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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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

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编码登记和进出施工现场登记。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本省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使用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机械类型,且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

暂不纳入农业生产、园林作业等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动力装置种类包括燃油(汽油、柴油)、燃气和车载电池等。

第二章机械编码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三条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向机械所在地辖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应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

在上述时间后,新购置或转入本省使用的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本省使用前完成申报登记。

在本省使用的其余种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要求适时开展申报登记。

第五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人可通过在线申报登记或在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窗口现场申报登记。

在线登记采用生态环境部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在线申报登记;2021年7月1日起,新购置或转入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本省统一应用程序在线申报登记。

第六条机械登记人应在线填写申报登记表,并在线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身份证或机械所有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方);

(二)申报机械照片:

机身照片(机械正面、机械左/右45度、机械背面);

(三)如果有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应上传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照片,上传的照片要清晰辨认;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新购置或转入本省使用的,且安装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线提交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具有CMA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报告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机械登记人在线提交申报信息后,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并通知登记人领取相关材料。

机械登记人到登记地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窗口领取环保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对于由市场监管或民航等相关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仅发放信息采集表,不发放环保号码标识贴和信息采集卡。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八条已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人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人应当在线填写申请表,并在线提交变更后的发动机铭牌照片、环保号码标识贴照片。

第十条机械登记人在线提交变更申报信息后,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并将原有环保登记号码注销作废,重新编制环保登记号码。

同时,通知登记人领取相关材料。

机械登记人应揭除机械上张贴的原有环保号码标识贴,并到登记地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窗口交回原有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领取新的环保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

其中,对于有市场监管或民航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交回原有信息采集表,领取新的信息采集表。

第三节在用机械转入和转出登记

第十一条已在外省市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省使用的,机械登记人应当在线填写申请表,并在线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身份证或机械所有单位营业执照;

(二)环保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照片(三)自2021年7月1日起,转入本省使用的,且安装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线提交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具有CMA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报告格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未在外省市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省使用的,机械登记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初始登记的要求,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机械登记人在线提交转入申报信息后,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并通知登记人领取相关材料。

对于已在外省市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省使用的,机械登记人到登记地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窗口领取信息采集表。

原有的环保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仍有效。

第十四条已在本省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出本省且长期不转回本省使用的,机械登记人应及时在线变更使用城市。

第三章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

第十五条自2020年7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对于已经完成编码登记的,施工单位应当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记录内容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码、进入和离开施工现场时间等,并保留好记录档案,以备查验。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和离开工程施工现场的时间。

第十六条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动向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出示环保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

具有以上材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其中对于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仅出示并查看信息采集表。

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

第十七条对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机械登记人应将环保号码标识贴张贴在机械尾端(如尾端没有空间,也可选择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并妥善保管和随机械携带“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环保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登记人应向登记地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放。

补印的“环保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在线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并持委托书代理申领环保号码标识。

第二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检测报告模板

 

附件

编号:

 

检验报告

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自由加速烟度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委托人/单位

检验类别

检测日期

检测单位(加盖公章)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委托人/单位

检测类别

生产单位

机械状态

检测日期

送检者

生产日期

 

检验结论

 

签发日期:

年月日

备注

任务来源:

附录A:

检测对象

附录B:

检测条件

附录C:

检测结果

附录D:

检测设备

批准:

审核:

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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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附录A检验对象

A1发动机的基本参数见表A1

表A1

车辆型号名称

生产厂

机号

整机质量(kg)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生产厂

额定净功率(KW)

额定净功率转速(r/min)

最大净扭矩(N.m)

最大净扭矩转速(N.m)

低怠速转速(r/min)

最高空转转速(r/min)

气缸数

排放方式

缸心距(mm)

气缸工作次序

燃烧循环

缸径×行程(mm×mm)

单缸排量(L)

柴油机排量(L)

冷却方式

冷却液性质

进气方式

发动机编号

燃烧室型式

燃烧喷射系统型式

容积压缩比

单缸气阀数

最大允许进气真空度(kPa)

最大允许排气背压(kPa)

共4页第2页

编号:

A2发动机的污染控制装置配置见表A2

表A2

污染

控制

装置

喷油泵

型号

生产厂

喷油器

型号

生产厂

增压器

型号

生产厂

中冷器

型号

生产厂

ECU

型号

生产厂

EGR

型号

生产厂

附加

净化

装置

OBD

型号

生产厂

NOx传感器

型号

生产厂

SCR排气处理器

型号

生产厂

SCR系统尿素计量泵

型号

生产厂

DOC+PF处理器

型号

生产厂

其他

型号

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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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附录B检验条件

B1燃料、油料见表B1

表B1

项目

生产厂

规格

相关技术参数

柴油

润滑油

B2检验时间

B3检验人员

B4环境条件

大气压(kPa):

环境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km/h):

附录C检验结果

C1检验结果见表C1

表C1

项目

自由加速烟度(m-1)

合格判定

限值

检验结果

附录D检测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型号

型号

生产厂

检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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