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电影放映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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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电影放映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拟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集体和个人,须预先向当地文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领取相关表格,当地文广局对其经营场地的选址进行审验,符合布点及相关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备意见书。

建设竣工后,向当地文广局提交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场地使用证明、场地平面图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文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指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设备等相关条件进行审验,并在相关表格中提出初审意见。

(三)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影院建设须符合国家建设部2008年颁布的《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6.数字影院必须配备电子售票系统。

(四)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关于设立XX电影放映单位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3.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银行机构的资金信用证明;

5.公安消防部门对放映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6.放映场所平面图。

放映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供《财产租赁合同》;

7.放映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放映员放映资格证、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8.影院加入电影院线公司的合同或协议。

(五) 审批期限:

县级文广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广电局提交初审意见,市广电局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市广电局对不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申请人享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 变更、终止、注销

1.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报当地文广局和获得市广电局的行政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报当地文广局和市广电局备案。

三、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的准入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是指运用数字技术拍摄或通过胶片转数字方式制作的数字电影产品,利用卫星、光缆、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等传输方式,在数字电影院(厅)或电影放映场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一)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使用的技术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5]1036号)或《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5]532号)。

城市数字电影院(厅)原则上应为专业数字电影院(厅),目前既有胶片放映机又有数字放映机一厅双机放映应逐步向数字单机放映过渡。

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只能在县城以下(含县城)的专业放映场所或者县城以上流动放映场所、非专业放映场所使用,不得在县城以上城市专业电影院(厅)使用。

(二) 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单位,新增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业务,应向当地文广局和市广电局申报备案。

凡在城乡新建专业数字电影院(厅),或者在县城以上新从事社区、厂矿和学校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业务,需按行政管理程序提出申请,获得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厂矿、社区和学校等范围从事数字数字电影放映业务,可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广电局备案。

(三) 凡在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发行放映的数字影片,必须确保正确的导向,影片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数字)公映许可证》。

各类数字电影放映场所一律不得发行放映未获得

《电影片(数字)公映许可证》的数字影片。

(四) 规范数字电影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数字影院(厅)安装使用1.3K和2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必须报市广电局和国家广电总局备案,未经登记注册的数字设备将暂停供应分帐影片。

对1.3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0.8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质量认定管理,其工作流程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科技字[2007]226号)。

凡未获得质量认定证书的设备,不得在数字影院(1.3K)和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中使用。

四、电影放映市场的经常性管理

(一) 市、县级电影放映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履行本行政区域的经常性行政管理职能,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电影院(厅)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各放映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问题突出或严重违反政策法规的,电影行政主管或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通知书。

(二) 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规范制作上墙明示;

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经常督促检查,并检查落实。

(三)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消防安全事故、观众拥挤踩踏伤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严禁影院容留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人员,严防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案件发生。

(四) 坚持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各种欺骗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影院(厅)必须具备与院线公司连接的电子售票系统,加强行业自律,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禁止因利益驱动而制造的偷漏瞒报票房数字等现象。

国产影片的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不得低于年度总放映时间和数量的三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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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影院(厅)经常保持环境清洁、卫生,通风、换气设施设备要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经营的食品饮料要符合国家相关检验标准,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六) 影片贴片广告应格调高雅健康,禁止低俗广告、虚假广告,广告时间按国家广电总局《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

(广发影字[2004]7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护电影消费者的利益。

(七) 影片贴片和映前广告经营者的资质、广告内容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八) 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

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九)发行、放映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管理,未经版权方或合作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删减、替换贴片和映前广告。

五、相关政策支持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电影院、电影院线、电影制作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贵阳市国有电影放映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经营,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开发经营相关的电影文化产业。

(三) 对年度放映国产数字影片时间和数量达到要求的城市影院,给予当年按比例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

在厂矿、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放映场所放映国产数字影片的收入,免征国家电影专项发展资金。

(四) 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本着电影放映网点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电影放映市场需求情况,适时控制行政审批数量,维护投资者利益。

(五) 优化政务环境,实行政务公开,实行行政审批“两站式”办结制度(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初审,市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批);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建立健全电影放映市场激励机制,授予“安全生产电影放映标兵企业”、“诚信经营电影放映标兵企业”等荣誉称号。

获得荣誉称号的,将列入政策扶持重点对象。

六、电影放映市场管理的处罚

(一) 擅自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并经营电影放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所得以及进行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音像制品制作发行、放映活动,以及从事国家政策法规禁止传播内容放映的,一经发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 电影放映单位应于本年度12月15日前参加市广电局组织的年审。

逾期不年审者,将视为自然终止,其电影放映资格自然消失。

对变更登记、终止或注销电影放映经营登记,不到县、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和个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5年内不予以受理和审批电影放映行政许可。

(五)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七、统计管理办法

(一) 电影放映单位应按电影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按时上报各种相关表格和情况。

(二) 电影放映单位应按相关表格要求,实事求是填写年报表,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报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县级电影主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市广电局。

未尽事项,以《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及相关政策法规为准,由贵阳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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