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业务分类特征及处罚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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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业务分类特征及处罚案例

资金池业务分类特征及处罚案例

o《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o《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办法》)

o《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简称《试点办法》)

o《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简称26号文)

o《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简称28号文)

o《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简称《现场检查通报》)

o《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简称中基协29号文)

o《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简称《八条底线细则》)

o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及《八条底线细则》,资金池业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监管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违规案例

日前,基金业协会决定对中信信诚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行为采取暂停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责令中信信诚对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清理和整改。

违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8月13日,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3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3号”)设立第2期,资金规模4亿元,用于受让YL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YL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6个月,由YL集团按照年化12.5%的回购溢价率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

8月19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以投资顾问费名义划付的款项800万元。

9月3日,稳健收益3号向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划付款项800万元。

2014年9月23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第1期投资本金3060万元,同日,稳健收益3号清退了第1期资金3103万余元,并将43640.19元结转至第2期。

稳健收益3号第1期与第2期没有任何关联。

2015年2月2日,中信信诚决定将稳健收益3号第2期所持有的YL集团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投资期限延长1年,提高延长期内回购溢价率至15%。

稳健收益3号第2期的初始资产委托人为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月悦盈8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短期理财A型18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信诚短期理财A型19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4只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期间经过多次转让,2015年4月3日,稳健收益3号第2期的资产委托人为中信信诚管理的11只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每天开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

每天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使用摊余成本法按照10.5%的利率对稳健收益3号第2期进行估值;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期前将其持有的稳健收益3号第2期份额转让给中信信诚管理的其他不处于开放期或者每天开放的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价格按照10.5%的利率和对应持有期限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中信信诚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直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

截至2015年6月,中信信诚共有几十只资产管理计划相互关联并采用上述模式运作。

这些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现金管理计划),总规模约300亿元,按照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计算并发布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以按此进行申购赎回;二是每月或每季度开放的短期理财类资产管理计划(短期理财计划),总规模约150亿元。

短期理财计划的开放期交错安排,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按照既定的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

三是类似稳健收益3号的资产管理专项计划用于投资非标资产(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合计总规模的最多约50%投向非标专项计划。

当某只短期理财计划进入开放期时,其持有的非标专项计划会转让给其他不在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和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计划,待开放期结束后再认购其他进入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转让的非标专项计划,或认购其他非标专项计划。

基金业协会强调,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违背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极易形成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滑向庞氏骗局,金融风险潜藏期长,一旦爆发,就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严禁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资金池业务,今后将继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违规资金池业务进行甄别,对涉及机构从严处理,对资金池业务进行全面清理。

三、资金池的类型和特征

根据监管法规并结合实践经验,笔者将资金池业务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

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例如,中信信诚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

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开放或者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为了应对开放需要,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对非标专项计划进行内部交易,短期理财计划滚动发行,从而互相拆借流动性。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例如,中信信诚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

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应当分别备案的两个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1期和2期的名义在稳健3号同时存在。

中信信诚管理的其他非标专项计划也存在上述混同问题。

3、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例如,中信信诚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未能进行合理估值。

现金管理计划在投资范围不符合货币基金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

短期理财计划不得对非标专项计划简单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此外,中信信诚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

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中信信诚提供的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的收益率水平以及中信信诚的信用状况。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极易形成“刚性兑付”预期。

4、例外情形

1)风险处置

根据基金业协会拟对《八条底线细则》修改的讨论意见,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

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

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附录资金池业务监管政策

时间

规定

内容

2012.11

中国证监会局面谈了解证券公司资金池业务

北京和深圳监管部门进行电话和面谈了解证券公司资金池业务的进展情况。

2013.7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

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2014.4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6号文”)

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2014年

上海证监局《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主要表现为期限错配、短借长投。

即资金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产投向(如投向同一或不同的信托计划、专项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存续期较长(如3年、10年),资金存续期限与受让的资产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2015初

深圳证监局“广州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与创新高级研讨班”

个别子公司一对多产品存在定期开放申赎、投资范围不特定、滚动同时投向多个基础资产的现象。

2015.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3)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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