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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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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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指导本地的征收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所以,基本上每个省市都会制定本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指导本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进行。

年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详情参考以下文章。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县)人民政府(包括白云矿区、石拐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人民政府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委托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加强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四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或设立房屋征收部门。

市四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承担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单位),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不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审计、住房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征收年度计划。

市、旗(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核意见;市、旗(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市、旗(县)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一半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党办发[]32号)要求,由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设立专储账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五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房屋前仍在进行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合法。

  

(二)补偿费用的确定:

应以征收房屋前上一季度(或半年)个人或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基数的月平均数乘以停产停业月数计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应当对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征收人实施住房保障,对低收入被征收人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且50平方米内不找差价,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下简称住宅补偿价格)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只按照"征一还一"规定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十九条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我市房改售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比例获得补偿,公有住房承租人取得的补偿费用为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80%。

  非公有住房的租赁房屋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承担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业绩、诚信等级、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选定评估机构方式。

  1、被征收人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被征收人投票方式选定,得票数超过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选定为被委托评估单位,也可通过随机选取,即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个房屋权属证书为1票;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的按照1票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按照住宅补偿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住宅补偿价格低于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格),按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格)给予补偿。

  住宅补偿价格可以由市、旗(县)人民政府制定参考价格,每两年公布一次;住宅附属物补偿价格由市、旗(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同等地段的新建住宅,应按照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即相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

如果提供其他地段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计算,结清差价。

  实行产权调换,应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靠档安置,一般以10平方米为一档,超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10平方米之内按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补交差价,再超出10平方米之内按低于商品房价格高于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确定的优惠价格补交差价,另扩大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优惠价格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综合成本价是指新建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和综合配套费用,具体标准由实施房屋征收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征收平房住宅,简易楼房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套型面积。

平房住宅补助的套型面积最高户均不超过15平方米,简易楼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户均不超过10平方米。

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宅、简易楼房、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多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内面积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公摊面积。

补助的公摊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的10%。

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是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补助套型面积之和。

  第二十五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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