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13028236 上传时间:2022-10-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

《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x

二是价值评估的方法,着重于对宪法内中的价值变迁作出评价,描述宪法价值进化的轨迹;

三是规范分析的方法,重在对宪法变迁的规范的描述,旨在寻找宪法正常变动应遵守的规则。

本文以陈述中国宪法变迁的事实为基础,体会中国宪法变迁的经验教训,并从学理上规范21世纪中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及应当遵守的规则。

毕业论文

一、随意修宪,最终导致国民党一党独裁一一民国时期的宪法变迁毕业论文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意义上的宪法在20世纪初才在我国萌芽。

在法律制度方面,国人历来自视老子天下第一。

19世纪中叶,西方文化涌入时,国人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师夷长技以制夷”阶段。

至于典章制度,无疑是中国独好1898年康梁言变法时犹未及立宪。

1900年八国联军之难以后,西太后在内外压力下也言变法,但仍未言立宪。

直到1904年日俄战争后,人们才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1908年上谕颁布了官僚起草的《宪法大纲》,此大纲纯为君上大权的宣言,将“臣民权利义务”附于后。

此仅为一个没有效力的立宪原则,具有明显的欺骗民意的“缓兵之计”色彩。

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君权规范化,并提及公民权利(尽管仅为附件)的法律文件,所以仍不失为中国立宪之始。

[1]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作为平息革命的一种手段,清廷于夏历9月13日公布了《十九信条》。

自此以后,宪法成为各派政治力量争夺的“名器"

,以使自己的统治取得“合法性”。

与以往的“成则为王,败则为寇”的权力斗争规则相比,这是一大进步。

民国期间,各派势力“乱纷纷你方唱罢我登场”,带来的副产品便是如变戏法似的变宪法。

其时的宪法文件有:

1、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各省全权代表于汉口英租界开会,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由宋教仁起草,旋即于13日由各省代表全体签名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民意"

代表名义发布的宪法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共和制的宪法性文件。

如该文件名称所示,《组织大纲》无人权规定。

2>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L1912年元月28日,参议院在宁宣告成立。

这个民意含量极低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意代表机关即行制定临时宪法。

3月8日参议院议决宣布。

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生效的临时性宪法,它取代了前述组织大纲。

3、1913年《天坛宪草》。

依《临时约法》成立国会。

1913年4月8日国会第一次开会,7月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了中国历史上正式宪法起草工作。

这个委员会由国会两院各选30人组成。

草案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这个草案贯彻了民主共和精神,为袁世凯所不容。

宪法草案通过三天后,袁下令撤销国民党议员的议员资格。

因国民党为议会第一大党,袁这一举措使议会无法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等于解散了国会。

1914年1月10H,袁干脆下令停止残余议员职务,国会实际上被解散,宪草成为死案。

与此同时,袁世凯为反对《临时约法》之拘束,提出增修临时约法案,案中大力扩充总统权力,其中包括总统的“紧急命令权”一项,袁实际上取得部分立法权。

4、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14年1月10日袁解散国会后,开动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三个御用机关开展“制宪"

事宜,企图用宪法为自己赋权。

1914年3月18日召开约法会议,袁提出增修临时约法7项,扩大总统权力。

不久,约法会议议决《中华民国约法》,5月1日公布。

该约法及其后的大总统选举法使袁世凯成为独裁元首。

不久,御用文人又搞“君宪运动”。

1915年12月,袁下令承认帝制,12月31日下令改明年(1916年)为洪宪元年,袁世凯用宪法使自己“合法地”当上了皇帝。

然而毕竟是20世纪了,在全国人民的抗议声中,1916年3月22日,袁被迫下令撤销承认帝位案。

5、 夭折之1916年宪草。

1916年6月6日袁亡,黎元洪就大总统职,下令申明《临时约法》及1913年大总统选举法之效力,恢复共和制,同时成立宪法会议,以《天坛宪草》为基础重新起草宪法,结果便为1916年宪草。

该宪草未通过二读程序,国会第一次被解散(1917年6月),立宪程序停顿。

此时地方上掀起了省宪运动。

毕业论文

6、 安福国会1919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8年国会恢复,在广州开会,宪法会议继续对1916年宪法草案的二读会,同时起草地方制度草案(前次宪法会议对地方制度是否入宪意见不一)。

后因南北政府对等议和于上海,广州议员离开广州。

地方制度虽经委员会审定但未能报告于大会。

1919年冬又开会议宪,到1920年1月12日止,开二读会若干次。

始终无法通过二读。

1月24日,议长宣布停止议宪。

与此同时,北京成立“新国会”或称”安福国会”,该国会于1919年通过新的"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同时废止1916年宪草。

毕业论文

9

二、从斗争型宪法到建设型宪法——新中国的宪法变迁毕业论文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

新中国开始自己的立宪工作。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搞了一些地方性的宪法。

但事实上这些文件无法实现。

例如:

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

新中国的立宪实际上从1949年2月已开始。

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已将“废除伪法统”作为8项和平条件之一。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为新中国立宪扫清道路。

