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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婚姻家庭罪Word格式.docx

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追究民事责任

  一、现象

  20XX年一部关于房子,婚外情的电视剧《蜗居》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凡响的关注。

从这里侧面的反应出来了现如今的社会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是通奸、姘居、包二奶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由于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第三者概述及界定

  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

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

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是关系暧昧说。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

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

  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

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该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于婚姻关系完全的破裂的行为。

  那么符合本文讨论的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观可责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对方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了对方婚姻关系破裂。

  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

  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

  婚外情、重婚还有通奸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现象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早在人类社会有了婚姻制度以后就有了这些现象,分析其产生有以下原因:

  1、古代婚姻法:

一夫多妻制的男权霸道性及无自由的婚姻选择我国从夏朝开始进入以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为特征的奴隶社会。

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支配下的父权制。

它源于氏族社会长期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它以血缘为纽带,用“礼”调整家族内部矛盾关系,维护家长、组长的通知地位和世袭特权。

我国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仅仅对于妻子而言,妇女一生要绝对的服从男权,甚至男子死了女子也要为所嫁男子献出生命,以忠于男子,这就是古代的殉夫制。

在此情况下,女人毫无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甚至是性的长期压抑。

则会产生婚外情。

另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无感情可言,势必会导致婚外情的发生。

当然这些是被迫的。

2、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西方国家先进的体制、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西方的享乐主义观念“性自由”“性开放”的思潮也蜂拥而至到我国。

"

性自由"

口号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尤其是北美。

它是从反对男女不平等的婚姻观念和性观念开始的,然后走到一个极端,认为身体和性都是个人财产,自己可决定如何处置、使用。

这一口号抛弃了对性的社会制约,否定了性道德的合理内容,使性自由成为一部分人性滥交的借口。

与“性自由”相伴的还有“性解放”等,意思差不多。

如果把其中“性”这个字先拿掉,从自由、解放这类词汇上,大致也可以看出它的理论来源。

与自由、解放等相对应的就是专制、压迫等。

因此,性自由简单说也可以看成是对性专制、性压迫的反抗。

  了追求刺激和满足自己肉体的欲望而置责任于不顾,重婚、姘居。

、婚外情的现象日益增多。

  3、法律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规制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对第三者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非是军婚或者重婚这样的事实有法律依据。

其他的行为更多的是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其中的力度不够大,没有强制性。

在过去,第三者的现象较少是道德约束力强的情况下,尚可以对第三者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现在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行为在广泛性和严重性不断增加,仅仅靠道德舆论显然是不足以遏制第三者的现象的。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部健全,没有明确的、系统的确认第三则侵权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局限于过错方配偶的侵权责任,对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没有任何规定。

由此可知,对第三者法律责任规制的缺失,也是造成第三者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所产生的危害

  1、第三者的行为常常危害到家庭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小组成细胞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因为第三者的插足可以诱发很多犯罪的案件,使得社会治安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近几年来因为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伤害、杀人案件不断的增加。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40万个家庭中。

多数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等。

  四、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的依据

  

(一)

(一)法理基础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给个人、家庭、社会等都造成了相当的危害性,然而,学者们对运用何种规范方式进行规制的观点并不统一。

其中一部分观点只赞成运用道德来调整这种行为,这显然是偏颇的。

道德的调整有其独特的一面,在调整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上是不可缺少的,但道德并不是万能的,由于道德本身的缺乏明显强制性的特点,使得在规范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上常常软弱无力。

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推进,使得道德已经不在像以前那样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确确实实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故而需要法律来作为调整手段之一。

笔者认为第三者行为应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且道德和法律如何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应根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本身的特点来确定。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

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因其具有伦理性强的特

  篇二:

婚姻家庭领域犯罪原因与对策

  婚姻家庭领域犯罪原因与对策

  杨功涵

  沈阳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研究会副会长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不同程度的发生变化。

婚姻家庭这个堡垒,在承受社会因素冲击的同时,内部也在发生不断的变化,甚至出现违法犯罪情况。

探讨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的原因与对策,对维护社会家庭秩序,促进社会家庭的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原因

  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随着人类物质、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从而,促成了婚姻家庭领域内在的改变。

