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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复习资料[整理]Word下载.docx

12-16世纪:

以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复兴罗马法运动,注释法学派

17-18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确立了现代法治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法治思想

19-20世纪: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独立法学学科的形成,理论与应用法学分野

20世纪中期以后,基本形成自然、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三派

3.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它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二、法理学及其发展

(一)法理学的语源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首次使用了法哲学这一概念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学从哲学中分化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1932年出版《法理学的范围》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法理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其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或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属于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其使命在于探索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中国的法学与法理学

一、中国的法学及其发展

中国法学发展四阶段:

夏、商、周时期:

以天命论和宗法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不存在立法,没有法学产生的条件

春秋战国时期:

法学兴起和大发展时期,诸子百家百家争鸣

西汉至清中期:

汉代,儒家思想为主,汉代以后,儒法合流

清末至“中华民国,,:

洋务派、戊戌变法(君主立宪制)1902设立法学科、1904年成立法律学堂,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中国的法理学及其历史发展

初创于20世纪初,由日本学者惠积陈重创造,中国由梁启超最先使用

最早出现的法理学著作:

李达翻译、惠积重远著的《法理学大纲》

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法的语义

在西周金文中,“法”写作“渡”,公平、公正;

正直、正义;

去除对不公正行为

在这里:

(1)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行为的规范,正义公平

(2)一种活动,在争执发生是,由裁判者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或行为不端不公正时,对其进行处罚的惩罚活动

(3)与某种力量结合,是一种人们普遍服从的权威力量

在古代法中,法具有神明裁判的意味

最早把法、律二字连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

当代中国,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二、西文中法的语义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

二、非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

神意论:

法由神创造,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是人类最早的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托马斯阿奎那)

理性论:

将法理解为一种理想、一种价值、一种道德,认为存在着一种高于实在法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原则,即自然性,是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分为古代(西塞罗)、古典、新自然(富勒、德沃金)法学

民族精神论:

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萨维尼)规范论:

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法的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

恶法亦法

(奥斯丁)继承发展(哈特)

社会控制论:

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探讨法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

(庞德)

三、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学说

认为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都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律具有物质性、客观性、规律性。

法律是国家意志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阶级本质

层级本质: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

(初级本质)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

(次级本质)

法的内容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深层本质)

发展的本质观:

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等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的一般性,又称法的概括性、法的普遍性

1.抽象的、概括的规定,适用对象是一般人或事,而非特定人或事

2.在法律生效范围内,可以反复使用,而非仅使用一次

3.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规范

法律制定、法律认可

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三、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的方式确定、保障、维护和实现。

其他社会规范则不能。

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可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相对应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在形式上往往是平等的。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规范性、明确性、可预测性的特点,其他社会规范不一定具有这样明确的性质。

一、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律的强制力不同于纯粹的暴力,国家强制力与法律的权威性有联系,但不是唯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法律的价值性、合理性、公正性。

2.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3.法律的强制性并非都是直接的。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是一种威慑,具有间接性和潜在性。

第二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概述

一、法的要素

二、法的要素的学说

奥斯丁(命令说):

命令、主权、制裁三要素

哈特(规则论):

主要规则:

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

次要队则:

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或权利,承认、改变、审判规则

庞德:

律令、技术、理想三部分构成

律令由规则、原则、概念、标准四种成分构成

德沃金:

规则、政策、原则

我国:

法律概念、法律率规则、法律规则

第二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是法律最主要的一种要素,在制定法中是主体部分。

法律规范的特征:

结构的逻辑性、内容的明确性、作用的主要性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三要素说:

假定、处理、制裁

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一个法律规则可以体现在多个法律条文内,一条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多个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的内容可能是法律原则、概念,而不一定就是规则。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行为模式分:

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后两项可称作义务性规则)

按规则内容分:

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按规则功能分:

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按规则运行是否依赖行为人意志分:

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分:

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第三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中那些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特征:

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点

稳定性程度比较高(PPT)

无具体权利和义务,只是一些抽象性、一般性的公理(PPT精确性较低)覆盖面较广、实用性广泛(PPT)结构简单,陈述性命题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

立法上:

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提供基础,消除法律的冲突

执法上:

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裁决疑难案件

法律原则作为审判的依据,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守法上: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照发生学(来源)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PPT)

按照原则范围(调整对象)分类: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PPT)

按照原则的内容进行分类: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第四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完善功能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依照概念所涉及的内容,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依照概念涵盖面的大小,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依照概念的确定性,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型概念

第三章法的作用

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与分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它具有外在性。

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人们的行为,

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在古代社会中,国王的命令就是法,法律是专制、人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君权和特权,其作用的方式主要是对人们行为的限制、禁止、约束和惩罚;

在近代社会中,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作用的范围开始扩大,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权,其作用的方式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教育和惩戒。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根据一般和特殊的逻辑关系,把法的作用划分为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

根据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作用的途径,把法律作用划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根据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法律作用可划分为整体和局部作用

根据法律的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不同,可把法律作用划分为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根据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作用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法律的作用可划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

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两者所处的层而不同;

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是一种一般的指引,不同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规范抽象虽然很抽象,但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按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根据法的构成与要素所作的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二、评价作用

分为专门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专门评价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

一般评价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

三、预测作用

四、教育作用

主要包括:

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

五、强制作用

是任何法律都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作用

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通过确认、调节、整合、制裁、制约、组织等方式,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而是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

确认是指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

调节是指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

整合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制裁是指以法律强制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者,同时也可以预防社会关系受破坏

制约是指法对权力的运行和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以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利滥用。

组织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确认,理顺现实生活中的复杂关系和各项具体活动,从而组织一定的机构、活动和社会关系。

二、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

首先表现在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其次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各阶层内部之间的关系

最后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三、法律在执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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