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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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监管评级定义)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参考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协会)行业评级定量评价结果,结合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掌握情况以及其他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总体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前款所称财务公司协会行业评级定量评价结果是指,根据银监会委托,财务公司协会负责财务公司监管评级中的定量指标评价工作,财务公司协会按照银监会要求,依据财务公司报送的数据,运用行业统计分析系统对财务公司进行定量评分,提交银监会审核确认后形成定量评价结果。

第四条(分类监管定义)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财务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遵循原则)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六条(数据质量)财务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评级。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七条(评级要素)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其中,定量评价指标由行业协会CORE(核心)评级指标体系构成,包括资金集中管理能力、经营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四部分指标;

定性评价要素按本办法规定,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集团支持与功能发挥以及一票否决事项等五部分内容。

第八条(评级结果获得)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通过对评级要素的定量和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九条(评分方法)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定量、定性评价要素(一票否决事项除外)的满分均为一百分,分别按60%、40%的权重加权平均后,形成监管评级得分。

监管人员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按照一票否决事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最终结果。

监管评级定性评价要素和评分原则见附件《财务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评价周期)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评级程序)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按照财务公司协会报送行业评级结果、银监会派出机构初评(或复评)、银监会审核、反馈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定量评价结果报送)财务公司协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财务公司行业评级定量评价结果报送银监会,并由银监会审核确认后下发各银监局。

第十三条(初评或复评)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对辖内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

在初评过程中,银监会派出机构对每一项评级调整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当力求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准确反映财务公司的实际状况,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在初评过程中,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财务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如辖内有财务公司为银监分局直接监管,则银监分局负责该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工作,并由银监局对银监分局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形成监管评级复评结果。

银监局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辖内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或复评)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上报银监会。

第十四条(评级结果审核)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评级结果后,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核,报会领导审定后形成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最终结果。

银监会将视情况采取专项培训、抽调银监局评级业务骨干组成审核工作小组等措施建立评级结果审核的平衡机制,提高银监局评分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评级结果反馈)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确定后,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财务公司的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通报给财务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要时在通报中一并提出对财务公司的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评级存档)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评级结果)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根据最终得分,分为创新类(A1、A2)、发展类(B1、B2、B3)和成长类(C)三个级别6个档次。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A1,85分(含)至90分为A2;

75分(含)至85分为B1,65分(含)至75分为B2,60分(含)至65分为B3;

60分以下的为C。

第十八条(结果运用)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财务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创新类财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发展类财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逐步扩大业务种类,处于稳健发展阶段。

成长类财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基本能够匹配其现有业务,有进一步成长空间。

第十九条(结果运用)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每家财务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分析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对监管评级为创新类的财务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的风险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发展类的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度和深度,加强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及时发现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加强对其新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

对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财务公司,应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限制其高风险的业务活动,及时约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可限制其业务,要求集团母公司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建议更换或责令调整高级管理层等。

第二十条(结果运用)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市场准入中财务公司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开展新业务试点等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为创新类的财务公司,除了开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业务,还可以试点开展《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创新业务,如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衍生产品交易(除期货外品种的自营和代客交易)、资产证券化、设立境外子公司等。

监管评级为发展类的财务公司,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可以对应开展风险程度相当的业务品种:

评级为B3的财务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和外汇业务;

评级为B2的财务公司可以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不含股票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

评级为B1的财务公司则可以从事发债、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由客户发起的远期和掉期产品的代客交易)、股票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

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财务公司,只能从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业务。

第二十一条(结果运用)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

监管评级为创新类的财务公司,监管收费适用一级的风险调整系数;

监管评级为发展类的财务公司,适用二级的风险调整系数;

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财务公司,适用三级的风险调整系数。

第二十二条(对外披露)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仅供银监会内部使用,必要时,银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和被评价财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被评价财务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披露,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数据来源)本办法涉及的评级定量指标,以从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评级周期)对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充分保证评级人员的评级时间和精力,确保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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