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检测、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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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计九项,增测pH值,共十项。
新区供水分公司使用陆浑地表水源时须增测溶解氧、钥、藻类等指标。
2、 出厂水日检验项目为: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二氧化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计九项,增测pH值,共十项。
3、做好各类台账记录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日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及其水源水、出厂水整体情况分析表报送至水质监测中心。
4、以上所有检测指标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向水质监测中心报告,并进一步核实。
第四条水质监测中心检测工作要求。
1、 采样点的设置。
根据全市管网分布情况,按照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置一采样点的原则,在供水管网合理布设采样点60个,其中20个管网末梢点。
2、 检验频次。
1) 管网水检验频次。
每月对遍布全市的60个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二氧化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共计七项指标进行两次检测,其中20个管网末梢水按要求进行42项水质常规指标检测。
2) 水源水检验频次。
对每个水源井进行一年两遍的《地下水质量标准》39项指标检验。
3) 出厂水检验频次。
出厂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常规项目要求每月做一次。
以地下水、地表水为水源的出厂水分别为每半年、每季度进行一次106项检验。
4) 水质异常情况的检测要求。
水质异常,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次。
如遇特殊情况将增加监测频次。
5) 检测数据的报送。
水质监测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向生产技术部门提供水源井水质数据,为合理调配水源提供参考。
水监中心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数据报送公司、公用事业局审核后上报省网中心站。
第五条水质监督管理。
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协助供水主管部门的水质监督抽查及市卫生监督中心对供水管网水的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水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我市供水的水质安全。
第二章中水检测
第六条水质监测中心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对各污水处理厂控制项目进行水质分析,确保中水水质合格。
第七条水质监测中心要做好进、出厂污水有关项目的检测。
当水质发生突变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正常运行,使水质达标。
第八条水质监测中心对各工矿企业排入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进行月检测,控制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减轻处理负荷。
第三章二次供水检测
第九条水质监测中心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D(GB17051-1997)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用水安全。
检测项目包括: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二氧化氯、氨氮、亚硝酸盐氮,共计十项指标。
第四章管道冲洗检测
第十条水质监测中心负责管道冲洗后的水质监督检测工作。
DN200及以上管路碰通之前必须由水质监测中心现场测定浊度及消毒剂合格,并取回水样测定细菌学指标合格后方可碰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中心的监督考核职能。
1、 水质监测中心对供水分公司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时间及整改意见书。
2、 现场检查要从:
设备状态、检验方法、实验室环境、原始记录、操作过程、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在线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考核。
3、 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对水厂化验室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4、 、水质监测中心严格按照本站的内部工作文件进行各项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扣除 分。
造成重大影响的扣除 分。
水质管理制度(暂行)
根据《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2005)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制定明确的内控水质管理目标。
水质管网水7项各单项合格率不低于98%,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9%。
第二条水质管理组织机构。
1、 公司水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
小组成员由各副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水质监测中心、安全生产技术部、服务营销部、物资供应部、各供水分公司、各营销分公司及公司各施工单位组成。
2、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质监测中心。
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本单位与水质管理相关的工作,并积极协助水质监测中心处理有关水质管理工作。
3、 如遇水质突发事件,经水质监测中心核实后,呈报水质管理小组批准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 水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水质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水质管理工作责任或者履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与年度单位责任目标考核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质监测中心,水质监测中心负责人专职负责水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质检测的基本要求。
水质监测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相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送检供水分公司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根据地方水质特点,遇到水质有个别指标升高或异常时,增加检测频次,对非常规项目中的个别指标,根据需要可改为常规监测项目。
水源水遇到污染时,立即停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原因,并将水质污染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做好水质监测资料、检验报告、记录及台账的归档及保存。
每月对供水分公司化验室和运行班组进行现场绩效考核,负责对供水分公司化验室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供水分公司化验室水质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供水分公司化验室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的日监测工作,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工艺指标要求,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向水质监测中心报告。
定期向水质监测中心上报水质数据,确保化验室环境负责检测要求。
运行班组做好跟班检验水质数据及其在线仪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记录、存档及保存工作。
各分公司负责在线仪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台账。
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定期校准,确保在线仪表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安全防护及环境卫生。
各检验人员进入实验室,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实验完毕后及时清理台面,整理实验器皿,并规范填写各类原始台账。
实验室内应注重环境卫生,并保持干净整洁。
第六条检验的操作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对水样进行检验,不得违规操作。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实验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定/校准,使用后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八条工程建设中的水质管理。
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由使用单位严格控制涉水产品的质量,所使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网安装及维修时应避免泥、沙等各种杂质进入供水管网,防止水质污染。
新装和改装管网在投产前要冲洗,管道试压要用清洁自来水试压,通水前由施工单位进行清洗、消毒。
由水质监测负责浊度、消毒剂、微生物指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投产。
第九条调度工作中对水质的特殊规定。
公司调度室根据管网水压情况,合理调度,防止管网存在死水。
管网压力要稳升稳将,在启动较大干管闸门前要采取措施,防止局部地区管网水浊度增高。
第十条水源井的保护。
水源、水井在5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
各供水分公司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不了要及时上报给安全生产技术部,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公司所属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水质监测中心负责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水质诉求的受理。
按照《客户诉求办理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由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客户对于水质方面的诉求和咨询,做到及时回复,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水质检测记录的整理、收集、归档。
水质监测中心做好水质检测数据的记录、汇总、上报与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水质检测数据的上报工作。
定期向省建设厅、市卫生监督中心、公司企管部、计财处汇报水质数据,所有上报数据经水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
第十五条水质信息的公开。
水质监测中心负责每月10前向公司党群工作部、计算机中心提供月水质数据,由党群工作部和计算机中心负责在集团网站及其公司微信服务平台发布水质信息。
第十六条奖惩。
造成重大影响的扣除
分。
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暂行)
为了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化学危险品管理原则。
化学危险品要坚持安全第一、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化学药品的存放。
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化学药品要在专用柜内存放;
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
化学药品盛装容器应封闭,防止漏气、潮解。
见光容易起变化的化学药品应装在深色的玻璃容器或避光的容器里,对化学药品包装和药品质量要定期检查。
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
第三条化学药品的标识。
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条试验药剂的标签。
试验药剂容器都要有标签,对分装的药品在容器标签上要注明名称、规格、浓度;
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火源的管理。
化学药品储藏室周围及内部严禁火源;
实验室的火源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有火源时,不能离人。
第六条管理责任的落实。
化学药品应由专人管理,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不外借药品,特殊需要借药品时,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
第七条器皿的分类。
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必须分开,每种试剂用一件器皿,不得混用。
第八条通风设施及要求。
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或在通风橱内进行。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第九条化学危险品安全检查。
1、 水质监测中心每月对各检验室不少于一次的化学危险品排查和不定期对药品库的出入库进行检查。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要严格按照领用制度执行。
2、 水质监测中心每月对各供水分公司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