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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学校设置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

(一)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班主任职责:

1.负责学生晨检工作

2.负责因病缺勤学生追踪调查工作

五、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要求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5.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⑴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

或发生死亡。

⑵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5例及以上;

或死亡1例及以上。

六、报告时限及程序

当出现符合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于2小时内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七、预警与应急反应

(一)预警

严格按照《中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条件,由县卫生局根据收到的相关信息或接到国家预警命令做出预警。

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发布预警命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

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二)应急反应

应急反应应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

1.《中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规定范围之外的普通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首先要求到医疗部门就诊,并做好跟踪调查和报告工作,属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发热、疑似食物中毒的,密切关注同班级的学生及其密切接触者,并参照《中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要求处理。

一旦明确诊断,并达到《中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则按照《中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反应原则和分级反应要求,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按普通呼吸道、消化道传染病隔离观察要求(见附件1、2),患病学生痊愈后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返校。

2.列入《中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中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反应原则和分级反应要求,做好应急反应工作,服从属地政府统一指挥和调度。

对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学校,可采取应急接种、停课等控制措施。

原则上,停课时间不超过必要的医学观察天数。

(三)应急反应的终止

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清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由原启动预案的部门终止预案。

十、采取停课措施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采取停课措施的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疫情非常严重且必要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建议停课措施的权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要求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照其分布特征和流行强度,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建议采取教学班、年级、或教学楼、学生公寓局部等停课措施。

(三)采取停课措施审批程序

1.采取教学班、年级、或教学楼、学生公寓局部等停课措施,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报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采取整栋教学楼、学生公寓、全校乃至全乡镇等停课措施由属地县政府决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政府备案。

3.消化道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主要采取隔离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措施,原则上不采取停课措施。

除非患病学生数较多,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形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停课措施。

4.停课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十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白果乡中心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

1.常见肠道传染病隔离观察要求

2.常见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观察要求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标准

 

附件1:

常见肠道传染病隔离观察要求

病种

潜伏期

医学观察期

医学观察内容

返校条件

病毒性

肝炎

15-50天

45天

精神、食欲和小便颜色等有无异常,并做好记录

1、保健人员在临床痊愈后再观察半年,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然后每隔三个月一次连续三次肝功能正常。

2、患儿出院后,不尚须继续观察一个月,且需持有区、县级或街道乡医院痊愈证明。

脊髓灰

质炎

3-35天

常见

7-14天

20天

有无发热、腹泻、四肢瘫痪等表现

隔离治疗不少于40天

细菌性

痢疾

1-7天

1-2天

7天

1、大便次数及性状做好记录。

对大便异常者,采肛拭培养一次。

并在园、所内暂作隔离,以待大便培养结果。

2、同班级出现续发确诊病人时,对班内密切接触学生及幼儿的保健人员进行带菌检查。

1、症状消失后,二次便培养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无便培养条件的情况下,应于症状消失后一周方可解除隔离

2、慢性痢疾和带菌者应定期进行访视管理,并通过药敏试验选择最敏感的药物给予彻底治疗,待便培养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周)均为阴性,方可解除访视管理

伤寒

5-39天

10-14天

3周

有无持续发热或腹泻症状。

患者停用抗菌治疗后1周,每周作尿、粪培养,连续两次阴性者方可解除隔离。

附件2:

常见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观察要求

白喉

2-5天

注意学生及幼儿有无发热、咽扁桃体内假膜、鼻涕带血、精神萎糜等,做好记录。

隔离期至症状消失后,咽拭子两次细菌培养阴性为止,或症状消失后14天。

麻疹

6-21天

10-11天

21天

注意学生及幼儿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口腔粘膜斑和皮疹。

出疹后5天,如有合并症状时应延长到10天。

流行性

脑脊髓

膜炎

1-7天

2-3天

注意学生及幼儿的体温和咽部粘膜有无炎症、皮肤及口腔粘膜有无出血等。

1、患者在临床症状消失后3天,但自发病日起不得少于7天。

2、有条件时要做细菌涂片或培养,连续二次阴性。

猩红热

0.5天-12天

12天

注意学生及幼儿有无咽喉炎症或扁桃体炎的症状,可疑患者及时送院治疗。

病人应呼吸道隔离治疗,隔离期为6天。

百日咳

2-23天

7-10天

注意学生及幼儿有无呼吸道卡他症状

自发病后隔离40天,或至痉挛性咳嗽出现后隔离30天。

水痘

10-24天

12-17天

注意观察学生及幼儿有无皮疹。

痂皮硬结干燥,无新疹出现,或出疹后7天,均不得少于发病后14天。

腮腺炎

7-35天

10-21天

注意观察学生及幼儿有无发热、单侧或双侧腮腺肿痛。

腮腺肿退后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标准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未出现人间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1-30例;

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

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1-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

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

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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