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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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学院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

第八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创新培养模式。

紧紧围绕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

强化实践育人,切实加强实践、实训教学,加强实验室、工程实践中心、实训中心的建设。

第十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

突出大学文化高品位,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第十一条学院办学规模确定为10000人。

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农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

第十四条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以教学为中心,视人才培养的质量为生命线。

学院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保证教学经费投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

大力提倡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和基础课程;

把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

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大力提倡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

加强实践育人环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加强教学质量自我评估,建立健全监测和保证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七条 

学院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院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条学院坚持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

采取“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党委核心、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

每届董事会任期四年。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学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依据董事会章程,举行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所议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任期四年;

设副院长三人,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由董事会依照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和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院院长任职的条件向社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院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院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

参加院长办公会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中层领导干部列席。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以及党组织管理机构。

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和参与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等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党务干部的提名、管理、培训、考核;

(四)领导学院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妇委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保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七条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工会下设职工诉求中心,为教职工提供申诉和救济渠道。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依据《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工作。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咨询机构,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授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教授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主任一般由院长担任。

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人。

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

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校友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三条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院图书馆、档案室、网络中心、教育技术中心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由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具有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按有关规定配备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服务、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生权益等。

第三十七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院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

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评价;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履行聘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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