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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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DB45/T701-2010
2010-12-30
201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察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2
5.1 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2
5.2 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4
5.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4
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7
6.1 监测对象 7
6.2 监测手段 7
6.3 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 7
6.4 含水层破坏的监测 7
6.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 7
7 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7
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8
8.1 分类 8
8.2 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8
8.3 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9
8.4 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均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0
8.5 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0
8.6 含水层破坏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8.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8.8 其它配套次要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9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 14
10 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申请书和验收书格式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 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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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对象,治理恢复验收工程程序内容,工程验收的步骤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不含放射性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mininggeo-environment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mininggeo-environmentalproblems
是指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
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三大类。
3.3
地质灾害geologicaldisasters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引发的危害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灾害。
3.4
含水层破坏aquiferbreakage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
3.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landformsandlandscapedevastation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Integraterenovationofminegeo-environmental
是指为消除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
3.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mininggeo-environmentalmonitoring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3.8
矿山公园miningpark
是指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4 总则
4.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4.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恢复”。
4.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和问题的调查、勘查和监测,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以及工程技术和植被恢复技术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城镇和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相吻合。
4.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是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各项防治和监测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治理恢复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外观质量。
4.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经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可作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由财政出资治理恢复的矿山一律按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4.7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
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5.1 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1.1 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类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的治理。
5.1.2 崩塌、滑坡的治理恢复要求
5.1.2.1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注浆加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5.1.2.2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应按照DZ/T0218-2006的要求
5.1.2.3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的要求。
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报告相吻合。
5.1.2.4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19-2006第5章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据实际情况作调整,对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大可降低0.05。
5.1.2.5 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cm,碎石含量为30%~80%;
也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废土。
填土材料应分层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85~90%。
5.1.3 泥石流的治理恢复要求
5.1.3.1 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
5.1.3.2 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
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5.1.3.3 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
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5.1.3.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按照DZ/T0220-2006的要求。
5.1.3.5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DZ/T0239-2004的要求,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吻合。
5.1.3.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39-2004中2.2.2和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最大可降低0.02。
5.1.3.7 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1.4 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4.1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塌陷影响到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等工程措施控制塌陷带上的地下水位下降,控制地面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
防渗帷幕工程的技术要求,按DL/T5148的规定。
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等工程措施治理,土地平整一般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填至地表下2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m碎石与中粗砂、0.5m粘性土和0.5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
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
5.1.4.2 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
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
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中11.2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5.3.5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5.1.4.3 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5.1.5 地面沉陷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