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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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信念动摇。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信仰宗教或参与邪教组织;
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者。
(二) 政治立场蜕变。
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
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者。
(三) 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有自由主义倾向、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
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无理信访或带头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 党性原则缺失。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
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者。
(五) 宗旨观念淡漠。
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 法制观念淡薄。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
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
或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者。
(七) 组织生活散漫。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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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工作作风漂浮。
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
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或消极旷工、消极怠工,群众反响强烈者。
(九) 廉洁自律不严。
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各类选举或民主推荐、民主评议中搞非组织活动者。
(十)道德行为失范。
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堕落的生活方式,群众反响强烈者。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章评议认定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结合民主评议党员进行,采取日常了解掌握与专项调查核实相结合、党内评议与党外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认定的准确性。
第七条认定不合格党员,由支委会讨论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初步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票决实行“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参加支部大会的党员,必须占应到会党员数的80%以上),不合格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气
第八条认定不合格党员,必须区分十种界限,即:
一是区分思想认识一时跟不上形势与一贯反对、抵制党的
-3-路线方针政策的界限;
二是区分某一两项工作未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与长期意志消沉、不起党员作用的界限;
三是区分经验不足造成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损害党和群众利益的界限;
四是区分因年老体弱或家庭有实际困难而影响发挥作用与革命意志衰退、消极落后的界限;
五是区分企业党员因下岗、待岗外出务工等客观上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按时交纳党费与在岗党员因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活动、不交纳党费的界限;
六是区分因对个别党员有看法或对某项工作不理解而提意见、上访反映问题与无理取闹、带头或参与群众上访闹事的界限;
七是区分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群众不满与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乱纪的界限;
八是区分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无法参加党组织活动或发挥作用与党员主观上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愿发挥作用的界限;
九是区分偶尔参加棋牌竞技娱乐、某些民族风俗活动与长期聚众赌博、长期从事迷信活动的界限;
十是区分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与拒绝帮助教育、屡教不改的界限。
第四章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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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惩前虑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 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 公开、平等的原则;
(四)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其基本程序是:
(一) 核实问题并整理材料(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二) 党支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本人申辩意见;
(三)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四) 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五) 上级党委审查材料,并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后,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六) 党支部接到党委审批后,支部书记要及时找本人谈话,反馈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
(七) 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务公开栏公示等方式,宣布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对照标准,凡决定为不合格的党员,都必须给予严肃处置。
处置的形式主要是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退党除名、脱党除名、劝而不退除名)三种。
(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取得党内外谅解的,可给予限期改正,期限为
-5-一年。
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认改正的,取消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二)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应劝其退党。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 被认定不合格党员,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仍然无效的,应劝其退党。
(四) 党内已受过不连续的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予除名。
(五)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转变态度的,应同意其退党。
对作劝退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同意按退党处理。
对应受其他党内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六)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属基层党委审批。
不合格党员在处置后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不合格党员受组织处置的时间,从党员大会票决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
民主评议党员中发现严重违反党纪的,移交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来代替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需进行组织
-6-处理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党组)或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并按程序免去其所担任的党内职务,同时建议免去其担任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进行),然后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后,党组织要加强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
对已劝退或除名的,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和团结他们,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八条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有关旁证、组织审批等相关材料,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立卷归档。
其中,对限期改正党员的处置材料,先存入支部档案;
对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党员的处置材料,要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违反党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的归档,按纪检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XX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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