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课程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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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败诉率高

这个特点尤其应该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这也是劳动争议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2007年单位败诉率达到87%,这个比例是惊人的。

4.处理难度大

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下降。

劳动争议案件交到劳动仲裁机构,首先是要调解,到了法院也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时候再裁判,现在的调解率不断下降,争议双方非得追个曲直,明个是非不行,处理难度大。

(二)今后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

这段时间我国劳动立法的步伐非常大,步骤非常多,节奏非常快,《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都将在近期或近年出台,出台之后,必然对劳动争议产生很大的影响。

劳动争议发展有两个趋势。

1.数量将更大

这几年,劳动争议的数量以非常高的比例逐年递增。

近期和将来一段时间,劳动争议的增长率会更高,数量会更大。

♦新老法交替、交接的过程,劳动争议数量会大幅增加

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于同样一件事情,新法和旧法可能就会有不同的解释。

也就是说新旧法交替过程会导致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增加。

♦新的《劳动合同法》,更加倾斜于保护劳动者

增加了劳动者很多的权利,相应的就增加了企业很多的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越来越多,主张权利如果不给,争议就会产生。

♦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当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成正比

«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出台,对于劳动者强化维权意识有非常大的提高作用。

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高,劳动争议就会越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法律将会更加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利。

2.单位败诉率将更多

今后,单位在劳动争议上的败诉率将更多,也是因为新的劳动法律,更加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增加了更多义务。

这些新的立法对于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产生了很多的影响,其中很大的影响就是管理难度增大,对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讲劳动争议的预防

(一)

劳动争议的预防原理

为什么会产生劳动争议,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在哪些方面?

这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一)防胜于消

预防劳动争议要比应对劳动争议重要得多。

防胜于消,防就是预防,消就是应对。

预防劳动争议有很多内容。

1.病患一“防患于未然”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就像一个人患了病一样,对付这个病患的最好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好,处理劳动争议是同样的道理。

2.火灾一“消防结合,以防为主”

劳动争议就像火灾一样,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就起火了,应该消防结合,以防为主。

3.成本一防小于消

从成本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预防的成本要比应对的成本小得多。

【案例】

前段时间,有一家非常著名的快餐公司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

有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2年,后来这个公司不要这个员工了,员工就向公司要求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就跟他讲:

前面几年你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来工作的,后面几年才是直接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支付后几年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段时期的经济补偿金,前面那几年的经济补偿金不应该支付的。

员工说我在这公司做了12年,就要给我12个月的工资做经济补偿。

结果就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这个公司是国际上著名的快餐企业,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最后的结果,是这个公司按照员工在公司实际的工作年限全部支付。

如果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友好协商,包括把劳务派遣公司叫来一起协商,成本就会降低很多。

现在在许多大型的跨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里的劳动争议相对较少,就是他们把产生劳动争议的苗头提早消灭掉,宁愿多给两个月工资,也不要产生劳动争议,他们知道,一旦产生劳动争议,实际付出的要远远高于多给员工加一个月、两个月工资的成本。

4.和谐一防优于消

现在非常强调和谐社会,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劳动关系,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社会可言。

要预防劳动争议,不能等到劳动争议产生之后,再去应对。

管理不到位,劳动关系是不可能和谐的。

好多企业虽然官司赢了,却失去了民心,这样的劳动关系不能算是和谐的。

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对这个方面非常重视,他们愿意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他们的劳资方面或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项顾问,顾问的作用就是预防为主。

(二)为什么会产生劳动争议

要想了解如何预防劳动争议?

必须要找到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探明所以然。

为什么会产生劳动争议?

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立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从国家的立法、执法方面,能够找到产生劳动争议的一些原因。

当前劳动立法、执法的现状是什么呢?

