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集体合同(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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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集体合同(新).doc

XXXXXX公司

本合同由XXXX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员工XXXXX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健康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企业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员工待遇。

第五条企业及工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员工素质,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员工从事有损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其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会作为全体员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员工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员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员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教育员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

第九条企业有权依法对有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法律的员工进行教育;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法责令其赔偿损失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工会和员工均须相互尊重他方的权利,认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十一条企业招聘员工必须在合同的规范下,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须在员工上岗之前订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补签劳动合同。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工会代表应当在场或事后监督。

第十二条工会可以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建议,企业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答复或纠正。

第十三条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期满后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予同意:

(一)本企业工龄满10年;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的。

(三)两次进入本企业工作,且两次工龄相加满10年的。

第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工会和员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对企业管理人员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员工,但应有工会组织的领导参加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七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发生企业被兼并、破产、拍卖或员工离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企业的员工可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劳动者和企业各执一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按企业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者合同的;

3、严重失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二十条企业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个人收益同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竭尽全力搞好经营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

员工收入增长应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

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行岗位责任工资制为主的工效挂钩工资分配形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员工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同类工种岗位上工作的男女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津贴。

第二十六条根据企业实际经济状况,逐步提高员工福利及改善文化娱乐活动设施。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于每月5日以货币的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在节假日或公休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授权人代领,代领者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名栏签章方可领取。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应参加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纳员工养老保险金,解除员工后顾之忧。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应参加员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员工失业保险制度,对员工病、伤、残、死亡、失业等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企业依法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于因工作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责任不断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工会及员工应予以支持。

员工加班加点后原则安排换休,实在不能换休的,给予工资补贴。

第三十三条下述情况,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安全或国家、企业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输油管线、油罐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企业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休日:

企业实行的节假日按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如逢公休日,应予顺延。

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甘肃省政府规定执行。

员工婚丧假,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程。

第三十六条企业必须按工种标准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用品。

对不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员工,企业有权查处,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八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以促进女职工队伍与企业共同发展。

具体办法见《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附)。

第六章合同责任和保证

第四十条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当季有关的重要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

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划拨工会经费。

第四十一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做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第四十五条企业对职工做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书面通知本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

1、因企业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致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八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

第五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逾期的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五十一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三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按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履行本合同期间,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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