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审核重点问询及回复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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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审核重点问询及回复案例分析

科创板审核、重点问询及回复案例分析快报(4月13日)

 

2020年4月13日,科创板上市委第15次会议共审核并通过1家企业,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具体情况如下:

(一)埃夫特

 

根据埃夫特招股说明书,公司属于智能制造装备行业,主营业务为工业机器人整机及其核心零部件、系统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

发行人主要产品分为三大类别:

核心零部件产品、整机产品、机器人系统集成解决方案。

1、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考虑到芜湖建投系奇瑞控股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30%,奇瑞控股系奇瑞科技的控股股东,且芜湖建投与奇瑞科技存在股权上的紧密联系,奇瑞科技自愿与芜湖建投控股的芜湖远宏保持一致行动。

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认为,芜湖建投与奇瑞科技基于上述关联关系应构成法定一致行动人。

2、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1)芜湖建投、远大创投、睿博投资的股份锁定情况

根据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及睿博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及睿博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及睿博投资分别出具的说明,其在《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内将不会协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文件,

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认为,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以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合格上市届满三年之日,芜湖远宏、远大创投与睿博投资均保持并将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2)发行人重要股东已承诺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发行人重要股东信惟基石、鼎晖源霖于2017年认购公司增发股份时已作出如下承诺:

信惟基石、鼎晖源霖不得谋求公司的控制权或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满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IPO审核相关规定,信惟基石、鼎晖源霖采用适当方法促使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谋求公司的控制权或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信惟基石、鼎晖源霖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过高导致可能违反前述规定时,信惟基石、鼎晖源霖应当采取向其非关联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等方式避免违反前述规定。

(3)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控制权的影响

若《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上述一致行动解除,鉴于远大创投为芜湖远宏的控股股东,芜湖建投为远大创投的控股股东,芜湖远宏与远大创投为法定一致行动人;芜湖建投为芜湖市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芜湖市国资委可控制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合计持有的发行人37.04%表决权,超过发行人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一。

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其他任一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20%。

同时,在发行人的董事会中,芜湖远宏及远大创投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共5名,超过发行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使《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及奇瑞科技合计持股比例及拥有的董事会席位,已经能够对埃夫特董事会、股东大会产生重要影响,可对埃夫特形成有效控制。

因此,即使《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上述一致行动安排解除,认定芜湖市国资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一)》之问答10,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二)》之问答5之规定,发行人控制权不会受到影响。

综上,《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各方已确认在《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内不会协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且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未曾解除过《一致行动人协议》;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合格上市届满三年之日,芜湖远宏、远大创投与睿博投资均保持并将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股东中,未有其他可以对发行人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即使《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上述一致行动安排解除,芜湖市国资委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因此,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3、核心技术人员竞业禁止的核查程序

(1)关于竞业禁止期限的相关要求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相关境内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律师查验,境内核心技术人员从其先前所在公司离职至今均已超过2年,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的最长竞业限制期限。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境内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竞业禁止协议。

B、根据相关境外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律师查验,境外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均已超过15年;根据意大利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意大利民法典第2125条规定,雇员离职后的活动限制期限,对于曾担任管理层的员工不得超过5年,对于普通员工不得超过3年。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境外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竞业禁止协议。

 

(2)关于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奇瑞汽车出具的确认函,许礼进与奇瑞汽车之间不存在有效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任何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离职后未领取过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许礼进不存在损害奇瑞汽车相关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形,与奇瑞汽车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奇瑞汽车与许礼进目前任职的埃夫特及其子公司亦不存在任何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许礼进、游玮、肖永强、党进、DanielePillan、CarloPaletto、葛景国、冯海生及MarcoZanor分别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如下:

本人不存在未经合法授权利用第三方技术、秘密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未使用涉及任何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可能的技术、资源、资金进行研发,不涉及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与入职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任职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竞业禁止的有效约定,不存在收取前任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关于离职后固定期限内所产生知识产权归属于前任公司的承诺或协议约定,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况;与前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有关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纠纷及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与其前任职单位签署的尚在有效期内且正在执行中的竞业禁止,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4、海外并购技术及吸收创新技术在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

 

(1)技术进出口环节不存在相关法律限制

根据意大利律师的说明,WFC、Evolut、CMA及Robox的核心技术所属行业均不属于意大利禁止或限制出口类技术行业,发行人从意大利吸收上述技术至中国使用并做进一步的开发、创新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稿)》(商务部令[2007]第7号)并参照《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稿)》(2018年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上述核心技术不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发行人将上述核心技术吸收创新并应用于中国市场,不存在相关法律限制。

(2)发行人有权决定海外并购技术的使用事项,不存在侵权风险

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与WFC、Evolut、CMA签署的并购协议等文件中未对发行人使用、开发利用上述海外并购技术进行限制。

且发行人作为上述被并购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全资股东,有权决定上述被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事项。

发行人与Robox签署的投资协议等文件中约定,若Robox处置任何无形资产(包括软件或专有技术),则该等事项需要经过至少一名发行人委派的董事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同时,Robox授予合资公司瑞博思一项独占的、不可转让的许可,许可瑞博思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使用许可技术,但瑞博思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或再许可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

在严格遵守协议条款的基础上,瑞博思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在地域范围内生产、装配、经销、销售和推广含有许可技术的产品;若瑞博思独立对上述许可技术进行改良或改进后的技术由瑞博思享有权利、所有权和相关权益。

综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瑞博思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在中国地区独占使用Robox技术,不存在相关法律限制及法律风险。

发行人购买了“HeadforContinuousPrecisionMachiningofThree-dimensionalBodiesandProcessingMachineWhichIncludesSaidHead(用于三维体上的连续精密机加工的头以及包括所述头的机加工设备)‖,已办理完成专利权人变更登记,合法拥有该专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海外并购技术及吸收创新技术在目前的使用过程中不存在相关法律限制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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