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自然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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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为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互补资源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有限公司的内部承包管理协议》,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 分公司,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1.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市场营销优势,充分挖掘(潜在)客户资源,乙方充分发挥政府高层
1.1诚信合作,平等互利,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 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关系疏通优势,双方共同经营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共负盈亏。
第二条合作期限
2.1合作期限为伍年,自2013_年_11月_01日起至_2018年10月30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作,再另行协商。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4
3.1合作人甲方以(×
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货币出资),作价50万元。
3.2合作人乙方以(×
实物、√人际关系资源、×
3.3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4.1双方同意分公司续存期间,以双方确认的《成本核算》为依据均摊分公司利润、亏损及债权债务;
4.2在企业年度,甲乙双方同意按照《 有限公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上缴当年的管理费后再进行收益分配;
4.3分公司盈利后,甲乙双方同意以盈利收益设立创建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具体另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保证金,该保证金不参与日常公司资金运作。
4.4分公司盈利后,甲方双方同意新设立的投资公司账户中预留100万元作为双方合作风险
4.5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
4.6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比例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作、退作,出资的转让
5.1入作: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5.2退作: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作;
②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作;
③任何原因退作需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且退作方不享有第4.4条合作风险保证金的分配权;
④退作后以退作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作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5.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合作负责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6.1甲方的权利:
①主要负责对外拓展市场业务;
②负责物资采购及工程施工。
6.2乙方的权利:
①主要负责上层关系的疏通及维护;
②负责合同策划及成本控制;
6.3双方共同管理分公司资金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常成本费用审核、公司账户管理及用于公司业务需要的其他关联账号管理等);
对外订立合同及支付款必须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签名确认。
6.4双方共同参议分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产品信息,现有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信息,商务机会,经营数据,服务网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业务计划,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忘录,协议书,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6.5分公司的公章及财务印鉴分别由甲乙双方指派会计、出纳分管。
所有合同、协议的签订及资金使用除了公章印鉴以外均需经双方签字同意,未经双方签字同意所签合同、协议
和资金使用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禁止行为
7.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7.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
7.3.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其他合作。
7.4禁止合作人单方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7.5.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8.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作期届满;
②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8.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一切合理开支,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收据和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其他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其中一份可以送工商局备案,一份可以送茂源公司备案。
合作人甲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合作人乙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