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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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新增条文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3、最多允许层数

原条文

5.3.1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54m;

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

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32m和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坚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

当确需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原条文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与其他建筑组合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第5.4.2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

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满足消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

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

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

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指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5、建筑保温防火原条文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

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4A: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

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

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

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A级保温材料。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料。

6、疏散楼梯间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

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为人员疏散提供较安全的疏散环境,有更长的时间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

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暈设置与疏散或避难场所直接连通的室外走廊,为老年人在火灾时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径。

对于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内动开启外窗的功能。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的楼地面距离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

7、避难间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

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

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不需另外增加12㎡避难面积。

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

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

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而积的要求为:

一般健康人员,0.28㎡人;

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

㎡人:

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而积为1.4㎡/人;

利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而

积为2.8㎡/人。

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

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直接的达到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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