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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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审核上报工作。

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厅高管局)受厅委托负责机电设备供应商从业单位的信用复审工作。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厅质监局)受厅委托负责监理和试验检测从业单位的信用复审工作,同时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其它从业单位信用提出复审意见。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同时负责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的初步评价工作,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七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考核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从业单位在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和综合评分法,按照初评、审核(复审)、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高速公路以及非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由各项目法人初评,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它重点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初评,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条不定期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重大失信行为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两级程序进行。

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厅公路局、厅高管局、厅质监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及项目法人等对从业单位提出的重大失信行为报告,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下同)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

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法人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项目法人在信用评价中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信用评价,由其信用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对于在第一年年度信用评价时评定为A级和AA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若第二年内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以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其信用等级将从第二年以后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B级。

第四章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必须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通过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办理企业信用申报,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初次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审定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一)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

(二)在国内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有1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

(三)在国内2个及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有2项及以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

(四)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为C、D级信用等级的,分别给予C、D级信用评价。

(五)从业单位资质发生改变的,其信用等级不变。

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原信用等级。

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五章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年度信用评价基本对象是从业单位在重点公路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行为,信用初评单位、审核(复审)单位均基于各承包合同段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和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分别为100分。

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分以上的,信用为A级;

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75)—90分之间的,信用为B级;

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60)—75分之间的,信用为C级;

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

第十八条年度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

信用初评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并给予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

信用审核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信用审定单位对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它行为分别进行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和评分,并给予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分。

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2),高速公路机电设备供应商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含不定期信用评价标准)由厅高管局具体制定。

其它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3)。

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均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

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2中《失信行为记录表》的格式填写记录表,记录人、复核人及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予以签认,作为信用定期考核和信用年度评分的依据。

未经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认的《失信行为记录表》,信用初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信用审核单位确认后方可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其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在每季度全面考核一次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给予季度信用考核评分,在本项目内予以公示公布,并报信用审核单位、审定单位备案。

其它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定期考核制度由厅公路局具体制定。

第二十一条投标失信行为扣分、其它行为评分标准分别详见附件4、附件5。

信用初评单位、审核(复审)单位应及时将从业单位发生的投标失信行为、其它行为向审定单位报告。

信用审定单位按附件4、附件5的规定对从业单位发生的投标失信行为、其它行为实时进行信用处理和信用记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信用处理包括限制投标、禁止投标和列入黑名单(D级信用等级)等三种形式。

受到限制投标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限内参与省内重点公路招标投标活动时按C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对待,在中标合同段数量、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方面给予限制,信用等级不变。

受到禁止投标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限内禁止参与重点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等级不变。

受到列入黑名单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内其信用等级为D级。

第二十二条年度信用评价时,信用初评单位和审核单位只能给予从业单位A、B、C、D级中任何一个信用等级。

信用初评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A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原则上不能超过评价从业单位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信用初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档案。

凡是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C、D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信用初评单位在上报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上报其全部定期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有评为D级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D级。

(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C级的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20%,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C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无评价为C级、且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不少于85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级。

1.承包合同段数量在2个以内(含2个),且有1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2.承包合同段数量在3-9个之间(含9个),且有2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3.承包合同段数量在10个以上(含10个),且有3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四)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A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A级。

(五)以上定级原则均不符合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B级。

(六)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中只有投标行为得分、无履约行为得分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B级及以下。

(七)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本年度信用评价只能为B级及以下,下一年度起正常参与年度信用评价。

因不定期信用评价或信用处理获得D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若年度信用评价时仍处于信用处理期内,则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信用处理期结束后其信用等级恢复为被处理前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B级;

若年度信用评价时已过处理期,则正常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八)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升级不得跨级审定。

第二十五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在下一年4月1日前公布。

第六章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根据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对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的调整。

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变化。

信用审定单位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

(二)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

(三)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计量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八)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九)不注重环保,野蛮施工引起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川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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