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合作协议律师拟定版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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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合作协议律师拟定版本Word格式.docx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电子商务平台售卖的商品(下称“商品”)提供如下的服务:

a)商品入仓前物流运输综合服务。

b)商品海关备案服务。

c)商品申报入境报关服务,在B2B2C保税进口的通关模式下,商品申报入中国广州行政区域内的保税区(下称“保税区”)及入仓服务;

或在B2C直购进口的通关模式下,商品申报入中国广州行政区域内的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区(下称“监管区”)。

d)商品出仓即订单履行服务。

订单接受、制单、分拣、验单、包装、发运、清关与跟踪的仓储作业服务。

e)订单包裹中国境内快递派送物流服务。

2.在本协议下甲方提供的商品以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式通过B2B2C保税进口或B2C直购进口。

3. 甲方享有商品的定价权,并将其商品通过甲方指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下称“电商平台”)售卖给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下称“个人客户”)。

电商平台信息以及具体的通关方式以甲方在商品备案及申报时提供的信息为准。

8/7

1.商品备案

第二条服务流程

a)乙方有义务促使电商平台在商品进境前提前与乙方开展底层交易数据的对接及系统改造,以便及时传输相应的商品申报及交易数据。

b)甲方自行提供或通过电商平台在不迟于商品到港前的第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到港商品详细信息,以便办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备案手续。

甲方对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均予认可。

c)甲方确保进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并保证信息与商品真实情况相符,承担因信息不实等原因造成的责任;

如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因信息不实而遭受处罚或其他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商品申报入保税区或监管区

a)甲方需在不迟于商品到港前第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商品进境的需求,同时提供进境商品对应的备案信息、详细的到货信息以及完整有效的通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以便乙方有充足的时间代办商品申报入保税区或监管区的相关手续。

如有特殊的操作要求,甲方应同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还可以在商品进入保税区或监管区前代理香港至保税区或监管区的物流服务以及代理其他区段的物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香港机场提货、代理香港仓集拼作业、代理中港运输等,但甲方需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将信息告知乙方,以便办理。

b)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信息后,及时向甲方确认其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接受委托的项目。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委托信息,乙方及时代理各项物流服务、代办商品入保税区或监管区的报关、报检报验手续,代办运输安排商品进入保税区或监管区储存。

c)甲方需确保商品及其包装物、加固形式等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有关安全规定,处于适合运输、装卸及搬运的状态,如因商品的包装不规范或不稳固,导致商品发生损坏,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d)在商品通过B2B2C保税进口的情况下,商品进入保税仓后,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商品信息,安排对商品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验收,但上述验收仅为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的表面验收、抽查性验收,不对每一商品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验收。

甲方同意,上述抽查性验收,不妨碍乙方未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主张甲方没有全部提供真实的、与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商品的权利。

乙方在验收以及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商品与入仓信息不符,或出现污损、溢短、水湿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商品验收入仓后,乙方应及时在电商帐册中登记相关的入仓信息,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相关的进度。

商品在保税仓储存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商品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商品的实际价值为限。

但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i.不可抗力(见本协议第八条不可抗力定义);

ii.商品的合理损耗(即按跨境电商仓库作业量月耗损标准小于等于万分之三);

iii.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商品变质、损坏的。

e)在商品通过B2C直购进口的情况下,商品进入广州海关的跨境电商监管仓,乙方不承担货物验收及保管责任。

f)如商品在仓库储存期间超过有效储存期、或甲方发现商品有变质、损坏或可能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乙方将催告甲方对商品作出处置,甲方未能及时给予答复或因情况紧急乙方难以与甲方取得联系的,乙方有权自行对商品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将处置商品的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处置商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商品出仓

a)甲方的商品通过电商平台将商品售卖给中国境内的自然人。

甲方授权电商平台或自行向乙方提供商品的成交信息,对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予以认可,并确保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b)甲方负责通过电商平台向个人客户收取跨境综合税(或其他进口物品税)税款,并通过乙方向海关办理缴纳。

甲方有义务在商品被海关放行前安排向乙方支付跨境综合税(或其他进口物品税)税款或提前支付相应的预付款,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商品出仓。