新中国的立宪是在彻底斩断传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其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K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该会议于9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9月29日通过该共同纲领和《关于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

该共同纲领实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临时)。

上述法律与共同纲领共同构成新中国立国的宪法基础。

毕业论文

7、修立宪行为频繁而新内容不多。

本世纪上半叶宪法的基本框架在1913年宪草已基本形成到1946年宪法,实质性内容并无多大改变。

下半叶的4部正式宪法中,从54年宪法到82宪法实际上只是转了一个弯,大部分内容是向54年宪法的回归,其中部分内容甚至还未达到54年宪法水准例如关于公民权利的某些规定和司法独立的表述统观整个百年宪法变迁,其时除了立宪主体及权力结构的变更以外,宪法基本结构及其内容未见大改。

上半叶修宪侧重于权力分配,下半叶修宪集中于意识形态宣示,结果都是相互否定的多,也有否定之否定者。

8、正式修改和非正式修改并存。

本世纪上半叶谁有权谁立宪修宪,甚至有时修立宪的主体是否合法都成问题,例如南北政府对立时期。

下半叶情况有了根本好转,正式修宪成为主流。

但是也有非正式的事实上的修宪甚至废宪。

主要表现为:

(1)以政党的文件修改宪法。

合作化开始时许多社会变革都以政党文件形式出现,而这些文件事实上都违反了宪法或修改了宪法。

发动文革的中共中央5.16通知实际上废止了54年宪法。

(2)以普通法修改宪法。

由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的事项由普通法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有宪法已有规定而普通法加以修改者。

例如,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为唯一立法机关,而1955年全国人大的一项决定却赋予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

1978年宪法规定的仍是一级立法体制,但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却赋予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

时下的《立法法》则进一步全面规定立法权限。

按宪法法理、惯例,立法权限的划分无疑属于宪法内容,因为立法权限的划分属组织政府这一主权行为,而非治权行为。

起草立法法的一些学者认为修宪难,企图通过立法法来规定立法权限,以解决立法混乱的现状,其用意是好的,但是代价太大:

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中国宪法百年变迁史之所以呈现出如此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相当复杂的原因,要对它作出全面分析是困难的,笔者只能举其要者如下:

1、 人治文化传统。

中国素来没有宪法,只有皇帝高高在上统御百官和臣民的王法,宪法这个全新的由下(人民)而上(政府)控制的法律是与中国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法制传统格格不入的,所以宪法就难免受到社会的漠视甚至对抗,宪法就难免权力化。

2、 立宪主体与政治权威的合一。

立宪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政治权威,使政治行为合法化。

所以良好宪法的产生有赖于立宪主体与政治权威的分离。

本世纪上半叶,中国的立宪主体一一国会本来其成员大都为军政要员,独立性不强。

从袁世凯的御用机关到曹镉收买的国会、再到国民党一党独裁,立宪主体逐渐与政治权威合一。

所以对政治权威来说立宪行为不是一个外在的规范行为,而成了他的自律行为(好的权威)或者借机扩权的行为(恶的权威)O所以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有一个立宪机关专事修宪,或者国会成员来自真正的民间选举,而不是“官派”,不是没有道理的。

3、修宪的社会力量不足。

现代宪法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的产物,立宪的冲动来自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

中国历来的社会是“家族社会”,家族社会关注的是家庭伦理,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同时家族社会本身依附于政治国家。

直到清末,才允许个人开矿办厂、结社,逐渐产生脆弱的市民社会。

而这个社会严重先天不足,依附于政治权力。

就农村来说,则仍然是“家族社会”和后来成为政治国家一部分的“集体社会”、“单位社会”。

这样的社会本身没有立宪冲动,它只要找到一个好的统治者。

所以立宪便成为政治国家单方面行为。

如此则宪法要想成为规范政治国家行为的最高规范自然便失去了内在依托,修宪的较量便发生于少数精英人物之间,其关键的因素就看谁抓到那只“鹿”。

4、 独立的法学家群体的缺乏。

近百年来,中国的知识分子只是无足轻重的依附于“皮”的“毛”,在相当时期内是否存在有独立谋生能力、独立利益和掌握特殊法律技能并形成独特法学思维方式的法学家群体,本身是大可怀疑的;

即使有,则独立性是根本没有的。

良好的宪法变迁中法学家应唱主角,没有法学家唱主角的宪法变迁就始终发生于“法律体系”以外,成为奢华的摆设。

5、 法理念的统治者工具论。

总体来讲,中国的法理念是排斥宪法的。

最严重的是统治者工具论。

统治者工具论内则源自“王法”观念,外则来自西方19世纪的规范法学派、20世纪初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和苏联维辛斯基法学。

宪法产生于“法上之法”的法理念,即要有一个评价、规范法律,从而约束统治者、包括立法者的在普通法之上的法律一一宪法。

在统治者工具论理念之下,治者和被治者对立,且不能互换,统治者的行为具有天然正当性,不受外在标准的评价。

这样,宪法或者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