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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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电科:

对全厂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机电检修计划,建立健全设备台帐,保障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五)物管科:

负责全厂机电设备、配件供应工作,保证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主管为具体负责人。

(六)劳资办:

对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劳资办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七)综合办:

负责综合协调与服务、文秘及档案管理、车辆管理、信访稳定工作,综合办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八)政工科:

负责党委和工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党建工作,干部管理及宣传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九)生产车间:

各车间对所属区域内安全生产负责,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做好车间内部设备维修、技术革新改造、人员分配与培训等各项管理工作。

车间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

(十)车队:

对落地产品的安全转运、堆放、装载负责,保障生产车辆使用,队长为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管理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生失职行为,给我厂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但又达不到法律处分的行为进行追究,是厂内部的一种惩戒管理制度。

第五条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降级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同时,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行为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外,其余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处理,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以及其他后果等客观因素和本人态度,合理确定责任追究处理的幅度和档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并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制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对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行为的。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因素发生过错行为的不予追究。

对因失职行为应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并处200元经济处罚,但是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谈话教育,免于责任追究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不听劝阻和制止任意作为的;

(二)明知行为的发生已有过错仍然继续的;

(三)连续发生过错或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过错的;

(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行为的。

第十条因共同过失发生失职行为的,区分主次责任进行处理,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对其他责任者,按照其在共同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在共同失职行为中,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协调、配合人员负次要责任;

同是主办人员的,职务高的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对应当受到诫勉以上责任追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应负责任,降低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失职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经济损失标准的区分:

本制度所指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失职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经济损失标准区分如下:

一般经济损失是指5000元以上至3万元的损失;

一定经济损失是指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损失;

较大经济损失是指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损失;

重大经济损失是指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损失;

巨大经济损失是指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损失。

第十四条失职行为的事实情节区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六个档次。

具体追究事项情节的轻重程度,根据失职行为的具体情况认定。

第十五条失职行为的事实情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以及其他后果,都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客观依据。

第十六条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事项,一般按以下标准把握处理:

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处理,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调离岗位、降级使用或者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处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降职降级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处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造成影响的追究事项,一般按以下标准把握处理:

影响不大的,可以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

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给予通报、诫勉或调离岗位处理;

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给予诫勉或调离岗位处理;

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调离岗位、降职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的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厂成立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

组长:

厂长

副组长:

分管副厂长

成员:

各科室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批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

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办公室

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具体责任追究事项设在主管该业务的职能科室,负责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照厂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调查权。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事项按照受理、立项、调查、审核、审批、执行的阶段和程序进行;

责任追究处理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根据处理的档次和被追究人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和处理意见审批权限,分别由追究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审批。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形式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厂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公司及厂人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决策失误造成厂重大项目失败的;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厂财产被破坏、诈骗、盗窃及浪费的;

(五)违反厂重要数据保密规定,在统计、传递、汇报或保存过程中造成泄密并产生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六)因工作或沟通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被公司问责的;

(七)因工作不力造成本厂职工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八)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厂利益的;

(九)对外宣传或言论违反事实,对厂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安全、机电、技术、煤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事故及其他责任追究事项的追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及各自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处罚程度与公司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在评选先进、晋升职称、干部聘任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告自己曾受过的的责任追究,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受到责任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10日内,向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责任追究决定的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明确规定对某种行为给予责任追究,但其行为已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予以追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追究。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自下发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

附件:

******厂管理责任追究流程

 

*****厂管理责任追究流程

组长

副组长

责任追究办公室

责任人

综合办/企管科

Y

N

执行决定

申请复查

确认处理决定,并反馈意见

组织复查,并拿出复查意见

下发处理决定

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并拿出处理意见

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连续和稳定,打造高效的现代化选煤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追究制度根据《**选煤厂生产工艺管理考核办法》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

厂与生产管理相关的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

对全厂安全生产的协调、指挥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二)洗煤车间:

对原煤、洗煤、压滤(只包括浓缩)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三)装运车间:

对装运、压滤(只包括压滤)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生产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四)机电车间:

对全厂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生产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

(五)机电科:

对全厂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负责,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六)车队:

对落地产品的安全转运、堆放、装载负责,队长为具体负责人。

(七)物管科:

对全厂机电设备、配件的进货质量负责,主管为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厂成立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

生产副厂长

批准生产管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

第五条责任追究办公室

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办,负责生产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独立按照厂规章制度行使调查权。

第六条生产管理责任追究范围:

(一)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生产事故(影响矿井提煤1小时、洗煤双系统2小时以上)的;

(二)生产过程中,不听从厂的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三)生产过程中有意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的;

(四)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严重影响调查的。

第七条生产管理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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