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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经孙×
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
林为养子。
同年
9月1日,孙×
杰将孙×
林的户口由原籍×
县×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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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并为孙×
林找了工作。
林先后在×
公司和×
制药厂当工人。
杰与孙×
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
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
杰,孙×
杰则每月给孙×
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
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他们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
20XX年5月以后,由于孙×
林在孙×
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
20XX年8月,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
杰家,自此孙×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
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
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杰也不再给孙×
林零花钱。
20XX年3月,孙×
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
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
林虽与孙×
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
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XX年10月上旬,孙×
林因孙×
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
杰声称孙×
林结婚时将不给孙×
林任何资助。
林非常生气,便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
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
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
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
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
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
和人民陪审员朱×
、王×
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
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
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
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
杰退回孙×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
林将工资交给孙×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
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
林零花钱,为孙×
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
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XX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
杰;
杰付给孙×
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
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
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20XX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XX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原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
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
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
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朱XX
王XX
20XX年12月3日(院印)
篇二:
中央电大法律文书03任务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XX)×
民初字第25号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
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
同年9月1日,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找了工作。
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
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8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
20XX年10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
20XX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
其妻因故不予照顾。
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
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199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
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3ooo元钱。
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中级人民法院。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王×
20XX年12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篇三:
法律文书任务3试述题
市人民法院
[20XX]×
原告:
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
县系×
号。
被告孙×
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
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
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杰和被告孙×
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孙×
杰经被告孙×
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
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
杰将被告孙×
市,并为被告孙×
日常生活中被告孙×
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原告孙×
杰每月给被告孙×
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1996年8月,被告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林在20XX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
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
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
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
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