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才公寓一期商业裙楼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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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才公寓一期商业裙楼商铺租赁合同

XX新区高级人才公寓一期商业裙楼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XX大XX人才公寓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

XX大XX人才公寓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位于XX市XX新区的XX新区高级人才公寓一期商业裙楼(简称“本项目”)裙楼F1的商铺1-01(简称“出租商铺”)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本合同项下出租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商铺

1.1甲方将其持有的XX新区高级人才公寓一期商业裙楼F1的商铺1-01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商铺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一平面图示意,该示意仅作位置鉴别之用。

1.2甲方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75.28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均以此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乙方租用出租商铺的期限为5年,自商铺交付之日(“起租日”)起算。

2.2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出租商铺,乙方应如期交还。

2.3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继续租用出租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甲方同意续租的,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如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商铺用途

3.1出租商铺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途,并仅供乙方经营零售类、轻餐饮类、生活服务类、金融服务类_种类/品牌使用。

乙方将出租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出租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其是“”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使用人。

因乙方存在侵犯他人权利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租金

4.1.1乙方每月租金按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

1)自出租商铺交付之日起第1年内,出租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按(12-6)/12*100%的比例计取,出租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含税,税率为【%】);

2)自出租商铺交付之日起第【2-3】年内,出租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含税,税率为【%】)。

3)自出租商铺交付之日起第【4】年,出租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含税,税率为【%】)。

4)自出租商铺交付之日起第【5】年,出租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含税,税率为【%】)。

4.1.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因乙方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能耗费、通讯费、停车费等)。

4.1.3除首月租金于计租日支付外,其余租金均按月支付,每月租金须于每月第3日前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租金不足整月部分,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数计算,其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租金额。

日租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日租金额=月租金/当月总天数,(含税,税率为【%】)。

4.2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4.2.1乙方须自行负担与出租商铺使用有关的水电费、公共能耗费、电话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退场时应及时结清。

4.2.2乙方应按出租商铺独立计量表(甲方仅提供水、电、空调、供冷、供热的接驳位,接驳位不一定在商铺内,各种功能独立计量表及管线由乙方自行承担安装及费用,计量表需得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认可)所示或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的公共实业账单,于每月第3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上月所有因使用出租商铺所实际产生的水、电、空调、供冷、供热各类费用支付至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账户,具体收费单位及账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2.3电费、水费、用冷计量收费、用热计量收费单价按政府公布的计价为准,计量数为独立计量表数加上物业公共分摊数。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调整本条所规定的公用事业费用的,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作出相应的调整。

4.3物业管理费

4.3.1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具体收取单位及账户以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按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物业管理费为【15】元/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贰拾玖元贰角整,小写【1129.20】元(含税)。

4.3.2租赁期限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视实际情况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届时,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将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就出租商铺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从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按照新标准执行。

4.3.3除首月物业管理费于计租日支付外,其余物业管理费均按月支付,每月物业管理费须于每月第3日前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物业管理费不足整月部分,物业管理费按实际承租日数计算,其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物业管理费。

日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为:

日物业管理费=月物业管理费总额/当月总天数。

4.4账户信息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缴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相应发票(含税)。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如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以下开票信息,若乙方未提供以下开票信息,甲方将就收到的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4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5.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相当于【3】个月第二年度月租金(即人民币【】元)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乙方不得以已交付租赁保证金为由,拒绝或延期缴付本合同约定之租金及乙方应付的其它任何费用,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要求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任何款项。

5.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缴纳上述租赁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后出具相应的收据。

5.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当导致顾客退货、赔偿顾客经济损失而发生的甲方费用;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中有关规定而须承担的违约金;因第三方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追索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开支费用等,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4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5.5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出租商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且甲乙双方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6.1出租商铺的交付日期暂定为【2017】年【3】月【10】日(“暂定交付日”)前,甲方应尽其努力在暂定交付日将出租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使出租商铺符合本条所述的交付标准。

若甲方无法在暂定交付日向乙方交付出租商铺的,则甲方有权经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后确定最终的交付日(“最终交付日”)。

具体交付时间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交接凭据载明的日期为准。

若出租商铺于暂定交付日或者最终交付日被实际交付的,则在本合同中称之为“实际交付日”。

6.2出租商铺交付条件标准为毛坯交付,商铺内无强弱电箱、空调接驳口、供热接驳口、燃气接驳口、给排水接驳口。

乙方已认可并同意出租商铺的交付条件,甲方提供上述接驳口(不一定在商铺内),甲方仅提供水、电、空调、供冷、供热的接驳位,接驳位不一定在商铺内,各种功能独立计量表及管线由乙方自行承担安装及费用,计量表需得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认可,本商铺范围内允许其他商铺的管线穿过。

除非出租商铺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影响商铺使用的功能缺陷,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出租商铺。

6.3甲、乙双方交付/接收出租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出租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6.4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出租商铺现有状况及本项目的公共部分。

甲方应于出租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出租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6.5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办理出租商铺交接手续,则本合同约定交付日期视为乙方实际接收出租商铺日期。

第七条装修期

7.1甲方给予乙方6个月的装修期,自出租商铺交付之次日起算。

7.2装修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出租商铺进行装修,并接受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装修活动的管理。

7.3装修期内,乙方除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外,还应缴纳管理费及因装修和/或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能耗费、通讯费等)。

7.4乙方应在每次装修进场前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装修押金为人民币【100】元/平方米(按计租面积计算)。

若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有关装修的规定,于租赁房屋装修完毕,经消防部门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乙方进场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及相关人员、运输工具、施工机械、主要物料出入证件,并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的规定支付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具体以《装修手册》规定为准。

第八条经营条款

8.1营业要求

8.1.1乙方最迟应在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对外试营业,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装修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而导致商铺未能按时开业的情况)逾期开业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首年月内每日租金的1倍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1.2乙方应在装修期届满次日开始对外营业,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装修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而导致商铺未能按时开业的情况)逾期开业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首年月内每日租金的1.5倍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2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XX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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