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公共服务设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镇公共服务设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0.7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1.0.8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
2.1分类和代号
2.1.1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村镇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社会保障。
2.1.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类)分为七大类,分别为C1—行政管理用地;
C2—教育机构用地;
C3—文体科技用地;
C4—医疗保健用地;
C5—商业金融用地;
C6—集贸设施用地;
C7—社会保障用地。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需进一步划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宜执行本导则2.1.3--2.1.9条。
2.1.3在C1行政管理用地中,宜分为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地;
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用地;
C13—市场管理、税务管理、市容管理等各专项管理机构用地;
C14—经济、中介机构用地。
2.1.4在C2教育机构用地中,宜分为C21—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C22—小学用地;
C23—初级中学用地;
C24—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用地;
C2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和专科院校用地。
2.1.5在C3文体科技用地中,宜分为C31—文化娱乐用地;
C32—体育用地;
C33—图书科技用地;
C34—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2.1.6在C4医疗保健用地中,宜分为C41—医疗保健设施;
C42—防疫与计生设施;
C43—疗养设施用地。
2.1.7在C5商业金融用地中,宜分为C51—旅店、饭店及旅游设施用地;
C52—商店、药店、超市用地;
C53—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用地;
C54—理发、洗衣、劳动服务等用地;
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用地。
2.1.8在集贸市场用地C6中,宜分为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用地;
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用地;
C63—畜禽、水产品市场用地。
2.1.9在社会保障用地C7中,宜分为C71—残障人康复用地;
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用地;
C73—养老服务站用地。
2.2分级配置
2.2.1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其中乡镇包括中心镇以外的一般建制镇和乡。
2.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中确定的级别配置,对个别需要调整级别的,要经过充分论证。
2.2.3中心镇、一般镇和乡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镇区或乡驻地外,还应服务于镇(乡)域。
服务范围超过镇(乡)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其服务范围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2.2.4中心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于本村外,还应考虑为周围村庄服务。
2.2.5基层村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服务于本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
2.2.6各级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表的基本要求。
表1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置一览表
类别
项目
中心镇
乡镇
中心村
基层村
行
政
管
理
C1
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
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
/
C13、建设、市场、土地等管理机构
○
C14、经济、中介机构
教
育
机
构
C2
C21、幼儿园、托儿所
C22、小学
C23、初级中学
C24、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
C25、职教、成教、培训、专科院校
文
体
科
技
C3
C31、文化娱乐设施
C32、体育设施
C33、图书科技设施
C34、文物、纪念、宗教类设施
医
疗
保
健
C4
C41、医疗保健设施
C42、防疫与计生设施
C43、疗养设施
商
业
金
融
C5
C51、旅店、饭店、旅游设施
C52、商店、药店、超市设施
C53、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C54、理发、洗衣店、劳动服务等
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
集
贸
设
施
C6
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
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C63、畜禽、水产品市场
社会
保障
C7
C71、残障人康复设施
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
C73、养老服务站
注:
●—应建的设施;
○—有条件可建的设施;
/—一般不建的设施。
3教育设施规划
3.1分级与选址
3.1.1中学以上的各类学校一般由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统一布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布局规定。
3.1.2按照提高教学质量、方便学生入学、保证学生安全的原则,一般应在镇区以上城镇设中学,中心村以上村镇设小学,基层村设学前教育设施。
距中心村小学距离远的基层村,可设小学分校或初级小学,安排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学。
3.1.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环境安静、排水通畅,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1.4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与城镇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学校选址应避开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
3.1.5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3.1.6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村镇绿化带。
3.1.7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独立建设。
三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3.2配置标准
3.2.1教育设施的配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符合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不应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
3.2.2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小学按照66生/千人计算;
初中按照33生/千人计算;
高中按照28生/千人计算;
幼儿园按照23生/千人计算。
3.2.3小学按照45生/班计算;
初中按照50生/班计算;
高中按照50生/班计算;
幼儿园按照30生/班计算。
3.2.4寄宿制学校小学按30%的学生人数寄宿,且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4.5m2;
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
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
3.2.5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校,设立九年制学校,用地面积按照小学、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7.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5m2/生,运动场面积满足3.3m2/生。
九年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
学校最小规模不小于24班。
3.2.6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初中、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8.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7m2/生。
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
3.2.7小学规模宜在12班以上,但不宜大于60班。
3.2.8初中设24班或30班;
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
3.2.9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
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3.2.10幼儿园可设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
3.2.11乡镇初中、小学要按全乡镇学生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
表2教育设施配建表
名称
一般规模
服务规模
(万人)
最佳服务半径
(m)
配置标准
建筑限高
运动场
备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生)
小
学
18班
6100
14580
≤1.2
500
7.5
17
4层
普通教室层高≥3.6m
200m环
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
小学运动场应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
室外活动场地满足8m2/生。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4班
7560
17280
1.2~1.6
7
16
250m环
30班
8775
18900
1.6~2.0
6.5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