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绵城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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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海绵城市奖励资金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新区)海绵办负责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方案设计初步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委托服务】市、区海绵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工作,如受托协助项目申报受理,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复核、相关项目现场的核查,以及受托组织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

第二章奖励类别、对象、标准、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奖励类别】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分为以下10项:

(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

(二)社会资本既有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

(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者规范编制奖励;

(四)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

(五)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励;

(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励;

(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励;

(八)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励;

(九)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设立奖励;

(十)PPP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励。

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年。

如实际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5亿元,则按实际核定金额奖励;

如核定的奖励金额超过5亿元,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则按5亿元与应奖励资金总额的比值进行同比例核减,最终确定项目的实际奖励额度。

第三项至第十项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评审产生。

其中,申报第四项至第七项奖励资金的,项目应当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规模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奖励项目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二)奖励标准

新建项目配建海绵设施的,按照占地面积15万元/公顷予以奖励;

同时,按照占地面积5万元/公顷对于设计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奖励条件

1.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项目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项目已完工;

3.海绵城市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4.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7年1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此项。

(规模较大的项目主体工程分期实施并分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分期进行申报);

3.落实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至少一项):

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载明海绵城市设计审查情况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5.运维单位出具的海绵设施连续正常运行三个月的记录;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第九条【奖励项目二】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项目出资人。

对既有项目进行海绵化专项改造的,按照海绵设施的竣工面积以及对应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0%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同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予以设计奖励(各类型海绵设施改造奖励标准见附表)。

奖励额度按占地面积核算累计不超过每公顷6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1.投资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申报主体为以下改造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非公立的医院、学校等社会化对公服务机构以及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单体建筑等项目;

3.改造方案设计通过区海绵办的初步审核,以及市海绵办的评审确认;

4.项目按照确认后的改造方案实施完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通过市海绵办的复核;

5.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

6.本项资金奖励设施类型仅限于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转输型植被草沟、过流净化型植被草沟、土壤渗滤池、湿塘、人工湿地、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等10类设施(具体类型见附件)。

1.方案确认阶段申报材料

(1)方案评审确认申请书;

(2)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属于经营主体的,提供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3)既有项目业主对于设计方案的意见,其中属居住小区的,应当提供方案设计公示材料以及业主委员会审议材料;

(4)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

(5)区海绵办的初审意见。

2.资金申请阶段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设计方案确认书;

(3)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以及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4)运行单位出具的海绵设施连续正常运行三个月的记录;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第十条【奖励项目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者规范编制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合法登记的组织。

海绵城市建设行业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的,奖励额度为30万元/项;

被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的,奖励额度为10万元/项。

1.编制标准或者规范的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标准或者规范获得国家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3.同一行业标准或者规范由多家主编或者参编的,应当联合申请并明确申报主体。

已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所规定专项资金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海绵城市相关的行业标准、产品标准、设计规范等正式文件;

4.由国家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标准的通知;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制经费来源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奖励项目四】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配建海绵设施建设项目且已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金匠奖/金牛奖/大禹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的原共同申请人。

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为80万元/个,每年2个。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获得过詹天佑奖/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大禹奖/金匠奖/金牛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大禹奖/金匠奖/金牛奖/市级或者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海绵设施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含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

5.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6.其他运行维护、监测、模型等有助于评选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奖励项目五】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团队。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一等奖2个,奖金30万;

二等奖4个,奖金20万;

三等奖8个,奖金10万元。

1.属于城市规划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2)获得过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等任一奖项的项目优先。

2.属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主体工程优良以上。

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1.城市规划类项目申报材料: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项目立项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项目获得过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或其他政府奖励等任一奖项的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类项目申报材料:

(3)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4)项目立项或者批准文件;

(5)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自评价报告;

(6)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7)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8)主体工程优良的验收证明文件;

(9)其他运行、维护、监测等有助于评选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奖励项目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竣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者团队。

作为申报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当受合法委托且实际承担海绵设施的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一等奖2个,奖金20万;

二等奖4个,奖金10万;

三等奖8个,奖金5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

2.主体工程优良以上;

3.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4.项目立项或者批准文件;

5.施工合同(原件备查);

6.施工过程的自评价报告(含施工组织、过程质量记录等,附业主评价);

7.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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