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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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资产清查登记
资产清查登记由村资产清查组具体负责,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按照有关表式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丈量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报乡镇改制办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已完成“三资管理”的村可直接按照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改制;
已计划开展“三资管理”的村,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可待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之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组织股东代表实施资产清查登记。
八、组织人员排摸清查
人员排摸由改制村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人员排摸截止时间由改制村自行确定,报乡镇改制办备案。
排摸办法以村历年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按照有关表式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底稿,以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各个农户供农户相互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
人员排摸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改制办备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九、拟定实施方案草案
在乡镇改制办的指导下,改制村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党员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改制实施方案草案。
内容包括:
改制资产范围限定在本村经营性资产,已发包给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不做资产量化范围,公益性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变卖处置;
拟定改制股权设置及其比例,股权量化对象界定办法,成员股份配置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表决改制实施方案
改制方案草案初稿拟定后,下发村内社员户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完善方案草案,报乡镇改制办审核同意,递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报县(市、区)农业部门备案,并张榜公布。
十一、编制股东清册
按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改制村进行成员界定并计算其所享有股份,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7天,经审查无误后,编制股东清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
十二、推荐产生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一般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产生,也可以重新由股东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十三、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
由村级党组织提名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书面报乡镇(街道)农村改制领导小组,依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十四、筹备股东(代表)大会
改制村在乡镇改制办的指导下,筹备股东(代表)大会,筹备内容包括:
制订章程草案;
日常经营管理人数、分工、工资标准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选举办法草案;
准备筹备工作报告;
准备会议资料;
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并发出通知。
十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应当包括:
村改制工作班子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根据提名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选出董事长和监事会主任,公布分工情况;
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其他事项。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职能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六、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东代表大会顺利完成预定事项后,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村经济合作社改制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制股东股权证,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时间调整至当地村级组织统一换届时间,以后各届任期定为三年、随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村级组织换届而换届。
十七、档案整理与总结完善
改制工作完成后,乡镇改制办对改制工作做出总结,便于指导其他村改制推进。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对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排摸报表、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应引起重视的
几个共性问题
今年以来,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市农业局及时牵头对成效及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总结提升,形成一批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
现选择几个带有普遍意义的共性问题予以提炼编发,供各地加快推进股改工作参考。
一、关于依法依规与“一村一策”问题
1、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改制村应从自身实际出发,把握资地分开的要求,科学制定本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不照搬、照抄他村的改制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在政经分开的基础上,须经村经济合作社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讨论,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经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
不能以村规民约和村民大会集体通过为借口,违背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必须切实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合法权益。
3、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实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也是实施村级组织“转、并、联”、加快新社区建设的客观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严格按照温政办[2011]81号文件要求,加快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经济运行。
二、关于量化对象确定原则的问题
1、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合法权益。
要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护、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量化对象和量化股份加以具体体现。
2、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都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
社员资格界定按照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但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村经济合作社享有量化股份,严防“两头占”。
3、在法规政策范围内,对于人员分类定策,宜适度宽松、不宜过分严格;
对于量化对象界定,宜纳入改制、不宜排除在外;
对于特殊人群政策处理,宜配置股权、不宜经济补偿;
对于股权配置因素取舍,宜简单明了、不宜繁杂繁琐。
三、关于股权量化的改革设计问题
1、股权设置:
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只设置社员个人股。
2、股权构成:
改制村可根据集体资产状况,决定社员个人股权构成内容,一般以人口股方式进行分配,简单易操作。
3、股权配置:
人口股以明确具有社员资格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男女老少人均一份,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本社社员增享一份人口福利股;
其他人员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
4、股权管理:
倡导实行股权静态管理,一次配置永久不变,改制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不加、走不收”。
四、关于人口股享受对象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应全额享受人口股的对象
1、户籍在本村、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的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
2、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村居民;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6、户籍迁出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7、户籍迁出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8、户籍迁出本村或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表决通过、同意给予人口福利股的人员。
(二)不应享受人口股的对象
1、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现职和退休人员、在部队已提干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等;
2、已在其他村经济合作社享有股权的人员;
3、未入社的外来挂靠人员;
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当享有人口福利股股权的人员。
(三)其他对象
除上述应全额享受人口股和不应享受人口股之外的对象,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人口福利股。
若改制村有专门规定、协议的,从其规定、协议。
**镇**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
村级组织学习
股改政策
社员代表会议
表决通过改制决议
向镇申请改制请示并经批复核准
开展人口
全面调查
开展清产
核资
召开动员会议
制订清产核资方案
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报镇批复核准并批复
拟订章程草案
实施方案请示上报经镇批复审核
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张榜公告
征求意见
拟订实施方案
草案
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届
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股权清册
公示
股权计算
填制并发放
股权证书
造册登记股东名册
资料整理归档
总结经验
根据实施方案享受对象规定
开展后续股东资格人员补报
县政府批复后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
公告实施
方案
选举产生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长
就职讲话
审议并通过章程
村建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发动小组、清产核资小组、调查摸底小组、政策起草小组
清查结果公示,登记
造册
张贴股改公告
和发放公开信
登记表经社员签字确认
人口调查
制订股改实施
计划
乐清市**镇**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工作日程安排表
工作
时段
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