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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

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网站;

昆明市水务局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水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兴建的替代工程项目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3.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县(市、区)水务、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或整改通知。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

昆明市水务局窗口。

地址:

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

交通方式:

可乘坐地铁到驼峰街站,春融街站下,市区到呈贡的公交车到达。

七、申请材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2份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原件及复印件

3

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责任范围确认文件

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报告书、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的审查批准文件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书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

法定工作日均可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调查、论证和专家评审、整改、验收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前台取号。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水务局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7:

00。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

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和水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办理结果: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昆明市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到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水务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0871--63149813,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3)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2楼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邮政编码:

650500

2.咨询回复

(1)回复机构:

(2)回复时限:

3个工作日内

(3)回复方式:

电话回复、信函回复、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3149813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

0871--65711521,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

云南省水利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

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附件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事流程图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发放《补正

材料通知书》

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审查

结果

自受理7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整改、复核时间作出批准决定

审批结果获取(在窗口领取)

决定公开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需要补正

材料

不合格

合格

不予批准

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

修改补充结果

修改补充后仍不合格

到期未修改补充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技术审查

属《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附件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申请人承诺:

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单位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个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须附具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须附具委托书,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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