五个字“偏、乱、低、同、变”。

♦偏

向劳动者倾斜,劳动立法是倾斜立法,是向劳动者更加倾斜的保护法律。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一名员工签了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离开,不需要任何理由,但用人单位只有证明这个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除合同。

这说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显然是更加保护劳动者,劳动立法的倾斜性保护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只是倾斜的程度不同而已。

这是劳资双方利益的博弈,对于这种倾斜性的特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意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平等的,什么都可以约定,那就错了。

在劳动关系管理这个问题上,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你情我愿就可以决定的。

比如,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里面,有这样一个约定:

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个约定有没有效?

作为劳动者,法律给了这个权利,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就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理由,否则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这个理由是什么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他,然后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医疗补助费;

再比如,员工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以后仍然不能胜任,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理由的前提下,单位才有权利提前三十天“炒”员工的觥鱼,这就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比如,好多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合同里边约定,中层干部没有加班费,在年终奖、季度奖的时候会考虑,这个约定有效吗?

有没有加班费不是靠双方约定的,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只要超过劳动时间就要支付加班费,除非单位依法实行了特殊的工时制。

正常情况下都要支付加班费用,并不能通过一个合同,就免掉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乱

目前,劳动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还有点乱,常常令人无从下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不一样

全国的规定和地方的规定差异非常大。

比如有一个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三个月,现在解除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支付多少,各地规定不同。

按劳动部规定:

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来算,他可以领到两个月的工资;

但在上海,规定一年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但超过六个月的,按照一年算,如果不满一年,没有超过六个月,就不算了,只要支付他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

今注: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政策有所调整。

见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需按照劳动合同签署是否在08年前后分别计算。

今点击查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②地方和地方的差异

北京合法的一些做法,到了天津可能就违法了。

如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想续约了,要不要提前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单位没有这个义务,上海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北京就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约的话,必须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每迟延一天,赔偿一天的工资损失。

江苏省、浙江省等好多地方都跟北京的规定是一样的。

③劳动仲裁和法院之间的不统一

劳动争议产生以后,不能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再到法院去。

现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在很多政策的执行上是不一样的,劳动仲裁按照劳动部的,按照当地劳动局的规定;

法院按照最高院和当地高院的一些规定,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有趣的现象。

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一个案件,他去打官司,在仲裁的时候,输了,到了法院反而赢了。

比如,仲裁时效问题。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两年,每天都加班,但是加班费一分都没给,现在员工提出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两年的加班费,还有证据在手,到了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认为,仲裁时效是60天,前面的都过仲裁时效了,只保留最后这60天的,就是最后两个月的加班费是受保护的,因为这最后两个月没有超过60天仲裁时效。

到了法院之后,法院就会保护这两年的加班费,法院认为仲裁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

不是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没有支付那一天开始,而是在离职的时候向老板提出来,老板不给而发生争议这一天开始计算,只要在60天之内申请仲裁,都可以争取这两年的全部加班费。

♦低

我国现在只有一部《劳动法》,接下来就是国务院的一些条例,再接下来就是劳动部的一些规定,以及一些规范性的文件、通知、决定,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就《劳动法》一个,总体上讲效率层次非常低。

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延用一些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层次低,导致权威性不够。

4空

不要看现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但实际上还是有好多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是无法可依,会产生大量的劳动争议。

例如,很多企业都在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能够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能够便于企业的灵活管理。

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是很好,但是就整个劳务派遣行业来说,国家缺少必要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导致劳务派遣引发的争议非常多。

*变

这个变与立法层次低有关系,层次低就经常会变。

另外,国家经济的发展比较快,这样也导致法律跟着要变化,而且事实上存在一个法律滞后的问题。

2.劳动者方面

劳动争议的数量跟劳动者维权意识是成正比的,劳动者维权意识越高的地方,劳动争议越多,现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个趋势。

另外,员工、劳动者的就业意识也发生了变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跳槽屡见不鲜。

信息渠道的增多也有利于劳动者维权,现在各种渠道的信息非常多,专门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的机构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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