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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定义包含俩个含义:

(A)管道的作用:

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流动。

1)流体:

于有些标准中称为介质。

流体可按状态或性质进行分类。

a)按状态分:

气体;

液体;

液化气体:

是指于壹定压力下呈液态存于的气体;

浆体:

是指可燃、易爆、有毒和有腐蚀性的浆体介质。

b)按性质分:

火灾危险性;

是指可燃介质引起燃烧的危险性,分为可燃气体、液化气体和可燃液体。

有甲、乙、丙三类。

爆炸性;

和空气混合后可能发生爆炸的可燃介质或于高温、高压下可能引起爆炸的非可燃介质。

毒性;

按GB5044分级。

有剧毒(极度危害)和有毒(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俩大类四个级别。

腐蚀性。

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且对管道材料造成损坏的物质。

2)输送流体:

依靠外界的动力(利用流体输送机械如压缩机、泵等给予的动能)或流体本身的驱动力(如介质本身的压力)将管道源头的流体输送到管道的终点。

3)分配流体:

通过管系中的支管将流体分配到设计规定的多个预定的设备或用户。

4)混合流体:

将管系中来自不同支管中的流体于管道中进行混合,如稀释等。

5)分离流体:

将管道内部不同状态的流体通过支管进行分离,如汽液分离、油水分离等。

6)排放流体:

将管道内部流体通过支管进行排放,如超压放空、排放被分离的流体等。

7)计量流体:

通过设置于管道系统中的计量仪表对输送、分配的流体进行计量,如测量流量、压力、温度和粘度等。

8)控制流体:

通过设置于管道系统中的控制元件对管内流体的流动进行控制,如调压、减温、流体分配和切断等。

(B)管道的构成: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管道支承件)等组成,是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的装配总成。

1)管道组成件:

指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管道特殊件。

所谓管道特殊件,是指非普通标准组成件。

是按工程设计条件特殊制造的管道组成件,包括膨胀节、特殊阀门、爆破片、阻火器、过滤器、挠性接头及软管等。

2)管道支吊架:

用于支承管道或约束管道位移的各种结构的总称,但不包括土建的结构。

有固定支架、滑动支架、刚性吊架、导向架、限位架和弹簧支吊架等。

于国家标准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也称为管道支承件,包括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

a)管道安装件:

指将负荷从管子或管道附着件上传递到支承结构或设备上的元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锚固件、鞍座、垫板、滚柱、托座和滑动支架等。

b)附着件:

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方法附装于管子上的零件,包括管吊、吊(支)耳、圆环、夹子、吊夹、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等。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于我国现行压力管道法规中也统称为压力管道元件。

二、压力管道的概念

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壹部分。

从广义上理解,所谓压力管道,应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

但从我国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以后,“压力管道”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专用名词。

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

“于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国务院2003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将压力管道进壹步明确为“利用壹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渄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这就是说,当下所说的“压力管道”,不可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

这里所谓能燃爆、能中毒或有腐蚀性,具有如下内涵:

介质的燃爆性:

即介质具有可燃性和爆炸性,于壹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或爆炸,酿成火灾和破坏。

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等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也包括容易引起爆炸的高温高压介质如蒸汽、超过标准沸点的高温热水、压缩空气和其他压缩气体等。

其中,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共分为甲、乙、丙三类。

其中甲、乙类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分别规定为:

甲类可燃气体:

<10%;

乙类可燃气体:

≥10%。

甲、乙和丙类可燃液体的分类见表1。

表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称

特征

甲类

A

液化烃

15度时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

B

可燃液体

甲A以外的可燃液体,闪点<28度

乙类

闪点≥28度至≤45度

闪点>45度至<60度

丙类

闪点≥600C至≤1200C

闪点>1200C

注:

闪点低于450C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称为易爆液体。

于GBJ16的规定中,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可燃介质(或生产过程)仍有: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于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蒸汽作用能产生气体且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和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以及于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介质主要是指不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氧化剂和化学易燃固体,以及助燃气体。

