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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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运住非保税区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免予交付缓税利息。

7、用含有境内区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境外时,按所含进口料件数量征税。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港区概述含义: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功能:

具备目前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

(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国际中转功能。

目前中国的贸易进出口已经发展到14000多亿美金,但在中国众多的港口城市当中没有具有成熟国际中转能力的港口,中国绝大部分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周边国家进行输送,要想为了更好的参与国际间港口的竞争,首先就要拥有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口。

保税港区的建立首先就要担负起参与国际间港口竞争的功能,使我们自己拥有世界级的航运中心。

国际配送功能。

保税港区由于政策的支持和发展特点,已经具备了国际配送的要求。

保税港区不但有现代化的港口,同时也拥有保税物流园区。

在该园区内,世界各国的公司都可以开展国际配送的业务。

国际采购的功能。

目前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规定,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港口或区内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采购进港口保税区内仓储物流园区的国内货物,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向世界外分销;

采购进区的进口保税货物,同样可以在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

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将来企业入驻后,不但可以发展进出口贸易,同样也可以发展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以及保税港区企业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

国际转口贸易的功能。

在中国许多个省市,上千个港口开放城市当中,除了上海、天津、大连,目前还没有一个具有强大国际转口贸易功能的港口。

现在保税港区的企业就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功能。

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

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

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在进口加工、装卸后出口。

目前港区的众多优惠政策不是对现有的优惠政策简单叠加,而是从叠加中发挥更大的政策效应。

保税港区是海关按照我国国情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新兴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和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监管区域。

是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是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

真正自由贸易港是指设在国家与地区境内、海关管理关卡之外的,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

对进出港区的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自由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

目前排名世界集装箱港口中转量第一、第二位的新加坡港、中国香港,均实施自由港政策,吸引大量集装箱前去中转,奠定其世界集装箱中心枢纽的地位。

自由贸易港政策对发展外贸确实极为有利,但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的外贸、经济运行态势,税收监管政策等因素,还不宜在全国范围内过快推进。

当前保税港更多的是作为航运中心的配套政策实施,因此目前只有经过国家认定具备国际航运中心资质的沿海城市才可以申请并获得批准。

分别对应三个保税港区,上海港定位为“国际航运中心”,天津港定位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大连港定位

(二)保税港区管理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物流管理:

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储存期限。

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加工贸易管理: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特殊情况处理: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

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规定办理。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

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口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三)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报关程序1、地点: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

2、适用单证:

备案制“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免税(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港区货物运往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报关一般贸易货物出区:

直接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

属于优惠贸易协定下,符合原产地规定的,按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加工贸易货物出区: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贸易成品及残次品、副产品内销的,按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及包装物料,提出书面申请并批准的,可运往区外,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及其他危险废物需要处置的,凭环保部门批件出区。

出区展示:

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出区外发加工:

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货物运入保税港区的报关国产货物: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原进口货物:

区外企业向海关提供货物或物品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申报,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原已缴的税不予退还。

(六)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报关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一、概述

(一)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1、特定地区:

保税区减免税货物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2、特定企业:

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特定用途:

国内投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

科教用品;

残疾人用品等。

(二)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2、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义务不能免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飞机:

8年机动车辆:

6年其他货物:

5年(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出口许可证

(1)但港澳台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有关许可证。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手续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

(1)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

(2)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报关程序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减免税申请(货物进口之前的前期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1、特定地区(包括:

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1)保税区减免税货物A、备案登记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B、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A、备案登记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B、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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