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水类)租赁协议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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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各自优势,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符合法规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秉持公平、公正、诚信之原则,就乙方管线铺设需要的给水类管位租用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的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述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管廊管位”是指甲方在场地上建设完工并拥有的管廊管位(以后因乙方需要需延展的管廊管位,甲方应提供相应管廊管位)。
1.2“管道”是指由乙方在场地上投资铺设的、并放置在租用的管廊管位上
的管道(具体位置在出据的管廊位置规划红线图(附件一)坐标上确定)
1.3“租赁期”是指乙方根据正式签署的本协议在由甲方批准同意的管道安装竣工日算起,为期三十(30)年(即初始期限)和双方同意的延展期,但受限于第六条规定。
二、管廊管位的交付使用与租金支付
2.1甲方保证在乙方正式投运之前将建设完毕和维护完好,并且调试完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给水类管线特殊要求的管廊管位书面通知乙方可使用,并向乙方交付管廊管位。
在整个租赁期和任何延展期内,甲方保证管廊管位满足乙方管道的安装和产品通过的需要,并方便乙方随时检修和维护管道。
但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的相应协调工作。
乙方于本租赁合同签署前对租赁的管廊管位,按照符合建造设计(租赁使用)的要求进行验收,确认租赁管廊管位能够满足乙方的使用要求,并对其的合法性、合规性、符合租赁使用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予以认可。
2.2按照本协议规定,乙方应付租赁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的租金将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 租赁费的起算日:
第一个日历年计价收费从20_年—月—日起,以后从日历年第一个月起作为计费月。
(2) 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租赁价格:
租赁基准价元/㎡,年。
(㎡:
平方米,为管道的投影面积)
【管道的投影面积=乙方通过甲方管廊的实际测量的管道长度乘以其管道直径(外径)+100mm);
管廊的实际测量的管道长度由双方共同确认为准。
(该条款中租赁价格的计算方式可根据不同类别管线的实际情况拟定)
管道计算方式:
米×
元/m2.年=元/年
(3)乙方愿意与其就新增加的服务内容进行友好协商(例如对管道维护和安全检测、监视等项目的需要和费用并随当年国家和地方统计局公布的CPI指数变化的价格微调),调整为当时甲方对外租赁的统一价格。
2.3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立即支付日历年租金总计—元(大写:
—),乙方应在每个日历年度结束前10天内,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提前预交下日历年给甲方的给水类管线管廊管位租金,并通知甲方。
该日历年度乙方应付租金=适用的租赁价x管道的投影面积
2.4甲方收到结算通知后开具地税机关的综合服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15天内向甲方支付该结算日历年度的给水类管线管廊管位租金。
2.5第2.2条中规定的租金为乙方在租赁期内合法使用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已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因本协议签订及履行所征收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和租金所得、营业税等)。
除该租金外,甲方不应另外收取任何类型的费用。
三、租赁用途和所有权
3.1经双方认可,乙方租用甲方城市地下管廊管线管位是为了铺设给水类管线管道;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
3.2在任何情况下,管线管道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管廊管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甲方保证管廊管位的设计和施工能够满足本协议附件一中乙方管道的铺设方案和路线铺设要求。
3.3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管道有通过和占用地下城市管廊管位的权利,并且保证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管廊管位区域的通行权和过路权。
租赁结束时,甲方保证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管廊管位区域的通行权和过路权,以便于乙方拆除管道。
四、双方义务
4.1甲方义务
1) 负责办理管城市地下廊管位建设相关的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 甲方保证其为地下城市管廊管位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人,有完全的权利与乙方签署本城市地下管廊管位租赁协议。
3) 在乙方管线管道的施工及试用过程中,甲方提供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施工作业手续。
4) 作为地下城市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的出租方,甲方应负责对地下城市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防腐及检测,保证给水类管线管廊管位能满足乙方管道的安装和使用。
5) 甲方应保证在租赁期内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合理使用的安全性。
6) 除非有紧急的事故发生而客观情况不允许甲方事前通知乙方之外,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其将对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进行任何的维修保养,乙方对甲方的维修保养应提供必要的合作。
7) 甲方应保证其对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所进行的维修保养不会对乙方的管道营运发生不良影响。
8)甲方应为因管廊和管位自身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或中断使用的损
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2乙方义务
1)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须取得铺设管道的相关许可。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条款2.4支付地下城市廊管给水类管线管位租金。
3)乙方要定期对自己的管线管道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测,确保管线管道在管廊上的安全,并对因此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承担自建管线管道的安全、环保责任。
5)在管道的施工及试用过程中,乙方应加强与甲方的沟通和协调,办理有关施工作业手续。
6)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其所承租的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转租给任何第三人。
7)乙方在管道建设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管道设计资料及竣工资料;
(2)—管道安全、环保验收资料;
(3)—管道安装质检报验资料;
