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流程Word下载.docx
《项目招投标流程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项目招投标流程Word下载.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审定后的招标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包括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踏勘现场或标前会议
如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或标前会议的,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
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
发出招标文件时间距离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
九、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
十一、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十二、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指定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十三、定标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合同签署: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七、招标过程资料整理归档。
委托招标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委托代理人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委托代理人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委托代理人开展招标工作;
4、对委托代理人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授权由委托代理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本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8、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委托代理人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0、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委托招标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
3、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备案情况向招标人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招标人审查同意;
6、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
7、不得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积极提供;
9、委托代理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10、委托代理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委托代理人专有。
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招标人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委托代理人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
谁委托谁付费"
。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
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
率)
服务类型
中标费率
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1%
0.2%
10000——100000
0.05%
1000000以上
0.01%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
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
1.0%=1万元
(500-100)万元×
0.7%=2.8万元
(1000-500)万元×
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
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
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
招标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
送: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