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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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源保证等。

第七条承诺的形式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正式的公开声明等。

第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明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方向和思路,提出总要求。

投资集团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杜绝重大事故:

(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重大设备事故;

(五)其它重大事故。

第九条参与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方针、总体目标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实现“一职责、一目标”,通过各层次目标的实现,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成立投资集团安全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工作(如下图)。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与事故统计等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完成领导组交办的事项。

领导组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领导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研究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提出措施建议,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指导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制定、审批和发布集团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劳保用品和经费,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并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创造条件;

(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监督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七)组织集团安全生产检查调研工作和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监督审查集团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集团各子公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为职工办理安全工伤保险等;

(十)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管理,完成其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制度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审查;

(二)组织编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拟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提出措施建议,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提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

及时转发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及时起草印发有关安全预警通知、重大事故通报等文件;

(四)筹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印发会议通知,起草会议纪要;

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报告;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落实各子公司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明确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七)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加强报送、传达重要情况和有关信息;

(八)承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办公楼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办公楼,严禁在大楼内焚烧物品。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引外来人员进入楼内处置废旧报纸、杂志等物品。

(二)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不准在办公区私拉乱接电线,不得随意动用、开启各类电力机械设备,不得随意触摸、按动楼内的安全消防报警开关或按钮。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综合部和安保人员指挥,按指引路线有序撤离。

(三)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进出车辆应当服从安保人员的管理,停泊在指定位置,严禁在消防通道和行车道停泊车辆。

(四)集团公司安排员工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五)未经批准,各驻楼单位不得擅自装修改造办公用房。

特殊需要必须改造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批准,经批准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严禁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各类设备用房及其他公共区域。

(六)驻楼单位应当使用正规合格的电源器材和用电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

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关闭室内电源。

(七)各驻楼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办公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办公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建设类子公司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各子公司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项目法人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四)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五)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和市水利局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和市水利局备案。

(七)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类子公司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并保持清洁整齐;

对高危行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六)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依法履行对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办公地点进行检查;

(三)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各子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各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及生产经营活动环节。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一)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责令其暂停该项生产经营活动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

第五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集团内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及工程合同的规定执行。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的处理必须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

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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