633基金按月计发部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1527.475基金按月计发一一至至四四级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一级级本人工资2782483.65基金本人工资:

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二级级本人工资2576373.75基金三三级级本人工资2370263.85基金四四级级本人工资2164153.95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一级级本人工资90%2749.455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二级级本人工资85%2596.708基金三三级级本人工资80%2443.96基金四四级级本人工资75%2291.212基金五五至至六六级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五级级本人工资1854989.1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六六级级本人工资1648879.2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五级级本人工资70%2138.465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六六级级本人工资60%1832.97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五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152747.5基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六六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127289.6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五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152747.5用人单位六六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127289.6用人单位七七至至十十级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七级级本人工资1339714.35基金八八级级本人工资1133604.45基金九九级级本人工资927494.55基金十十级级本人工资721384.65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七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50915.83基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八八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35641.08基金九九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366.33基金十十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0183.17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七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50915.83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

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

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

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八八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35641.08用人单位九九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366.33用人单位十十级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0183.17用人单位伤残等级鉴定费实际发生10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康复治疗费实际发生100%0基金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0基金/单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非非法法用用工工事故伤害一次性赔偿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16倍倍977584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伤残等级116因因工工死死亡亡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0549.5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0727920基金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医医疗疗终终结结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1221.98基金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

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916.485基金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305.495基金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61.002017年浙江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099.00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4271.752017年浙江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1.58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00本人工资3054.95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2079.67本人年龄(周岁)118.002017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00本人退休年龄50.002017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3033.00本人预计生存年限-43.002017温州最低工资标准(月)2010本人预计退休年限-68.00基金承担0用人单位承担0.00【律师提示】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前未出台)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1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15.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赔偿系数: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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