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幼儿园建园标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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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应具有合理的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
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
1.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
2.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4岁)25人;
中班(4-5岁)30人;
大班(5-6岁)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亲子班(1-2岁),每班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生。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60㎡。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小于2㎡/生,规划指标不小于4㎡/生。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指标。
表1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m2
项目
指标类型
规模
6班
9班
12班
15班
用地面积
基本指标
3610
5261
6924
8456
规划指标
4543
6540
8477
10422
生均指标
20.05
19.48
19.23
18.79
25.23
24.22
23.54
23.16
注:
1.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按0.9计算。
2.室外活动场地按4㎡/生计算。
3.绿化用地:
基本指标按2㎡/生计算,规划指标按4㎡/生计算。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等。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洗衣房。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
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
规模
规模
使用面积
1366
1966
2537
3108
1676
2371
3022
3684
建筑面积
2277
3277
4228
5180
2793
3952
5037
6140
生均建筑
面积
12.65
12.14
11.75
11.51
15.52
14.64
13.99
13.64
本表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K=0.6计算。
幼儿园各类用房面积见表3-1、3-2、3-3。
表3-1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用房
名称
每间
间数
小计
面积小计
活动室
70
6
420
9
630
12
840
15
1050
80
480
720
960
1200
寝室
40
240
360
600
50
300
450
750
卫生间
90
135
180
225
衣帽间
(兼教师办公室)
10
60
120
150
多功能
1
210
专用
45
2
3
4
5
1020
1500
1980
2460
1260
1815
2370
2925
如非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表3-2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行政办公用房
75
123
139
会议兼接待室
30
图书资料档案室
20
教研室
55
保健及观察室
14
16
18
24
25
35
隔离室※
晨检
兼接送室※
21
27
器材室
36
42
48
54
仓库
传达(警卫)室
22
教工厕所
小计
247
342
405
472
306
421
492
569
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面积小计中不含选配用房面积。
表3-3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厨房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