商品放行出仓后,如遇甲方提供的申报数据有误、海关或税务部门补征、追征跨境综合税(或其他进口物品税)税款的,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有义务在收到乙方的通知的期限内安排将税款及相关费用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收款后代办缴款。

c)商品的成交信息经海关审批通过并被海关放行后,由乙方负责根据海关审批通关的商品成交信息办理商品出仓并代办快递手续,按照甲方预付款的数额存量核销出仓。

在代办快递时,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指定的快递方式安排有资质的快递公司交寄商品(如甲方没有指定,则由乙方安排有资质的快递公司),并取得相应的快递凭证后完成代办委托。

快递期间若发生商品丢失、损毁、延迟送达等风险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甲方需办理快递保价的,应在商品出仓前的合理期间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承担保价费用,否则乙方无需办理保价。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快递费用,由乙方统一向快递公司结算。

甲方对商品有特殊的包装要求或有意向采取其他的商品配送方式,应在商品出仓前在合理期间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4.货款收付

a)甲方委托电商平台向个人客户收取商品销售款项。

b)甲方如需委托乙方办理销售货款的收付结算的,应在商品《备案清单》所示的进境日期(下称

“进境日期”)后30个日历日内(如遇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确定销售

货款的收付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甲方应在商品进境日期后180个日历日内通过乙方完成销售货款的收付结算。

乙方根据外汇管理要求,在收齐当批商品的销售款项以及完整的付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品对应的《备案清单》所示的商品价格,一次性购汇支付予甲方。

乙方按照《备案清单》中所示币种向甲方付汇,外币汇率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银行零时零分开盘价

(现汇卖出价)汇率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汇率结算。

货款收付产生的付汇手续费、汇兑损益由甲方承担。

c)如甲方没有在进境日期后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货款收付结算的,则视为甲方通过具有跨境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销售货款的跨境结算。

在上述情况下,根据税务及外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通过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销售货款跨境结算的银行水单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和文件。

因甲方不及时提供而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三条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其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和资质,保证其提供的或委托电商平台提供的商品信息、成交订单信息及境内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商品的合法性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任何非乙方原因导致商品在通关等环节出现问题,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例如:

国家质检部门确认该商品不及格或不允许在国内销售而要求商品退运的仓储费、退运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在通关过程中,海关、商检等部门认为有需要提供额外的信息和文件,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

2.甲方授权电商平台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商品申报及成交信息。

甲方对电商平台提供的上述信息均予以承认,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上述授权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保证其存放在乙方仓库商品的合法性,并对甲方在乙方库内所有商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商品质量赔偿等法律责任。

4.甲方委托之商品,如是贵重物品(单件货值在人民币壹万元以上、)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恒温储存商品、超大超重商品、倾斜角度受限制的商品等特殊物品,甲方须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乙方书面注明根据商品特性所需的特殊处理、防护、施救等措施,没有注明或标注不清的,乙方将按照通常的操作习惯代办有关作业,甲方对一般操作方法的行为后果负责。

5.甲方应自行安排或委托乙方安排商品在各物流环节足额的货物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的业务,因实际操作的需要,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指定其他方代为履行本协议中甲方的委托职能,但需另行出具函件确保此委托方的委托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快递代办委托。

7.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计划举办促销活动的,甲方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邮件或将促销计划及促

销期间每日的销售及订单数量的预期等信息告知乙方。

8.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充分。

如因乙方提供了不实的信息,导致商品通关出现问题,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承诺遵守甲方规定的操作要求。

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同意代办快递委托,快递异常等相关赔付按照快递供应商合约合同执行,乙方配合理赔相关事宜。

10.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数据,供乙方与甲方进行财务结算。

第四条费用结算与支付

1.本协议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项目服务价格表》结算与支付方式。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约定数额的预付款(下称“预付款”,包括服务费用、快递费用预付款及税金预付款),用以抵扣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应付费用。

所需预付款根据甲方委托商品货物属性及月销售金额情况适时调整。

3.甲方应在商品出仓前向乙方付清对应商品的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快递费用等)及跨境综合税(或其他进口物品税)税款,或使用已经支付的预付款进行抵扣,因甲方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而导致额外产生的仓储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中,与商品订单相关的跨境综合税(或其他进口物品税)税款,甲方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安排支付给乙方,或使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支付的税金预付款进行抵扣。

4.乙方每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上月的相关费用账单,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

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

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账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认可乙方所提供账单。

甲方应在账单核对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月已发生的费用补充相应的预付款,或根据商品货量适时补充预付款,以确保商品的正常流转。

(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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