(B)介质的毒性:

即介质具有使人中毒的特性。

当这些介质被人吸入或和人体接触后,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

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的规定,毒物按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情况、慢性中毒患病情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等六项指标,共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个等级。

极度危害介质有时也称之为“剧毒介质”,高度、中度和轻度危害介质则统称为“有毒介质“。

剧毒介质(流体)于我国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中的解释是:

如有极少量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和人体接触,即使迅速治疗,也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和难以治疗的伤害的物质。

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I级危害程度(极度危害)的毒物。

据此能够将剧毒介质理解为就是极度危害介质。

而有毒介质于标准中的解释是:

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和人体接触,如治疗及时不致于对人体造成不易恢复的危害。

不过,毒性程度相同的毒物,于具体如何对待的问题上各行业也存于差异。

如苯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被列入极度危害介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的解析中也作为极度危害介质的例子。

而于《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的管道分级中,苯则被和高度危害介质同等对待。

列入SHB级之中。

相反,丙烯腈、光气、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四种高度危害介质则于SH3501-2002中被和极度危害介质同样见待,列入SHA级管道之中。

这不但对施工质量标准和于用管道的检验要求有影响,同时对具体工程施工时划分许可证级别也是有影响的。

如承担有苯介质的管道安装工作时,若苯被视为极度危害介质,施工单位应持GC1级安装许可证,而若作为高度危害介质时,则持证级别和管道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有关。

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能够从毒物危害性分级的原则进行解释:

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对具体毒物的分级是以列举常见的56种毒物于某些行业中的危害程度分级进行表达的。

但该标准同时指出:

对接触同壹毒物的其他行业(该标准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根据车间空气中的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

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壹级。

所以,对每种具体物质,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于划分危害等级时存于差异是正常的。

因为除了致癌性和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外,其他四项指标均和生产过程和操作特点有关。

石油、化工和石油化工等以管道输送介质为主的生产过程,有毒物质处于连续、密闭情况下流动,其危害程度取决于因事故致使毒物和人体接触,或因经常性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机率,通常要低于开放性生产过程。

因此,于压力管道设计时具体确定毒物危害等级应主要以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长短来划定。

上面提到的毒物危害性分级指标中,关于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规定如下:

极度危害:

最高允许浓度小于0.1mg/m3;

高度危害:

最高允许浓度为0.1mg/m3~1.0mg/m3。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规定,苯、丙烯腈、光气、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五种毒物于车间空气中和居住区大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见表2:

表2几种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毒物名称

丙烯腈

光气

二硫化碳

氟化氢

车间空气允许浓度

(mg/m3)

40.0

2.0

0.5

10.0

1.0

居住区大气允许浓度

(日平均mg/m3)

0.8

0.05

——

0.04

(壹次)

0.007

(壹次0.02)

由表2可见,苯于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远远高于极度危害介质。

同时,根据工业生产中管道输送的连续性、密闭性特点,以及苯和操作人员的接触时间长短和中毒患病率的情况分析,苯也不应属于极度危害介质的范围。

所以,实际工作中确定介质的毒害程度应以设计文件确定的毒物性质或设计文件中指明的施工验收规范为准。

另外,关于接触时间长短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标准,美国政府工业卫生专家会议(ACGIH)推荐的三种接触阈限值可作为参考:

1)以正常8小时工作日或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限值为指标,于此浓度下,反复接触对全部人员均不致产生不良影响;

2)以短时间接触(每次不超过15分钟,每天不超过4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限值为指标,于此浓度下,人短时间连续接触不致引起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组织病理变化、麻醉而增加意外伤害、自救能力减退或工作效率明显降低等;

3)上限值是指即使于瞬间也不得超过的最高浓度。

(C)介质的腐蚀性:

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且对管道材料造成损坏的物质,如酸、碱以及其它能引起材料损害的流体如氢、硫化氢等。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属于安全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是具备下列条件之壹的压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

1)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的介质,不论压力,温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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