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及检验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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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货文件的验证:
a)、进货单上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标准是否与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相符;
b)、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有效。
(2)、实物验证:
a)、进货的实物是否与进货文件相符。
b)、进货数量是否与进货单相符。
c)、进货质量抽验是否符合要求。
d)、进货材料的包装、标识、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和标识清楚。
3、现场抽样送检,应由现场材料员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通知试验员,按规定取样并送到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试验结果应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确认。
(1)、确认为合格的材料方可投入使用或办理入库手续,存放在规定位置,并将原来的“等检”标识改为“合格”标识。
(2)、确认为不合格的材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3)、确认为质量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可以使用的材料,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监理或顾客协商,经监理或顾客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降级使用。
4、所有材料验收资料及复试或试验资料要经质检人员签字认可。
材料的验收、测试或试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必须由专人登记保管。
5、材料的紧急放行:
(1)、如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又能及时追回和更换的材料可作紧急放行处理,不能追回和更换的材料不允许做紧急放行处理。
(2)、对需要作紧急放行的材料,必须由工长填写材料“紧急放行批准单”,经项目经
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3)、对紧急放行的材料必须由工长进行标识和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及时追回和更换。
(4)、公司工程部组织项目材料人员实施进货的检验和试验,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上报主管领导。
6、工程试验人员培训上岗、持证上岗。
7、材料进场,项目部材料员、质检员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检查,收集材料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随行技术资料等质量保证资料。
8、见证承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试验员在建设、监理单位有见证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按现有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取样。
10、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和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篇二: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德州翠湖庄园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严格把好见证取样送检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
1、材料进场验收
(1)凡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
重要材料(钢材、水泥等),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则令其退场。
(2)严禁材料未经报验、验收私自用于工程,或未经复验(复验结果未出)即用于工程。
2、各施工项目部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要严格组织管理,并选派有经验具有一定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持证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3、所有检测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4、建筑材料、试块、试件必须有专人专项负责,有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有监理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各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和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试块、试件检测结果做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6、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用优质材料替代劣质材料检测。
篇三:
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合同、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进行购买。
2.项目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应邀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验收程序和验收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3.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
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
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样品。
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5.重要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
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检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6.材料、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
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
监理人员在查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重要设备进场后,应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8.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9.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系统查测,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经查测发现主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没注意,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必须更换并重新检测。
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1.为确保试样质量指标能实时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取样的随机性和真实性,依据建设部相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对建设工程中所有的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2.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所有材料在现场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上报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
项目监理部的见证人员按计划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不合格材料处理制度
1.进场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及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中必须包含厂名、厂址、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等。
对于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厂家必须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如不符上述要求即可按不合格处理。
立即请退出场。
2.对于进场的材料,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取样、送检,保证送检的试样在取样材料中均匀分布,见证的试样必须有标识,并附有“见证记录”,在检测结果未出来之前,严禁用于施工,当确认不合格时,原材料应及时清退出场并通知监理;
保存好试验样品,以备复查。
3.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规定的检验,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不合格产品严禁流入工程。
相关规范规定检测材料,材料员、质检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立即请退出场,应登记在不合格材料检测台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