(4)—管道特检中心年检使用证;
(5)—管道防雷接地检测报告;
(6)危险品管道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及联系方式;
(7)危险品管道定期巡检制及维护管理制度;
(8)企业占用城市地下管廊管位租赁合同;
(9)其他需要的资料。
五、重大变更
1)买卖不破租赁:
如果甲方将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乙方应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应确保并促使该第三人成为本协议的出租方,并继受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管廊移位:
若该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建设过程中或者在租赁期内,遇政府政策变化或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地下城市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和管道局部移位而产生的移位建设等全部费用应该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管廊移位期间,租赁期暂停计算;
甲方应尽全力尽快完成给水类管线管廊管位和乙方管道的迁移,并且在该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和管道恢复可用状态后,乙方仍继续享有使用移位后的给水类管线管廊管位的权利,直至租赁期满,租赁期连续起算。
3)政府征用:
如遇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场地部分或全部被征收、禁用或拆迁,则甲方应在自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通知复印件传送至乙方,同时尽量保证以乙方在场地经营为原则,协同乙方共同与征用单位或政府部门磋商。
争取:
(a)免予征用;
(b)如果乙方选择继续经营管道输送,由征用单位或甲方提供相邻地区相似条件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以便乙方继续经营:
(c)在乙方选择继续经营管道输送,且(a)和(b)款条件无法达到的前提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寻找相似地区相似条件的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
(d)在(a)款条件无法达到的前提下,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获得就该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及管道因市政规划被征用或拆迁而从政府或甲方处获得相应补偿。
六、期限和终止
6.1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提前终止外,应于租赁期届满为止。
6.2经任何一方要求,双方应当至少在初始期限届满前一年,开始就续展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的可延展租期。
6.3提前终止
如果发生下述第
(1)款至第(4)款所述的事件之一,甲方或乙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在本协议到期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如果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并且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未予以纠正;
2)如果一方破产,或成为清算或进入解散程序的对象,或无法继续营业,或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另一方履行本协议超过六(6)个月;
4)如果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符合双方的利益。
七、 陈述与保证
7.1每一方应向另一方作出本第7.1条下列各项保证和陈述,并确认另一方是在信赖各项保证及其他事项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每项保证均是独立有效的,不应受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限制。
1) 拥有合法权利和全部权力及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依据本协议签订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且该等文件一经签署,即根据其条款构成对该方有效有约束力、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2) 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订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和前述其他文件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也不太可能会:
(I) 导致违反该方章程的任何规定;
(II) 导致违反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的规定:
(III) 给予任何第三方终止或修改前述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IV) 导致产生前述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的任何权益负担:
或导致违反任何法院、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发出的与现有业务活动或管道有关的任何命令或判决。
3) 有效及适当授权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订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行使在本协议和前述其他文件项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协议和前述其他文件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内部公司行为均已依法采取。
7.2甲方向乙方保证签订、执行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批准书、注册登记及备案(如果有的话)已从审批机构获得或在审批机构完成,并持续保持其全部效力,而且任何此等批准均未对本协议的条款在任何重要方面作出任何更改。
八、 违约和责任
8.1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声明或保证是不真实的或实质上是错误的,则该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
违约方应在收到另一方指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纠正此等违约。
8.2一方应付给另一方的款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应支付的一方应当负责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该利息应当自原先应付款的日期起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
8.3甲方未能按时将本协议规定的城市地下管廊给水类管线管位交付给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违约金,按每日—元人民币计算,直至给水类管线管廊管位满足乙方使用条件之日。
如果经乙方合理催告仍未能交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包括可预见的利益,
乙方未能按时将本协议规定的租金支付给甲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按每日元人民币计算。
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赔偿乙方的所发生的费用和和遭受的损失,包括可预见的利益。
8.4双方应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