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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档案馆建设按照省、市、县三级作如下分类:

级别

类次

馆藏档案数量

一类

90万卷以上

省级

二类

70~90万卷

三类

70万卷以下

40万卷以上

市级

30~40万卷

30万卷以下

20万卷以上

县级

10~20万卷

10万卷以下

第十一条档案馆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档案馆专用设施组成。

第十二条档案馆房屋建筑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组成。

第十三条档案库房由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珍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和过渡间组成。

省级档案馆需设置异地备份库时,应根据备份档案数量参照本标准执行,其建筑面积不计人本标准。

第十四条对外服务用房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饮水处等)、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缩微档案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现行文件阅览室、现行文件保管室、展览厅、报告厅、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组成。

第十五条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

接收档案用房由接收室、除尘室、消毒室组成。

整理编目用房由整理室、编目室、修史编志室、展览加工制作室、出版发行室组成。

保护技术用房由去酸室、理化试验室、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裱糊修复室、装订室、仿真复制室、音像档案处理室组成。

翻拍洗印用房由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胶印室组成。

缩微技术用房由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

信息化技术用房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组成。

数字化用房由档案前期处理室、纸质档案扫描室、其他载体档案数字化室、数字化质量检测室、档案中转室组成。

第十六条档案馆办公室用房和与档案馆并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用房的组成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和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安防用房等各类设备用房及相应的建筑设备。

第十八条档案馆场地主要由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组成。

第十九条档案馆专用设施主要包括档案专用运输设备、档案装具、档案保护技术设备、缩微设备、专用信息化设备。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档案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型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省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平方米

面积指标

项目

档案库房

5500~6800

4300~5500

3000~4300

对外服务用房

5500~6500

4600~5500

3700~4600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6500~7400

办公室用房

1500~1700

1200~1500

900~1200

附属用房

1900~2200

1600~1900

1200~1600

总计

20900~24600

17200~20900

13400~17200

注: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使用系数为0.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10万卷的省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省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第二十二条市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市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面积指标

项目

3100~3800

2300~3100

1500~2300

2800~3200

2300~2800

1800~2300

3200~3700

700~900

600~700

400~600

1000~1200

800~1000

600~800

10800~12800

8800~10800

6600~8800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二,使用系数为0.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50万卷的市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市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

第二十三条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面积指标

1800~2800

900~1800

500~900

1100~1400

800~1100

300~800

900~1400

200~500

200~400

100~200

4600~6800

2600~4600

1200~2600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三,使用系数为O.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25万卷的县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县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办公室用房面积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附属用房按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总面积的10﹪计算。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六条档案馆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区;

2.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3.应选择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4.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档案馆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技术指标。

档案馆建筑用地覆盖率宜为30﹪~40﹪,绿地率宜为30﹪,或遵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用地面积根据工作人员和外来利用档案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档案馆总平面应满足以下规划要点:

1.档案馆宜独立建设。

县级档案馆可与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但应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2.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做到基本功能完备、流程便捷;

3.档案馆建筑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规划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节约使用土地,并优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

4.档案馆建筑按照功能分为库房区、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和附属用房区。

库房区应相对独立。

对外服务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

5.档案馆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6.锅炉房、变配电室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在布局中应与库房区保持安全距离;

7.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8.馆区内的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并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

9.档案馆室内外均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一2001)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标识指示系统清晰明确;

lO.档案馆对外服务的车库(场)建设应符合当地规划条件的要求,宜将车库(场)设置于地下。

本标准未包括这部分用房的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11.本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项目构成、建筑面积,其标准和等级应符合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

第五章建筑设计

第二十九条档案库房与其他各类用房之间应有分隔,各部门间的档案传送线路应安全顺畅,内外联系应避免交叉。

第三十条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档案库房应单独设置垂直运输设备。

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温湿度控制、防潮、防水、防日光、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防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档案库房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库区应根据档案类别、保管要求和经济性,设置不同类型的库房和确定柱网、层高与载荷,珍贵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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