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1号片区坪西地区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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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开发强度3

5.配套设施4

6.道路交通6

7.地名规划8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9

图表

1.总则

1.1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

外环大道以南,环城路以西,龙坪路以北,深惠大道西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81.63公顷。

1.2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审稿)、《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龙城、龙岗、坪地](2005-2020)》和其它专项规划。

1.3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原则,优化用地功能组织与协调原则,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原则,优先考虑落实公共设施原则。

1.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

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

《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

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功能与定位

2.1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

在产业发展方面,优化提升家具、工艺品等传

统优势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建设一个具有持续

竞争力的产业聚集区;

在城市建设方面,注重与周边片区协调发展,结合

新生安置区的建设,营造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综合片区。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

龙岗龙城—坪地新兴产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传统优势产业,培育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建设成为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城市综合片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

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

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详见本图则“图表”。

3.6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规划”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

“依据政府批件”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3.7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

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0%。

3.8本图则中富华路(暂定名)沿线二类居住用地中配套的商业用地,宜在其沿街进行布局。

3.9本图则内的04-03、04-12、04-13、04-14、04-15、04-16、04-17、04-18、04-20地块位于深圳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的医疗卫生影响控制线800米范围内,在该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时,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的相关规定。

3.10本图则范围外西侧已建成龙城垃圾焚烧发电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应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4.土地开发强度

4.1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526.2万平方米。

规划居住人口规模为7.0万人。

4.2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7图则中规划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下限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中的标准制定的指标控制,上限指标以图则规定的指标为准。

5.配套设施

5.1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人口规模综合确定。

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5.4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本片区污水排至横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表5.3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

所在地块号

备注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儿园

7

6

05-05

02-09、04-26、04-23、04-04、04-07、05-21、06-07

现状保留幼儿园为9班,02-09地块为9班,其余规划幼儿园为12班;

小学

04-27

30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2

03-06,04-10

分别为36班和54班

医疗卫生

设施

综合医院

04-30

300床

门诊部

05-01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06-01、03-03、01-09、02-09、04-04、04-01、05-21

3

文娱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05-07

02-14、04-14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8

04-26、04-23、04-04、04-07、02-09、05-21、06-07、03-03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02-07、04-13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03-03、04-01、05-21

4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居委会

5

05-03

04-26、04-23、04-04、05-21

社区服务站

02-09、03-03、04-01

社区警务室

04-26、04-23、04-04、04-01、06-07、03-03、05-21、01-09

商业设施

肉菜市场

05-16、04-28、01-09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停车场

02-20、03-11、04-18、04-24、05-04、05-14、06-01

停车位分别为168个,109个,717个,76个,253个,156个和120个

公交首末站

03-12、01-15

综合车场

04-16、01-03

电力设施

变电站

02-05

110KV

通信设施

邮政所

06-01、04-22、01-09

9

燃气设施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01-10

储量为15m³

10

环卫设施

垃圾转运站

04-19、02-08、05-15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环卫设施应合建;

再生资源回收点

04-19、02-08、05-15、02-20、04-24、01-14

公共厕所

02-20、04-24、04-19、02-08、05-15、01-14

环卫工人作息站

11

防灾设施

消防站

04-15

普通消防站

注:

下划线的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6.道路交通

6.1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深惠大道、龙坪路、外环大道、环城西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本片区内道路系统呈网格状,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

外环大道,红线宽度80米,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

深惠大道、环城西路、龙坪路、花园路、红线宽度40—90

米,为双向四车道、双向六车道或双向八车道;

城市次干路:

坪西路、富华路(暂定名)、兴华路、吉祥一路、紫荆路、

龙凤路(暂定名)、红线宽度30—40米,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

富兴路(暂定名)、龙胜路(暂定名)、顺景路、新园路、坪富

路(暂定名)、富惠路(暂定名)、龙胜路(咱定名)、富泰路(暂定名),红线宽度15-22米,为双向二车道。

6.3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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