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6月22日)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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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
①解析法;
②部分解析法;
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
500或1:
1000。
城镇宜采用1:
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
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3 初始地籍调查
3.1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
2000~1:
10000(个别地区1:
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
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
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
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
c.土地使用者名称;
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
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
h.界址调查记录;
i.宗地草图;
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k.地籍勘丈记事;
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2.9.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 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内容:
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
b.宗地使用者名称;
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
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
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
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
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
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
边长在200m以内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
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
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
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3.3.5 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首级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一般不应小于30°
;
b.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以提高网的精度;
c.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小三角网可布设成线形锁、插网或插点的形式;
d.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
注:
表中S为基线长,以km为单位。
注:
n为测站数。
e.一、二级导线可沿测区外围和主要干道布设。
其图形可布设成单线、单结点和多结点网等形式。
导线作首级控制时,宜布设成多边形格网。
一、二级导线技术规定见表5、表6。
注:
3.3.6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可采用以下方法:
a.图根导线测量
(a)图根导线依据等级控制点,分为两级进行加密。
布设形式为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
其技术规定见表7。
导线总长度少于500m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和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
电磁波测距导线可按需要自行设计,但精度不得低于表7的规定。
(b)图根导线边长应以检定过的钢尺进行丈量,或用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测量。
在下列情况用钢尺丈量时,要进行有关项目改正:
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1/1万时,加尺长改正;
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大于等于±
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尺面倾斜大于1.5%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c)当导线跨越河流等障碍物无法直接尺量时,可选用辅助点间接求距。
辅助边不应短于所求边长的一半,所求边与辅助边构成的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
。
辅助边长测量与测角精度要求应稍高于图根导线的精度。
b.图根三角测量
(a)在等级控制点较少,地形起伏较大,通视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图根三角锁网,前方、侧方交会进行图根的加密。
(b)图根锁网的平均边长不宜超过85m(电磁波测距时可适当放长),传距角一般不应小于30°
(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20°
)。
线形锁三角形个数不得超过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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