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完整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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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终止执行。
2.6本规程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统一修订。
3定义及分类
3.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的能力。
3.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
3.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外引线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围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施。
3.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20、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为止,及10(2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企业的管界点为止围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3.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千伏及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围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注:
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只适用于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
3.3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3.3.1用户
3.3.1.1低压用户--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3.3.1.2中压用户--以10(2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3.3.1.3高压用户--以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3.3.2用户统计单位
3.3.2.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3.3.2.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或分别接在两条(多条)电力线路上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应以一个电能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在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20、6)千伏供电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
3.3.2.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3.3.3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量。
3.3.4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并由用户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受电设施。
3.4供电系统的状态
3.4.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
3.4.2停电状态--用户不能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包括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和未失去电的联系。
3.4.3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3.4.4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成功,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3.5停电性质分类
ì
部故障(IF)
ì
故障停电-½
½
(FI)î
外部故障(EF)
停电-½
ì
检修停电(MI)
(I)½
ì
计划停电-½
施工停电(CI)
½
(PI)î
用户申请停电(ID)
î
预安排停电-½
ì
临时检修停电(UM)
(SI)½
临时停电-½
临时施工停电(UC)
½
(UI)î
用户临时申请停电(UD)
î
系统电源不足限电(SS)
限电-½
(LS)î
供电网限电(DL)
3.5.1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前得到批准且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5.1.1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指地、市级供电企业,下同)管辖围以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
3.5.1.2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管辖围以外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
3.5.2预安排停电--凡预先已作出安排,或在6小时前得到调度批准(或按供用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5.2.1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a)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b)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围的界限,分别有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c)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3.5.2.2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a)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必须处理的缺陷而临时安排的停电。
b)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未安排计划而又必须尽早安排的施工停电。
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围的界限,分别有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c)用户临时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特殊要求而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3.5.2.3限电--在电力系统计划的运行方式下,根据电力的供求关系,对于求大于供的部分进行限量供应,称为限电。
a)系统电源不足限电--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调度命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供电网限电--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电,或不拉闸限电。
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围,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限电的实际户数;
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
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
其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时间=限电时间×
(1-)
限电时间--自开始对用户限电之时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3.5.3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3.5.4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
单位为千伏安。
3.5.5停电缺供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量。
单位为:
千瓦时。
停电缺供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W=K×
S1×
T
式中:
W--停电缺供电量(千瓦时)。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千伏安)。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载容比系数,该值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具体情况于每年年初修正一次。
P
K=——
S
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千瓦)。
即:
P=*闰年为8784。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装见容量总和(千伏安)。
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其用户装见总容量。
3.6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
3.6`1运行--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
3.6.2停运--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原因,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
a.强迫停运(故障停运)——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提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前得到批准的停运。
b.预安排停运--事先有计划安排,使设施退出运行的计划停运(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或按规定程序提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前得到批准的临时性检修、施工、试验等的临时停运。
3.6.3停运持续时间--从供电设施停运开始到重新投入电网运行的时间段,为停运持续时间。
停运持续时间分强迫停运时间和预安排停运时间。
对计划检修的设备,超过预安排停电时间的部分,计作强迫停运时间。
对于设施停运而未造成供电系统对用户停止供电的情况,不予统计。
4.评价指标与计算公式
4.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指标,按不同电压等级分别计算,并分为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
统计期间时间指处于统计时段的日历小时数。
4.2可靠性主要指标及计算公式
4.2.1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的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为AIHC-2: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计外部影响)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小时/户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AIHC-3: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小时/户
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4.2.2供电可靠率--在统计期间,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值,记作RS-1:
供电可靠率=(1-)×
100%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作RS-2:
供电可靠率(不计外部影响)
=(1-)×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RS-3:
供电可靠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4.2.3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的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1: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作AITC-2: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AITC-3: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4.2.4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的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
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
4.2.5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