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科研与学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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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参见校园网科研室网页〉各学科前三种、综合类前十种)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
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发表译文或综述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增刊以30%计。
(2) 在国内非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元;
发表译文或综述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增刊以30%计。
(3) 在省级及以上带有行业性质、学术性强的有公开发行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须由学院认定),每篇奖励300元。
(4) 在有内刊号的行业、学会内部刊物及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5) 论文被转载、文摘:
被《新华文摘》、《中国科技文摘》全文刊载,每篇另奖励500元,上封面要目再奖励200元;
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报刊索引》等全文转载,每篇另奖励400元,摘要每篇另奖励200元。
(6) 多人合作论文,奖励按比例分配:
第一作者占60%,其余作者按40%分摊。
以上发表的所有论文同时计算课时,计算方法见《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
(二)论著类
1、 学术著作类:
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100元防字;
正式出版的有ISBN书号的译著80元防字。
成果若系合作完成,第一作者占60%,其余作者按40%分摊。
2、 教材教辅类:
编写国家公开发行的有ISBN书号的教材及其他出版物奖励50元/万字;
编写地区、行业内部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籍奖励40元/万字;
学院内部使用的教材、讲义,经教务处认定、学院审核后,根据质量和内容的多少,每部奖励200元——600元。
如系多人合作,奖励按比例分配,主编(审)占25%(参编内容%计),副主编(审)占15%(参编内容另计),参编占60%(根据参编内容字数比例进行奖励)。
(三) 、科研项目立项类:
凡经我院学术委员会同意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LI,学院给予立项资助、考核及鉴定合格奖励。
1、 获准立项的课题:
对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课题给予启动资金资助,国家级每项2500元;
省级每项1500元;
市级每项1000元;
院级每项500元。
2、 完成年度考核(或阶段目标考核)的课题:
经阶段验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阶段任务,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课题,学院给予奖励。
国家级每项1000元;
省部级(含省科技厅、教育厅)每项800元;
市级每项600元;
如果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级再另加300元。
3、 鉴定结题的课题:
对完成研究任务,经项目主管部门鉴定,发给结题证书的课题给予奖励,国家级每项5000元——8000元;
省级每项3000元——5000元;
市、院级每项1000元——2000元。
(四) 各种获奖类:
根据颁奖单位的性质和权威性确定奖励。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奖励执行以下奖励标准,由下属一级部门或学术学会颁发的奖励一律降等奖励,其余单位颁发的奖励须由学院认定后酌情奖励。
1、课题获奖奖励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院级
2000元
1000元
500元
/
市级
8000元
5000元
3000元
800元
省级
15000元
10000元
1500元
国家级
25000元
15000元
说明:
奖励的课题,是指独立承担的课题(含独立承担的子课题),合作开展的课题,其标准另行制定;
在对获奖课题进行奖励时,如遇课题确因研究需要涉及教师数景多时,由学院认定后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2、论文获奖奖励国家级:
一等奖500元顷,二等奖4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
省级一等奖:
400元顷,二等奖300元/项,三等奖200元顷;
市级一等奖300元/项,二等奖200元/项,三等奖100元顷。
(五) 课程、专业建设类:
1、 精品课程:
(1)对批准的院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给予建设费用奖励:
国家级10000元顷;
省级4000元/项;
院级2000元顷。
(因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是在前阶段已建成的精品课程基础上升级的,故在奖励省级精品课程建设费用时应扣除已获得的院级精品课程建设费,在奖励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费用时应扣除已获得的省级、院级精品课程建设费)。
(2)对批准的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给予维护、更新费用奖励:
省级1000元顷,国家级2000元/项。
2、 精品专业:
对正式批准的精品专业给予奖励:
国家级每项30000元;
省级每项20000元;
院级每项6000元。
(因省级、国家级精品专业是在前阶段已建成的精品专业基础上升级的,故在奖励时应扣除前面已获得的奖励部分。
)
(六) 超额完成科研任务奖:
根据《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计算每位教职员工和各系(处室)、校区的实际科研工作量,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教职员工和系(处室)、校区进行奖励:
1、 对超额完成个人科研工作量的教职员工进行奖励:
超额部分每分奖励10元。
2、 对超额完成本部门科研工作量的系(处室)、校区奖励:
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系(处室)、校区:
经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等级,给予50—2000元的奖励。
四、管理办法:
1、 各系(处室)、校区必须在每年6月20日前,向科研室提交审核后的本部门《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统计表》,所有科研成果必须附上有效的科研成果证明复印件,专著和教材类应提交成果原件。
2、 科研室审核并统计全院教师及各部门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
按照此条文规定须由学术委员会通过的成果,由科研室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所有成果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即授奖。
3、 立项项目启动资金资助和精品课程维护、更新费用奖励采用限额报销的管理方式进行发放。
立项项目如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本项研究不能计科研工作量,直到该项任务完成方可计科研工作量。
4、 凡集体获奖的项目,由项目组组长对主研人员、参研人员等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科研室备案。
5、 凡同一科研成果在同一学年度多次获奖,奖励时采取就高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如果跨学年度,第二学年获得更高奖项,该学年奖励时需扣除上学年奖励。
6、由于特殊原因,在应评学年度未能参评的科研成果,可顺延到下一学年度参评。
7、 每学年度科研工作量的最终核定及其超额奖励发放,须与其上一学年度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相结合。
即:
上学年度如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则按本学年度的科研工作量发放酬金;
如未完成,则先将本学年度的超额部分冲抵上学年度的基本工作量的未完成部分,再根据冲抵后的正数余额进行奖励。
8、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取消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奖励。
本办法经讨论通过后自二。
。
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科研室负责解释。
二。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