婚姻家庭领域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变态的社会现象。

在这个犯罪领域,犯罪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失去了人类应有的情感道德意识,将人类应有的亲情淡忘,一切随心所欲,致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其中,有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婚姻家庭成员对社会、对家庭不堪基于现状的原因。

比如:

为了追求物质生活的享乐,抛弃了自己的配偶和子女,与富人混到一起,使原有的家庭受到破坏,导致配偶过度冲动,引发伤害杀人事件;

这其中,也有道德伦理思想的改变,导致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的形成。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不能及时沟通,一些条件有差距的男女,在婚后受门当户对的传统观

  念的影响,将该婚姻家庭视为不相称,而经常发生矛盾,导致一方因被抛弃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等等。

具体的来说,婚姻家庭领域内的犯罪应归纳为以下七种原因:

  1、由于婚姻结合的方式缺乏理性的思考而导致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比如:

过分追求门当户对,使本来没有感情的男女双方,因为彼此都是高干家庭、富二代子女、高知后代等等,因一些人的撮合或父母的责令而使之走在一起,而这些家庭在婚后往往并不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出轨、分居等等。

当一方发现对方在没离婚的情况下与第三方有染时,一时冲动酿成伤害杀人犯罪等等。

  2、传统的贞操观念导致婚姻家庭领域出现违法犯罪情况

  很多人按照传统的伦理道德,要求女方在与自己结合时应当不存在婚前友好和婚前性行为,而女方往往为了追求婚姻的结合,出于本能,对此守口如瓶。

而一旦男方婚后发现或感觉以后,便会经常对女方实施暴力,造成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情况。

  3、不良的婚姻理念照成婚姻家庭领域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一些年轻时尚男女,追求试婚,而在试婚以后,一些男女被迫在感情并没有达到结婚的程度时,草率的办理了结婚登记,而随之来到的又将是分手和离婚,而失身的一方往往有一种被骗的感觉,于是,在即将被抛弃时便产生了报复的理念,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婚外情、性开放是造成婚姻家庭方面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些夫妻不能忠贞于自己的婚姻家庭,出于对时尚的崇拜和过度的性解放,经常出现婚外情、婚外恋,乃至非法同居的情况,一旦此

  问题暴露以后,必然引起对方的愤慨,理智的一离了之;

简单的则要大动干戈,直至酿成伤害或杀人犯罪。

  5、传统的生育观念也是导致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的原因之一

  传宗接代、生儿育女本是人之常情,任何一个婚姻家庭都离不开这个方面的追去,但是,生儿育女它也受个人的生理情况等多方面的左右,一些男女,将不能生育子女归罪于对方,甚至努力将对方逐出家门,而不考虑自身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受到冤枉的一方,必然与之伦理,言语不和,冲突必然,在此情况下,稍有不慎,违法犯罪情况因此而生。

  6、娶妻纳妾,多妻多福等传统不正常的思想观念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犯罪情况的发生

  一些掌权人、一些富人在奢侈的同时,不能正确把握自己,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或者钱财作为满足自己的私欲的资本,在家庭之外,不仅有小二、小三,甚至小四、小五之类,当自己的配偶发现此情况后,必然与这些外来的“妻妾”发生冲突,在导致这些有权人、有钱人受到惩罚的同时,他们也往往因伤害或杀人犯罪而锒铛入狱。

  7、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也是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的原因之一

  一些婚姻家庭本来可以安居乐业,但是,面对豪华车、房,在对比富人消费方式的同时,自感收入颇微,为了寻求高档消费,为了追求富人的生活,一些家庭不仅是夫妻双方,而且是父母子女共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比如:

举家贩毒、共同盗窃等等。

  二、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的预防、对策

  研究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成因,主要是为政府、为社会提供防控对策,以有效的遏制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本文拟从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1、从预防方面下手,可有效的减少或遏制婚姻  

家庭领域的犯罪

  

(1)、对有犯罪倾向的家庭成员进行预防。

  有些违法犯罪人人员,虽经该造,但其并未从根本上受到教育,他们不劳而获,不务正业,不仅在社会上称雄霸道,而且在家庭中也专横跋扈,极易造成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因此,对这些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进行预防十分必要。

  

(2)、对不健康的婚姻家庭成员进行预防

  有些婚姻家庭,因第三者插足或者婚外情等等引发不和谐因素,经常发生矛盾。

对于这些家庭无过错一方应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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