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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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含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按各自分配方案执行。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的人员,不纳入此办法,按相关协议或规定执行。
第三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五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考核奖励和业绩奖励两部分组成。
(一)考核奖励以教职工所聘岗位职责为依据,主要体现对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各单位应按规定发放其考核奖励。
(二)业绩奖励以激励为导向,主要体现出色履行本岗位职责、按质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和特殊贡献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奖励按学校岗位聘用分为:
教师岗、其他专技岗、管理岗(含领导职务)、工勤技能岗四类,辅导员岗按所聘管理岗执行。
考核奖励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七条业绩奖励分为:
(一)超教学工作量奖。
学院人均教学、教辅工作量超过学校上年度教师人均教学标时数(学校上年度教师人均教学标时数下简称校均标时或P),以上标时学校分别按教师80元/标时、实验其他专业技术50元/标时、实验工勤技能人员35元/标时,核拨各二级单位超教学、教辅工作量奖。
(二)专项奖。
对为学校改革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单位考评奖。
学校根据年度发展总体目标,由校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分类综合考评,并由学校按考评结果给予奖励。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组织具体奖励分配。
第四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划拨
第八条学校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行统一分类测算、整体划拨、两级核算分配的管理办法。
年初按上年末各二级单位人员情况预拨当年考核奖励;
上半年完成专项奖的审核、划拨工作;
10月底前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全年工作量测算,11月底前人才资源部完成全年二级单位考核奖励和部分业绩奖励的经费核拨工作;
年终完成学校对单位考评奖核拨和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决算工作。
第九条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
T=∑Ti
T1----考核奖励
T2----超教学工作量奖
T3----专项奖
T4----单位考评奖
(一)考核奖励T1=G1+G2+G3+G4+G5
1、G1----教师岗,按学校所聘用教师岗位系列分为一至十二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一。
2、G2----其他专技岗,按学校所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分为三至十二级考核奖励标准。
3、G3----管理岗,按学校所聘用管理职员职级岗位系列分为三至九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二。
4、G4----工勤技能岗,按学校所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系列分为一至五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三。
5、G5----领导职务岗,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领导职务岗位整体划拨。
图书馆、学报、档案馆、信息中心科室,按学校认定的科室数内聘任人数岗位整体划拨。
管理、工勤技能岗任职年限,为在本岗位等级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年限(年-年+1)。
任职年限档每聘期调整一次,聘期中仅对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做出调整。
(二)超教学工作量奖T2
T2=学院(部)教师人均完成教学校均标时以上数×
(教师人数×
80元/标时)+学院(部)实验人均完成教辅校均标时以上数×
(实验专技人数×
50元/标时+实验工勤人数×
35元/标时)。
(三)专项奖T3=Z1+Z2+Z3
1、业绩专项奖Z1,见附件一。
2、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奖Z2,按学院专业点数、教职工人数、教学教辅标时数的一定比例系数,将经费整体划拨到学院,由学院自行制定标准发放。
3、班主任管理奖Z3,按本科、研究生20元/生·
年核拨。
(四)单位考评奖T4=D1+D2+D3+D4
学院人均教学标时数(或实验教辅人均实验标时数)Q,0.75P≤Q≤P,当P<Q时,按Q=P取值。
考评奖系数C,0≤C≤1,为学校对各二级单位质量考评奖系数,由校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
奖励系数Y,依照当年绩效工资余额确定。
1、教师工作质量奖D1
=
2、实验教辅人员工作质量奖D2
=
3、其他人员工作质量奖D3
4、目标考评奖D4,对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从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管理服务和德育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目标考评奖励。
第五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十条考核奖励原则上按月发放,业绩奖励原则上按学期考核发放(以年度考核发放为主)。
学期考核、业绩奖励发放,由各二级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业绩奖励发放,各二级单位必须依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学期考核结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名册,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计财处(含电子版),在次月工资中发放。
第十二条学院回聘或外聘教师须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才资源部核准后聘用,课时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所聘课时不计入学院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学校将严格监管各单位对余额的再次分配情况,再次分配须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对教师系列余额必须用于教师的其它工作或奖励。
第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具体分配情况,每年度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并将年度结算明细书面通知教师。
学校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情况,列入对各二级单位的考核内容,并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机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委托机关党委管理;
图书馆、学报、档案馆、信息中心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委托图书馆党总支管理。
第六章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在非教学学院“双肩挑”领导干部岗位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管理岗或教师岗中某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序列执行,学校年终将实行“双考核”。
选择后,如本人所聘管理岗或教师岗等级未发生变动,在其聘期内不得变动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序列。
选择管理岗的,享受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和超教学工作量奖(所聘学院)。
聘用学院应安排一定的人才培养任务,学校按每人每年扣减学院50%校均教学标时数;
选择教师岗的,享受聘用学院教师岗待遇。
第十七条执行管理岗或其他专技岗(不含学院实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承担本岗位职责外教学任务,须征得中层或以上主管领导的同意,原则上安排在本岗位工作时间外,并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后报人才资源部。
教学工作奖按正高45元/标时、副高35元/标时、中职30元/标时,由人才资源部核拨至承担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单位。
年承担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校均标时的20%(含指导研究生工作),超出按20%计算核拨。
第十八条经学校组织部、人才资源部批准,派出校外挂职的教学学院教师、实验专技人员,派出期间考核奖励按派出协议执行或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减免学院教师、实验专技人员当月工作人数,考核奖励纳入单位考评奖内容和基数。
第十九条各类减免事宜的处理
(一)教师在国外进修提高,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全额工资期间,考核奖励学校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作为学校对教师出国进修的支持,减免学院教师工作当月人数。
(二)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产假期内凭独生子女证办理请假手续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考核奖励学校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减免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当月工作人数。
(三)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按二级单位上报的实际工作量,在单位总量中扣减。
第二十条病假、事假、旷工期间考核奖励的处理
(一)按学校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每学期累计5天及以内者,不影响考核奖励;
累计6天至20天以内者,从第6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30;
累计病假20天以上者,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15,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励为止。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以旷工论处。
院士、获得由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考核奖励全额发放。
(二)每学期事假累计3天及以内者,不影响考核奖励;
累计4天至6天以内者,从第4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20;
累计超过7天者,从第7天起每天扣发当月考核奖励的1/5,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励为止。
(三)旷工一天或未经组织批准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者,扣发当月考核奖励;
学期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半年考核奖励;
年度累计旷工五天扣发全年考核奖励。
(四)经学校批准请哺乳假参照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渎职、失职、寻衅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其他错误行为,酌情停发3个月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开除者自开除之日起停发全额绩效工资。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分别按6个月、9个月、12个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留党察看者,察看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被立案审查或停职的,在审查或停职期间暂停奖励性绩效工资,待结案或复职后,按有关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辞退、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解聘、未聘人员,从解聘、未聘的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因各种原因停发、暂停工资的人员,同时停发、暂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不享受当年业绩奖励和扣发次年度考核奖励6个月、12个月。
未经学校同意,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因同一事由,同时受两种及以上条款停扣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按最高规定标准和时间停扣。
上述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的处理,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学校处理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考核奖励和不低于上述条款的业绩奖励处理实施细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将日常考勤与学期、年度考核相结合,强化完善综合目标考核、激励、奖惩机制。
凡是因考核工作失职,学校将双倍扣回多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各单位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行使监督管理权,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校院两级自主管理、有效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在既保证教师身心健康,又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各学院要科学安排好每位教师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首次执行本办法,任职年限的截至计算时间为2014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人才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